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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与湘潭大学共同举办“法治、宪政与人权”学术研讨会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2-04 10:34  点击:5073

   2004年11月18日—19日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湘潭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法治、宪政与人权”学术研讨会在湘潭大学隆重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国内知名院校的近百名学者参加了此次大会,收到论文70余篇。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邓正来、黄文艺、宋显忠、李拥军、刘雪斌、朱振等老师,汤善鹏、叶立周、王晶宇、王奇才、侯学宾等博士、硕士研究生一行11人参加了大会。受中心主任张文显教授的委托,黄文艺副教授作了开幕致词,邓正来教授作了闭幕致辞和大会总结,黄文艺副教授、汤善鹏博士分别做了《法律职业的三种话语系统》、《立法权的内在限制》的主题发言,邓正来、宋显忠、李拥军等老师做了自由发言和提问。
    本次大会为期两天,在湘潭大学副校长黄云清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黄文艺副教授的致辞中开幕,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西方法哲学研究所所长邓正来教授、湘潭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程燎原教授的学术总结中闭幕,共分“法治的理论问题”、“法治的历史与现实”、“宪政的价值”、“中国的宪政问题”、“宪政的历史考察(一)”、“宪政的历史考察(二)”、“人权的保障”等7个阶段依次进行研讨。李龙、周永坤、胡旭晟、王健、俞荣根、李贵连、刘作翔等十多位学者分别主持了各个阶段的研讨,叶海波、文正邦、程汉大、徐永康、黄文艺、王人博、俞江、林喆等近30位学者作了主题发言,汪太贤、朱福惠、秦前红、夏新华、王磊等十多位学者对主题发言作了精彩评论。
  本次大会所研讨主题基本上是按照“法治”、“宪政”、“人权”三条脉络进行的,学者们对有关法治、宪政、人权的现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对许多前沿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众多新颖的观点,形成了许多的理论创新。大会研讨的内容和所形成的基本观点或思想大致如下:
   一、关于法治的思想
   秦前红、叶海波先生认为:作为现代宪法的主流价值追求的民主和法治,既存在着分离又存在着契合。民主主张多数人的统治,但对多数人的暴政防范不足,法治极为关心多数人如何治理,但在“谁来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上意见不一;现代民主是一种消极自由,法治则是公民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因而,成功地调和二者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一部宪法融入现实生活的关键。萧伯符先生、彭君女士认为:真正的法治必须体现道德理想和信念,即具有道德性格。所谓道德性格,就是法治所蕴含的道德理想和法律对践行一般道德理想的功效。在遵循法治的前提下,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才会带来良善的社会秩序,因而,必须从法律的合宪性机制、法官的道德约束和公民守法机制的形成等方面完善法治的道德性格。文正邦先生对中国公法崛起的历史轨迹进行了详细的追踪和辨析,认为中国公法的崛起必然引起法理学的范畴体系以及整个理论体系的拓展和深化与更新,因而重新思考如何建构和完善私法学及公法学的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问题是对法理学提出的新的挑战和课题。李贵连先生对近代中国法治思潮进了梳理和批判,他认为,在近代西方法治观念传入中国后,法治就成为国人不懈追求的理想。但近百年来法治只停留在理想层面,现实的中国仍然是传统的“法治(Rule by Law)”,或者说“治法”,把法治由梦想变为现实,仍是我们今天的法律人必须正视的难题。俞荣根先生从自己从事立法实践工作的亲身经历和感受出发,提出“立法为民,贵在法优”的观点,他以重庆市的地方立法工作为背景资料,总结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应注意的七个问题,即“少”、“当”、“简”、“特”、“严”、“稳”、“合”。黄文艺先生对职业主义、精英主义、民粹主义三种迥然不同的法律职业话语系统和意识形态分别作了介绍和反思,提出多种话语的交错是中国法律职业未来发展趋向的观点。曾代伟先生在梳理相关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着重解读了溪州铜柱铭文所传达的民族法文化信息,他指出,作为确定独立国家政权与其附属少数民族羁縻政权关系的基本法律,铜柱铭文具有誓约的特质,并以其无可置疑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为缔约双方所遵守,具有较大的示范作用。
   二、关于宪政的思想
   胡肖华先生通过近年来实践中频频出现的高校校规违宪事件对现行的高教行政法制本身的瑕疵与缺陷进行了反思,从而得出宪法诉讼乃是弥补高教行政法制宪法缺失,实现校园良性法治的最优路径。汤善鹏先生在法律和立法的二元划分的进路下,考察了立宪主义传统中的法律和立法。他通过解读的哈耶克的理论来阐述立法权的内在限制,从“权力制约权力对立法权限制的非自主性”、“宪法之于立法权限制的非自主性”、“从社会理论到政治哲学的内在限度”等三个方面论述了立法权外在限制的非自主性问题。朱福惠先生分析了宪法与宪政的价值统一性和不统一性,阐释了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保障具有的内在关联。王健先生从19世纪“权利”一词的翻译历史流变作为切入点,谈及了西方语词原意与译意的关系问题,提出对西方语词翻译的失实往往是制约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的重要原因。王人博先生认为当下的中国学者阐述的宪法原理更多是西方的而不是中国的,而1949年以后的中国“五四宪法”就是西方宪政哲学被中国重新定义的一个典型代表,他通过对“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制定的原因的考察,解读了被中国定义后的宪法概念,从而引发了对中国有宪法无宪政的现状的反思。周永坤先生认为:自然法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与主权理论等非结构主义理论努力限制权力的效果之所以不理想,是因为他们都存在价值正当性与限制权利的实效问题。限制权力的结构主义理论是将权力行为与结果做非道德主义处理的努力,是将权力的行为与结果转化为一个权力结构问题。网络化的权利结构是最为优良的,是与宪政相契合的结构,社会的宪政运动其实就是权力结构的网络化转换的过程。