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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9-14 17:24  点击:6764

【内容提要】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标志性成果。20年来,法学界围绕依法治国和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现在,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已经确立,形成了一支可观的科研队伍,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参与功能,对外学术交流也扩大了。这个时期,法理学发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仍有不少明显欠缺。
【关 键 词】法理学/发展历程/学术热点/缺陷
【正 文】 
    1978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彻底结束,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中国法理学也随之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回顾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透视20年间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理论热点,分析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展望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的创新和发展,是饶有意义的。 
    一、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标志性的成果。 
    (一)初步发展阶段(1978~1991年,第一次思想解放高潮) 
    以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迈开了前进的步伐。 
    1978年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崇拜的长期禁锢,打破了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推动了全国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是20年改革开放历程的思想先导,也为整个法学开辟了发展的道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变,同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从1978年至1991年,是中国法理学的初步发展阶段。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法学界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的继承性等颇具政治敏感性的讨论。可以说,这既是学术讨论,也是政治讨论,因为它们的理论意义和政治针对性非常强。通过讨论,重新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批判了轻视法律、取消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否定了法治文明问题上的历史虚无主义,确立了加强法制、依法治国的理论共识。这是法学界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运动。 
    此后,在80年代中期,为了进一步克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正确理解法的本质、起源、发展、消亡、作用等法学基本问题,实现法观念更新,为法制建设清除思想理论障碍,法理学界掀起了探讨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热潮。此次讨论深化了对法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之后,法学界多次打破由于“左”的思潮卷土重来而使学术研究出现的沉闷局面。 
    1978年至1991年是中国法理学的奠基与初创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之前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特别是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法理学研究,所以这个阶段的研究多为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基础问题,或者换个说法,是法学的ABC问题。这一阶段的主要论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的本质,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律价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方法论及基本方法,法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规律、特点和对策,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等。受历史条件与学术水平的限制,这一时期法理学理论著作并不多,而主要是大量编写教科书。教科书的内容构成法理学研讨的主题,编写教科书成为荟萃和展示研究成果的重要渠道。 
    (二)加快发展阶段(1992~1996年,第二次思想解放高潮) 
    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和中共十四大召开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研究加快了观念变革和理论更新的步伐。 
    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发生了政治风波,国际社会风云变幻,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样的重大历史关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坚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和路线,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这是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到新阶段的又一思想解放运动。中共十四大以邓小平南方讲话为指导,做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的指导地位。 
    在邓小平南方讲话和中共十四大的鼓舞与指引下,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鼓起更大的政治勇气与理论勇气,进一步开拓进取,开创了法理学研究的又一个新局面。这一阶段,法学家们紧紧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代主题,从法理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法制观念和法律精神的转换,到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构和法律制度创新,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与论证。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的主题主要有:法治与市场经济(主要论证市场经济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法理学的创新与发展,现代法的精神,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法律移植,法与利益,人权与法制,等等。为了适应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交流的需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趋势,法学界开始大批量、成系列地翻译西方法学名著,包括一大批法理学学术著作。 
    经过十多年的学术积累,这一阶段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学术著作,著作的数量较前一阶段有所增加,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全面发展阶段(1996年~,第三次思想解放高潮) 
    以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和中共十五大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进一步加快了前进的步伐,迈入了全面发展时期。 
    在邓小平同志逝世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中共召开了富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五大,会议高度肯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进一步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了跨世纪的战略部署。在法制建设方面,十五大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并对依法治国理论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之前,江泽民主席曾在中共举办的一次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为十五大作了理论准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方略的确立,不仅为法制建设实践指明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与理论兴奋点。几年来,法治研究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题。围绕着这一主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推动了法理学的深入发展。研究的论题包括:“法制”与“法治”的语义分析和价值分析,法治的主体、客体、对象和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法治的市场经济基础、民主政治基础、精神文明基础,法治的模式和道路,立法制度改革,执法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等等。 
