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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讯息|INFORMATION
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来中心讲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3-28 14:19  点击:4813

   2005年3月21-22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学术委员会中方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张保生先生受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中心邀请来我校讲学。3月22日下午2:30张保生教授在我校前卫南区第三教学楼八阶为我校师生做了题为“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徐卫东教授主持。张保生教授对近些年来自己在法律推理方面的研究成果作了详细的介绍。内容大致如下: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分析
   张保生教授认为法律推理在某种程度上应该被视为一种司法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推理既是一个运用论据证实结论的正确性与否的公开的论证过程,又是一个发现新知识的过程。法律推理之所以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比较发达,就是因为在判例法制度下判决的做出需要严密的法律推理。由于法律推理是一种公开的论辩,所以有其内在的秩序,不允许外在势力的强加干涉,需要通过言词的公开论辩而获得结果,而法庭则是它的专门活动场域,在这里非理性的冲击和干涉会得到必要的控制。
   二、法律推理的特征分析
   1、实践性。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是法官思维与行动的结合的过程。
   2、理性。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表现的很明显,诸如一个事实对应几个规则或者一个规则对应几个事实时,就是需要运用理性的原则来提供判决的正当性理由。
   三、法律推理的历史性分析
   纵观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推理是司法发展的高级阶段。在法律蒙昧主义阶段,审判是非理性的,是愚昧的;在封建时代,审判是半理性的,是专制的;在现代,审判是理性的,是法治式的。即使在现代阶段,法律推理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主张权利本位,要求运用明确的规则,力求在法律中找到解决任何现实问题的答案。
   2.现实主义的法律推理,认为规则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很多的时候是法官的偏好在发挥作用。
   3.目的性的法律推理,主张放松对法律推理的限制,允许运用没有固定内容的抽象原则来追求实质正义。在方法论上主张运用多元化的推理方式,这无疑是挑战“类似问题类似解决”的原则,使得审判有更多的不确定性。
   四、法律推理的功能性分析
   1.证成功能。为庭审结论提供正当性理由。
   2.解决争端。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使得社会在一种和谐有序的框架内稳定发展。
   3.预测功能。由于法律推理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公民能预测出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
   总之,法律推理在现代社会的作用正在日益加强,日益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
   张保生教授以其渊博的学术思想、浑厚的学术功底、对相关理论的扎实的研究以及流畅的语言和对所提问题的睿智的解答,博得了在场师生一阵阵热烈的掌声。





张保生简介:
   张保生,1956年生于北京,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哲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获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曾先后在英国肯特大学法学院(2000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2001-2002年)作访问学者。原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处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学术委员会中方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要著作:《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管理哲学纲要》(红旗出版社1987年版)、《思维学引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等。代表论文: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法学评论》 2001年第5期)、论程序正义与学术评审制度的建构(《学术界 》2001年第6期)、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9年第3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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