张培田先生认为,就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乡村基层民主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他提出以村务自治为中心,从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村委会管理制度等九个方面构建中国乡村基层民主宪政制度,并且提出了富人贿选、暴力压制“海选”、恶徒当官等八个当前乡村民主宪政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胡旭晟先生认为,民国时期的“五五宪草”在诸多方面都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但因其本身具有的敏感性,所以较少受到学界的关注。他从立法体制技术,立法程序技术与立法表达技术三方面对“五五宪草”立法方面的先进性进行了分析,引申出对现代立法工作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程汉大先生以“王在法下”为核心内容的英国法治传统和以议会制度为最终表现形式的英国政治协商传统来分析英国宪政的历史成因,从而为人们展示了一条英国独特的宪政之路。齐延平先生从多个方面阐述了英吉利文明对世界的贡献,梳理了英国宪政主义的历史进路,并以此作为重构我国学术、透视我国的宪政实践的棱镜。徐永康先生认为,自二十世纪以来的中国宪政之路,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存在许多不确定的状态,进而呈现出摸索前行的特点。这表现为个人魅力与人民的作用之间的关联、制度的建立与民主的基础之间的暗合、文人的鼓噪与军人的定鼎之间的矛盾。汪太贤先生对黄遵宪的民权思想进行了考察,认为他的民权思想是维新变法意旨的一种表达。夏新华先生对美国宪政主义对20世纪非洲国家宪政发展的影响即人权观念的影响、联邦制的影响、总统与政党制的影响作了考察,对非洲国家采纳美国模式的原因及后果作了分析,并剖析了许多非洲国家至今没有实现真正的宪政的文化根源。陈可风先生对罗马共和官职名称及其汉译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罗马共和职官体系的一般特色,介绍了罗马共和常规官职即以财务官、行政长官和执政官为主体的官阶制和罗马共和职官体系中的特殊官职,并且择取了罗马官职中的保民官和二十六吏进行细致的分析和阐述。
    三、关于人权的思想
   俞江先生对严复的民权观作了考察,他认为在中国“民权”一词之所以发端于晚清,严复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严复对“民权”的理解是有偏差的,这有时势所迫的原因,也有严复理解的误差,后者主要表现为:第一,将“民权”简化为参政权或其他政治权利,第二,没有认识“民权”与自由的关联,割裂了二者。林喆女士通过“三农”问题、弱势群体问题、腐败问题、执法问题、司法公正问题等一系列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了人权保障工作的艰巨性及重点和方向。他认为,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过程中,这是一个由法定形式到真实实现的过程。人权概念的入宪使得人权保障成为国家全部行为的最终价值趋向和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正视我国在人权保障中存在的种种难题,有助于我们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促使现有的人权保障制度进入到更高级发展阶段。王磊先生以反问的形式列举了我国人权的宪法保护的四个误区,即“司法救济的权限仅限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吗?”、“宪法一定要其他法律加以具体化来实施吗?”、“有法律就需要依法律吗”、“没有法律就不能依据宪法吗?”通过对这些误区的分析,他从而得出下列观点:我们的人权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宪法的有些人权内容是禁止立法的;有法律不一定依据法律,因为法律可能是违宪的或者侵犯人权的;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宪法保护人权。周伟先生围绕人权入宪这一重要事件,探讨了其与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相关性,认为人权入宪凸显了刑事司法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同时也决定了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基本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洪永红先生对非洲的人权宪章和实践作了考察,指出非洲国家同我国虽然都作为第三世界国家,但与我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有所不同,他们更强调集体人权、发展权、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他们的人权实践更具有本土性的特色。
   邓正来先生的闭幕致辞和学术总结最具特色,他一改以往大会总结者的对研讨内容和大会的意义一味褒奖的风格,对大会所研讨的内容作了深刻的反思。他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出发,指出了目前我国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的缺陷和不足,他对现代社会科学领域的几种最新的研究路径作了介绍,强调转换观察视角、革新研究路径是我们学者当前的重要任务和责任。邓正来教授的发言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诚恳而深刻、质朴而醒目,博得了在场学者们的一阵阵热烈的掌声。






   附: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参会人员所提交论文目录



   1、 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
   2、 黄文艺:《论法律职业的三种话语系统——对中国法律职业话语的反思》
   3、 马新福、汤善鹏:《立法权的内在限制——一种法律和立法二元划分的进路》
   4、 宋显忠:《宪政的历史解读》
   5、 李拥军:《民情:美国民主与法制的土壤——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读后》
   6、 刘雪斌:《法定权利分析:一种伦理学的视角》
   7、 朱振:《论人权公约中的禁止歧视》
   8、 叶立周:《试论权利的逻辑构成的合理性》
   9、 王奇才:《全球化语境下反思主权和法治的关系》
   10、 侯学宾:《宪政、宪法与公民——一个全球化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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