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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讯息|INFORMATION
11月5日—6日范愉教授来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讲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1-09 20:54  点击:4751

   2004年11月5日—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范愉女士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邀请来我校讲学。11月5日晚在吉林大学逸夫教学楼第9阶梯教室,范愉教授为我校师生做了题为“中国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的讲座,11月6日上午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律思想者学园为法学专业研究生们做了题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的讲座。这两场讲座分别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黄文艺老师、李拥军老师主持。范愉教授敏捷的思维、渊博的知识、对主题深刻研究以及对同学们所提问题的睿智回答,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的讲座也因此受到了同学们的热烈欢迎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这两场讲座中,范愉教授主要讲述了以下内容和观点:
   1、对中西方法院的主要功能进行了比较,提出西方法院(主要指英美法系国家)的功能在于形成规则,中国法院的功能在于解决纠纷。
   2、介绍了西方国家基层法院和基层司法的概况。通过对英国的治安法院、美国的农村法院、澳大利亚的人民法院、日本的简易法院等基层法院的基层司法状况的介绍,指出在西方国家司法神圣化、国家化的背后,非官方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受到重视,法官的来源和知识日益地方化,地方习惯和风俗日益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3、回顾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并分析了其中的利弊得失。指出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以“大跃进”的方式展开的,旨在推动中国官方正式司法的解决方式全面实行,以致于出现了大设法院和法庭、法院迅猛扩编、大批复转军人进法院等现象。这种司法的急速推进方式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首先,官方的正式司法需要占用巨大的公共资源,需要国家进行巨大的财政投入,但由于国家财政力量不足,便不得不采取由法院自筹的方式来缓解财政拮据。这样,法院逐渐沦为赚取诉讼费的市场中介机构。这实际是近年来许多地方法院出现的争案源、争管辖权甚至制造假案的根本原因,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腐败不可避免。其次,司法或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推进或强化是以极大的破坏人民调解的权威来获得的,一度由司法行政部门所做的调解连最起码的合同效力都没有,人民调解的适用空间被诉讼排挤得异常狭小。但当我们将大量的纠纷都推到法院,诉讼双方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后,民众的不满意率却剧增,这表现在近年来由法院处理的大量案件上诉率、抗诉率、申诉率、上访率急剧增加,法院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4、对目前的中国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既然单纯以诉讼为解决纠纷机制的司法改革存在着弊端,就必须考虑调解等其他非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重视它们的实践作用。第二,既然“原始积累”型的司法模式,即利用法院营利的司法模式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且这种公信力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那么就需要国家重新整合司法资源,寻找司法改革的新思路。第三,法院应改变传统中的法律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的立场,重新回到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上来,改变传统中对标准化的官方法律过于迷恋的态度,重视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地方性知识的运用。
   范愉教授的两场讲座和她目前所作的研究给了我们三点启示:1、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应注意研究范式的转换。传统的也是目前流行的研究范式,是一种坐在书斋里的品茶论道式的研究范式,学者们不愿走出书斋,下到基层搞实际调查,走实证研究之路,更愿意坐在书斋里,翻阅大量书籍,引经据典进行论证。毛泽东同志说得好,“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进行实际调查就不会发现问题的病症所在,也就开不出切实可行的良药;不进行实际调查就不会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论证的可信度也就大打折扣。范愉老师的讲座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他对问题的分析来源于她的实证调查,她在讲座中大量地运用了许多真实的案例和数据,这极大地提高了理论的可信度和说服力。2、对传统权威型的、标准型的、精英型的法律和相应的法学理论不应持有一种过于迷信的态度,相反,应该始终保持一种警醒和怀疑的态度。在某种意义说,法律的成功不在于它的精致与否、标准与否,而在于民众的接受与否。利用邓小平同志当年的猫论——“不管黑猫白猫,拿着耗子的是好猫”的理论来讲,不管是不是标准的法律,民众能够接受的法律,能更好地解决纠纷的法律才是成功的法律。这样,我们就会对那些包含着丰富的地方性知识的贴近民众生活的非正式的规则少一些偏见,多一份认同。3、在我们法理学的研究中应该重视实际问题的研究,应努力将一般理论与具体制度相结合。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虽然法治思想的启蒙工作必不可少,但法律的实证研究更不可或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在某种意义上,它为人们定分止争、解决纠纷而存在,如果不把它放在活生生的社会中研究,不将它与具体制度相联系,研究它的意义将大打折扣。范愉老师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榜样,它成功地将法哲学、法社会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运用到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研究之中,极大的提高了我国诉讼法研究的理论水平,同时也拓宽了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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