    二、学术热点 
    20年来,中国法学界围绕着依法治国和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在这些讨论中形成了一些重大的学术理论热点。这些热点是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和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反映,是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及其法律精神在法学中的体现。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解析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对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历来也是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基本标准。因而这一问题是新时期中国法学界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争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思想却被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来为错误路线和政治斗争服务。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方针的推行,中国法学愈来愈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以至把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阶级性,并把法的阶级性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对敌专政、实施镇压,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一伟大转折促使法学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的本质、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1992年之前,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展开的。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法是否具有社会性,如何理解法的社会性,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是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经过激烈的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具有阶级性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法的阶级性有着丰富的内容,它并不限于阶级镇压,而是表明法是由谁制定的、反映谁的利益、为谁服务,因而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承认其他阶级的一定范围内的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组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92年以后,在邓小平南方讲话的鼓舞下,中国法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又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重新理解法的本质。最富有意义的理解就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于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只是在本体意义上而言的。法的本质除了本体意义之外,还有更深刻的意义,即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归根到底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见解为正确认识法的本质提供了新的思维和理论通气,使人们摆脱了单纯从本体意义上理解法的本质的做法,而更注意从法的功能局面揭示法的本质,把法的本质归根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法的本质问题经过了20年的争论,至今仍存在着分歧乃至对峙,今后还可能发生激烈争论,但是不管怎样,已经显示出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这就是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深入和深化,对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的影响,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权利本位 
    中国古代法学是以罪和罚为基石构建的,这种法学传统一直持续到苏联法学引进中国。50年代初期中国全面模仿和照搬苏联的经济和政治模式,法学也不例外。不仅法的体系,而且法学的理论均来自苏联。自从苏联法学引进中国之后,中国法学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基调或者说作为基石,阶级性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超稳定的定势。法学的立论、推论、结论、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和法律文献的收集、分析、使用,以至法学家的行文方式和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中轴旋转,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这种以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为基调和核心内容的苏联法学理论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更不符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情,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适应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因而必须破除,必须重新建构法学理论体系。要建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必须从新的视角和观点观察和思考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寻找能够成为新法学基石的基本范畴。于是,从1987年开始中国法学界开展了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1988年在吉林大学召开了首次全国性的法学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上,学者们发表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观点,并明确提出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的主张。这些观点和主张很快在法学界、特别是在中青年学者之间形成共识。 
    随着法学基本范畴和权利义务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提出在权利和义务这对法学基本范畴中何者是更基本的范畴即何者是基石范畴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以另一种方式提出,即权利和义务何者是法的本位。学者们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不断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权利本位做出了严密的论证。权利作为法哲学基石范畴的确证以及权利本位论的形成,引起了法哲学研究范式(学术范式)的重大变革。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中,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逐步形成和成熟的权利本位论是一个颇有影响的理论范式。权利本位范式包括权利这一基石范畴,以权利基石范畴为理论基石的权利理论,以及以权利理论为代表的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和法制现代化目标。 
    (三)现代法的精神 
    现代法的精神是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它决定与支配着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指引与制约着法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从理论上说,探讨法的精神,对于深刻把握和评判法的理性价值与时代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法学的深入发展寻找了一个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创新性的理论切口。从实际来看,法律意识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创新、行为模式的变换,最终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转换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传播与普及现代法的精神,使之成为民众信仰与社会理念,使之转化为立法政策和法律原则,将为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制度创新提供富有时代性与世界性的精神动力。正是因为这样,现代法的精神成为一个调动人们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渐拓展的课题。 
