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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柱:关于当下学术规范的两个问题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11-26 09:41  点击:3322

学术论文“修订版”是否一稿多用


一稿多用现象现在有泛滥趋势。这里笔者提出一个“学术论文的修订版”命题,重在探讨其形成原因(纯粹的雷同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学术论文的修订版”是由作者的阅历、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引起的。一般来讲,随着年岁的增长、阅历的丰富、思想认识的深刻,其学术观点也会与时俱进,趋于圆熟。而材料不可能更新很多,论证的逻辑过程也是循踪而至,恰是春笋没有最后破土。如果依据“核心观点”或“主要内容”超过限定字数而被视为“一稿多投,不予刊用”,那么,最后的“破土权”岂不只能拱手相让了?学术之进步、思想之进步,岂不受了规范之束缚?束缚了学术进步、思想进步的规范不应该更改吗?  


二、现代学术发表制度常常引发“学术论文的修订版”现象。报纸和期刊,综合性期刊和专业性期刊,双月刊与月刊等报刊的容量大小都将直接决定论文的字数多少,往往“削”论文之“足”“适”刊物之“履”。笔者所在单位的成果奖励计算方法即明确规定:字数要求刊物3000字、报纸1500字以上;篇幅字数未达到要求的只按标准的10%予以奖励。除了少数外,大多数人的学术成果是无法选择刊物的。写作时,一篇文章的多少,往往是意到笔止。发表时,编辑部一般声明,如果作者不允许修改,可以事先提出,但编辑部拥有事实上的绝对修改权——可以使不授权修改的作者无法发表。而编辑部的修改权很大程度上就是删削权。除非版面充足,除非编辑“手懒”,作者最后看到的样书决不是原有的一模一样的东西。删繁去芜,当然确是神清气爽,但很多时候是掐头去尾、斩手剁脚、剔皮去骨,有伤文章骨肉。如果作者有机会了,再完整地刊发一次“修订版”,完整地体现学术思路、学术眼光和学术观点,是否可以免去指责?  


三、论文语体的置换也可以引起“修订版”问题。学术报告(演讲)体论文口语色彩较浓,有时摘要刊发,有时全文照发,或者稍作修改再发,能够认定它是一稿多用吗?由于受到论题、篇幅的限制,笔谈体作者往往“饮酒未酣”,兴犹未尽,不能畅意,那么神理相凑,旁征博引,意到笔随,撰成较长的论文后再次刊发,可乎?再有报纸的理论版论文,由于读者群的不同,从标题制作到文笔风格,往往与学术期刊见出很大不同。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即是报纸文章很少注释,而期刊则要求详细出注。考虑到论文影响、读者层次等问题,作者将在报纸理论版发过的论文加以补充修订,是一稿多用吗?  


现在,学术专著出版修订版,已得到学界认同,那么,学术论文出版“修订版”,何时可以得到认同呢?当然,学术论文出版“修订版”,要看其动机是功利性的,还是有利于促进学术进步、学术发展的。  


  
材料引用如何注明出处


现在学界对材料引用所牵涉到的学风问题讨论较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转述第二手材料时是否注明出处。于此问题,须在以下四个方面弄清楚:  


一、须弄清学术研究中材料与观点的关系。一切材料都是为观点服务。学术研究是为了揭示真理。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最重要的莫过于材料和观点。材料的搜集与整理主要与作者的阅读面和时间有关系。而观点的提炼与集中又与作者的思考力和综合力相关联。材料(资料性汇编)经现代性手段公开出版后,作者拥有整理权不容置疑。但是线装古籍,原本就是一种独立存在,没有与作者建立紧密联系。A馆经作者引用的古籍与B馆未经作者引用的古籍永远是相同的。陈庆浩先生于韩国发现《型世言》,周兴陆博士在上海图书馆发现吴敬梓失传著作《诗说》,曹立波博士在北京师大图书馆发现《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旧抄本等,一经公开,即成学界共识。以后学界引用《型世言》、《诗说》、《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旧抄本原文时,又何必繁琐地列举他们的发现呢?  


二、现行著作权法规没有规定材料的发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在第二章第四节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种要求标明来源出处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具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且第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而材料本来就是原作者享有著作权,后来的发现者又怎么能与之并列呢?整理者改变了原有材料的形式,并且正式出版享有整理权,但对原有的最初的古籍线装材料又有何涉呢?  


三、材料引用关涉到学术道德及体制问题。对于材料引用,是原引还是转引,是查对了原文后转引换成的原引,还是引了而不出注,内行、知情人当然一目了然,但非关专业的芸芸读者却从哪里摸得清楚?这种材料引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作者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操守。王笛先生在《开放时代》2001年12月号谈到,一位运用档案研究清史非常有成就的教授为了抓到抄袭者的把柄,“在使用档案时有意不注明全宗和案卷号码,而且自己根据案卷内容草拟一个标题或对原有案卷的标题作某些更动”,造成一定的学术“自伤”来自我保护。这是怎样的尴尬!王晓华先生在《东方文化》2001年第5期则一针见血地指出,“加了注的引用仍然是引用,其学术效果并不因为符合学术规范而有实质性的增强,它仍然是引述、复述、转述,而非独创性的论述。造成学术失范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当代中国人文学术原创性的丧失。”所以,材料的引用不仅要着眼于道德层面,还要深及到学术水准层面。  


四、材料引用还需要考虑价值性问题。现在已是信息化社会,许多大型典籍及工具书已经出齐,如《二十四史》、《四库全书》、《全唐诗》、《全宋诗》等等,已为大众所有,而非某些专家所私藏。检索系统的进一步开发和使用,材料愈来愈公众化。使用《全唐诗》检索进行字频统计,如风、花、雪、月……的使用次数,赵、钱、孙、李等作者在同一时间进行操作,得出的结果完全一致,标注这种材料的引用意义又有多大呢?近年来“小康”一词的使用频率激增。“小康”一词的最初使用源于《诗经》,已成为大众共识,这种发现权又该授予谁呢?    


当然,还有第二次文献的引用问题,如许多人的文献引用标示《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而没有标示出原文的原始出处,应该不符合规范。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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