    现代法的精神的研究实际上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就可以归于现代法的精神的主题范围。但是在90年代中期以前,现代法的精神研究处于一种不自觉的、分散的、无明确主题的状态。1994年,来自法学界的数十位著名学者在大连召开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这次研讨会明确提出“现代法的精神”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作了集中系统的研究。会后,现代法的精神问题很快成为主题明确的、吸引众多学者参与的研究领域。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或近似的回答。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与要求出发,确证了现代法的精神的五项内容,即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人文主义。(2)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思想的角度,勾划出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中的八个向度:自主性原则、法治原则、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开放社会性原则、沟通理性原则、传统性原则、世界和平原则。(3)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角度,提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是自由。 
    经过广泛的争鸣与讨论,在现代法的精神问题上,取得了很多理论共识或能为多数人接受与理解的基本观点。 
    (四)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正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理想与终极关怀。这样一个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成为法学界持续关注、热烈探讨的问题,自然不足为奇。可以说,这也是法理学界探讨最广泛、最深入的研究课题。这一问题的讨论开始于80年代初的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而不断深入。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后,这一问题更成为法理学界的研究焦点与中心话题。 
    在法治问题上,人们主要围绕下面几个主题进行探讨: 
    1.法治的概念和内涵。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将这一目标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这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举措。但是,当时中国领导人的讲话用的都是“法制国家”。法学界认为这一提法不够科学,而且缺乏力度。所以,围绕“法制国家”进行了语义分析和价值分析。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采纳了法学界的意见,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的概念和内涵作了各具特色的解说。有的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是一种不同于人治、德治、礼治的治国方略。有的从法治的要素和机制来解释法治,认为法治包括10项要素和机制: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具有稳定性,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以公正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和互补。有的从法治的理念和要义角度来理解法治,认为法治包括下列法理和要义: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最高权威的非人格化,形式合理性的弘扬,法律性质的重新界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认真看待权利。 
    2.法治的社会基础及其社会作用。大家普遍认为,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另一方面,法治对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保证国家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法治的标准和要求。学者们对法治的标准和要求的表述和概括大同小异。从总体上讲,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要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上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上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4.实现法治的思路和途径。学术界从两大方面研究了实现法治的途径:一是更新观念。大家普遍认为,要实现法治,应当破除不适合新形势、新要求的陈旧观念和落后思想,确立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的新观念、新精神,如民主观念、法治观念、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特别是要反对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法律观,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为此,就要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改革领导方式和法制运作方式。要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和国家的领导方式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进行领导,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转变立法方式和政策,改革立法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改革行政执法制度,实现依法行政。改革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五)法制现代化 
    走向现代化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临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现代化问题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所普遍关注的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看,中国的法制正经历着一次深层次、全方位的现代化变革与转换。因此,与整个现代化研究的热潮相呼应,法学界从80年代中期开始也掀起了法制现代化问题的大讨论。此后,法制现代化问题就一直是法学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标准。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大家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化法制的发展过程。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标准,尽管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大体上仍是按照韦伯关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划分方法来进行研究的。从现代法制的工具合理性即形式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即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即价值标准来看,现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征: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 
    2.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这样几种:(1)二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2)三要素论,认为包括法律意识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行为现代化三个方面。(3)四要素论,其中有的认为包括法律规则现代化、法律观念现代化、法律运作现代化、法律组织现代化四个方面;有的认为包括法律制度现代化、法律规范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法律实施现代化。不过,大家都普遍认为,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 
    3.法制现代化的思路。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基本主张:其一是“法制改革”论。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区别于西方“自然演进型”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能动性、主导性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思考和设计,取决于政府对近期行动计划和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合。其二是“法律移植”论。这一观点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法律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国际化、趋同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我们要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从而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同时使中国的法制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其三是“本土资源”论。这一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生生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普适的规则和原则,因此中国的法治和法制不能靠移植来建立。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并不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频繁的改革会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因而不可能通过改革建立法治。我们要注重本国的文化传统,尊重人民的原创性,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 
    在法制现代化研究过程中,中国学者提出并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诸如本土化与国际化、进化论与建构论、内源性与外发性等。 
    (六)法学的变革与创新 
    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迅速推进,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人们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社会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变。这要求各门学科在研究范式、理论架构、研究方法等方面作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由于历史原因,法学的变革与创新是一个更为突出和紧迫的问题,是一个事关法学兴衰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学界普遍关心和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作为法的基础学科,法理学更有责任、也很有热情探讨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的变革和创新问题。20年来,法学的变革与创新一直是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1.法学发展状况的评价。在新时期20年法学发展历程中,对法学的评价大体上有三种论点:一是法学“幼稚论”或“危机论”。持此论点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法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发育不良,其发展步履缓慢,仍然未摆脱幼稚的状况,未走出发展的低谷。法学不仅落后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更落后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其现状堪忧。二是乐观论。乐观论者认为,中国法学已逐步走向成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基本上适应了中国法制建设与学科建设的需要。三是两点论。两点论者认为,既要看到中国法学取得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又要看到中国法学存在的重大不足与面临的严峻挑战。但是,不管大家的评价怎样不同,绝大多数人都同意,中国法学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以昂扬的姿态走向21世纪,就必须不断改革与创新。 
    2.法学发展的目标模式。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十二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之后,法学界一些学者曾提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在中共十四大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后,法学界通过对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和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更明确地肯定了这一命题,并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 
    3.法学的理论架构。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30年间,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荒唐岁月,阶级和阶级斗争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知和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思维定势,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这一理论失误,法学界开始从新的视角探讨和论证符合时代需要的新的法学观念模式和理论架构。不少学者主张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和基石范畴建构中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 
    4.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大家普遍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中国法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开拓前进的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坚持作为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要坚决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准确理解经典作家在特定情境下所作的具体论断,努力克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主义理解偏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同时,我们还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事求是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应用、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5.法学现代化。法学界认为,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法学同样也存在一个现代化的问题,即法学要摆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合理束缚和限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为参照,审视和检验既有的法学理论,实现法学的更新和变革。法学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要求的、吸纳古今中外人类的法律文化精华的、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趋势的现代法学。法学现代化包括法学观念、法学内容、法学体系、法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现代化。 
    三、法理学的现状分析 
    (一)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 
    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作为理论法学。这种做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二为一,因而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不利于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教学实践中,国家理论对法的理论的统帅实际上成了代替或取消。1978年以后,法学界承继1964年前后有人提出的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与法学研究的主张,正式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开。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教材。不过,在80年代初,由于受法理学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资产阶级法学学科的错误观念的影响,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将这一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称为“法理学”,而采取权宜之计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经过拨乱反正的思想辩论,到80年代中期,法理学这一学科及名称才取得合法的地位。 
    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还表现在它有自己的教学科研机构与人员,能独立培养研究生,有自己的学术组织,有自己的学科群。在不长的时间里,全国各个法学院、系、所都先后配备了专门的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纷纷成立了法学理论教研室或研究室。1979年以后,随着研究生学位教育制度的恢复,部分法学院、系、所先后招收了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1986年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先后获得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招收与培养博士生。1985年6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后称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庐山成立,法理学从此有了自己独立的学术组织。实践证明,法理学研究会在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不可抹杀的作用。20年来,法理学学科群悄然兴起。随着整个科学领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分化——整合”发展趋势,随着法理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拓宽,中国法理学领域逐步形成了以法理学为龙头、包括法律社会学、法律政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化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行为法学等一系列初具规模或正在形成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内的学科群。 
    (二)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 
    20年来,广大法理学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辛勤耕耘,艰苦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品位较高、质量较好的科研成果。(1)出版了40多本法理学教材。其中不少教材学术水准较高,体系较有特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2)出版了100多本法理学著作。这些著作或在不同的领域,或从不同的视角,或以不同的方法,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各种问题作了研究,集中反映了中国法理学工作者20年所取得的丰硕成果。(3)翻译出版了近50本国外法理学著作。(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6000余篇。 
    (三)形成了一支科研队伍 
    经过20年的锻炼,中国法理学研究队伍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已形成了一支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理论上更加成熟、学术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而且又有“文革”期间无法制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成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培养起来的中青年法理学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又都受过较为正规的学术训练,有不少还在国外留过学,思维敏锐,视野开阔,已成为法理学研究队伍的骨干与中坚力量。90年代培养出来的一批又一批年轻的法理学硕士、博士不断加入到法理学的研究队伍中来,呈现出新人迭出的良好势头。这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是中国法理学胜利迈入新世纪的坚实基础。 
    (四)增强了实践参与功能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改革开放事业的水平,增强自身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经济体制改革,从法理上回答了如何以法制引导、保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为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2)积极参与政治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说明了政策与法律、民主与法治、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密切关系,探讨了如何以法制保障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等重要实践问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有益的建议;(3)参与教育科技文化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论证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密切关系;(4)以法制建设为理论研究的主战场,从法制观念、法的精神的更新与转换、政法体制的改革,到法律体系的重构,提出了大量积极而有效的理论与对策;(5)参与思想理论战线和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在破除僵化、消除“左”的思潮的思想运动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斗争中,法学理论工作者发挥了积极作用;(6)参与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构,为部门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学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导。 
    (五)扩大了对外学术交流 
    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法理学界打开大门,以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学术交流,逐步走向世界。学术交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请进来”,即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华讲学或研讨;另一种是“走出去”,即派学者去国外留学或讲学,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中国先后有一批学者去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留学、讲学或作访问学者,他们学习、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法理学理论成果与法制建设经验,同时也向世界介绍、传播了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成就,在中外法学、法制交流与沟通中发挥了桥梁作用。中国法理学界还积极参加国际性学术组织,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199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了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1995年8月,中国12名学者应邀参加了日本东京大学召开的国际社会学协会法社会学研究会第31届学术大会。中国学者在大会上所作的学术讲演或报告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与评价。 
    20年来中国法理学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重大成就,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是新时期中国法理学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条件。恩格斯曾经说过,工业对科学的需要要比几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新时期法理学的发展。中国法理学开始拨乱反正、正本清源、重构体系的时候,正是全党全国人民反思“文化大革命”灾难的教训,党中央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战略部署的时候。实践需要法理学,也解放和推动了法理学。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不断地向法学家提出各种各样的课题和素材,促使法学家思索和创新,同时也为法学家提供了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的广阔场所和无限的机会。20年来,法理学的每个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与实践的大背景紧紧相连,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构成了法理学的“本”和“源”。 
    第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不断拓宽新视野、开拓新境界、迈上新台阶的基本经验。在20年开放实践中,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1997年中共十五大,都极大地解放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20年来中国法理学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体表现在:(1)敢于排除姓“资”姓“社”、“马”与“非马”之类抽象争论的困扰,逐步从“怕”字当头的精神状态转到“敢”字当头的精神状态,不断营造一种思想活跃、勇于探索的学术研究氛围。(2)大胆地抛弃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破除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观点的教条主义理解,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3)从中国的实践出发,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概括新经验,得出新结论。(4)从中国国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大胆吸收西方法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理论成果,大胆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大胆地突破人为设定的研究禁区。 
    第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科学研究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与方法论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中国法理学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开拓前进的思想保障。在新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要体现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对法理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方法论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确立了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践出发,为社会实践服务;切实贯彻“双百”方针,实行“三不主义”。理论基础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邓小平理论及其丰富的民主法治思想为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本思路。 
    第四,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成果。在中国法学的起点很低、民主法制建设缺乏足够的理论资源的情况下,我们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学的理论成果,首先是吸收了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与方法。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发达的法治传统与法制文明,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又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法学理论与法制文明成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理论成就,有效地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其次是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内容。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制文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很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合理因素。 
    第五,注重从实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产生理论、检验理论、发展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升华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实践,是法学的本与源,是法学的生命与价值所在。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离开社会实践,法学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时期中国法理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忠实地为社会实践服务。20年来法理学的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结果。同时,法理学通过联系和参与实践,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赢得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第六,坚持实行“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党指导科学文化事业的一贯方针,也是中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新时期中国法理学取得的每一个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主讨论和争鸣紧密联系在一起。进入新时期之初,在反思以往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学术界认识到,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无论是拨乱反正,否定“左”的思潮,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还是批判右的思潮,都需要通过严肃的批评与反批评进行。 
    尽管20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从法理学学者的研究主题、采取的方式和研究成果的具体内容来看,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欠缺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左”的政治思维对法理学的影响依然较大。近20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发展是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打破传统的理论禁区当中获得的。在此期间,法理学研究不时受到“左”的和“右”的政治倾向的影响,特别是“左”的政治倾向在法理学界根深蒂固,其对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负面影响仍是相当大的。法理学学者每每提出一个新的观点或见解,总是有人戴着“左”的政治透镜来审查,动不动就给戴上一顶顶政治帽子,致使许多学术新观点和新见解没能得到充分的研究、论证,法理学学者对这些观点和见解也未进行有效的理论争辩和学术批判。显然,如果不继续在法理学领域清除“左”的政治思维倾向的影响,中国法理学很难有大的发展。 
    2.明显的经验论痕迹。不少学者习惯于将中国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现象加以描述,这种描述又被一些学者直接当作其法理学主题研究的理论结论或者“构想”,并用于“检验”中国的法律现实。这说明中国法理学基本上还是一种依靠法理学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的经验型法理学,其理论水准还处在一种比较低的水平,虽然我们说近20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不小的成绩,但从严格的科学理论的标准来衡量,中国法理学的理论内涵有待出现质的飞跃和升华。 
    3.法理学的学术争鸣缺乏真正的理论深度。新时期中国法理学领域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一个接一个,这是中国法理学的巨大进步。但是,严格说来,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很低。这首先表现为由于争鸣各方缺乏对对方观点的真正理解,因此这种争鸣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理论交锋与学术观点的真正碰撞,不少争鸣者基本上是在与自己的假想对象进行论争。其次表现为理论争鸣缺乏起码的学术宽容精神,有些人不是真正以理服人,而是意气用事、情绪化,甚至人身攻击、打黑报告,更为甚者,有些人常常以他自己的僵化的政治意识形态标准来判断学术理论本身的是非,将学术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将学术见解上的分歧上纲成实际政治原则上的分歧,从而为真正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争鸣设置了巨大的政治障碍。 
    造成上述种种缺陷的原因,除了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和干扰外,还在于我们的法理学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学术传统是在长期的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凝结而成的知识体系、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学术规范等。学术传统必然要物化为、表现为有形的知识积累,但知识积累并不是学术传统中最重要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作为其精神表现形式的理论旨趣、研究风格和学术规范,它们是学术传统中的灵魂。学术传统对于学术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学术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活力源头与生长点。应该说,中国法理学的传统是贫瘠的。从中国历史上看,文史哲方面的学术研究相当繁荣发达,学术传统也非常久远深厚。但法学研究则显得很不发达,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传统。而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在20世纪才在中国出现,不仅存在的时间很短,而且又历经曲折。在解放前,虽然已开始了法理学的研究工作,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既不可能有什么重要的理论建树,更不可能产生什么重大实际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刚起步,就由于国内形势的急剧变化而被迫中断。因此,虽然就知识积累而言,既往的研究和传统文化为我们留下了一定遗产(虽然极其有限),但就整体而言,我们并未形成自己的法理学学术传统。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决定了法理学的起点很低,制约了法理学的迅速发展。新时期法理学研究几乎是白手起家,从头做起。因此,法理学存在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和缺憾就不难理解了,短期内也无法彻底改变法理学研究的这种落后局面。 
    中共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目标,这是中国法学研究发展的广阔背景,是法学研究人员尽其所能地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历史性机会。在这样的大背景和机会面前,中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彻底摆脱“左”、“右”倾思潮的束缚和干扰,以严谨的、科学的态度来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并在法学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建构的同时,注重从多角度、多学科的综合视野中来研究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共同指导下形成各有特色的不同的中国法理学流派。同时,中国的法理学将进一步面向社会现实的政治经济实践,全面加强其社会实践功能,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快法理学自身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一步参与法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平等对话与彼此理解的基础上,以昂扬的状态阔步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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