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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瀚:我国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主要因素分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8-03 12:40  点击:3856

【内容提要】我国法治社会形成过程中,有多种因素在起作用。社会现状,这是探讨法治社会形成、发展的客观依据,也是客观条件;法文化传统,这是法治社会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资源,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由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态度的不同,便表现为不同的主观因素;市场经济,这是法治社会基础性的推动力量,但在市场经济成熟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又加重了建构法治社会的任务;精神文明建设,这是造就法治社会合格主体的有效途径,它重在建设,要常抓不懈才能见效;法治国家,它与法治社会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二者虽有区别,但其建构过程不能截然分开。
【摘 要 题】法治讲台
【英文摘要】Diversified factors function in the course of formation of society in China governed by law.The first factor is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ety,which serves as objective bas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 to probe into formation of the society governed by law.The second factor is tradition of legal culture, which is historical resource and objective existence of a society governed b y law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As different people hold different aware ness and attitude toward legal culture,different subjective factors result.T he third factor is market economy.This is basic impetus of a society governe d by law,but some problems have arisen in the course of maturity in market e conomy,which has added to task of the society governed by law.The fourth fac tor is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progress.This proves an effective approach t o bring up qualified subjects in a society governed by law,focusing on const ruction,which will not take effect unless such construction is persistently stressed.The fifth factor is a country governed by law.A country governed by law mutually promotes and interacts with a society governed by law,which ca n not be entirely disjoined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关 键 词】法治社会/法文化/市场经济/法治国家/society governed by law/legal culture/market economy/country gverned by law
【正 文】
        我国的法治社会正在形成之中,否认它正在形成或者认为它已经形成,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前者易于导致无视我们已做出的成绩,不利于我们继续努力,推动它的形成和发展;后者易于导致盲目乐观,无视前进中的困难,也不利于它的形成和发展。要正确地认识某个事物、把握和推动它向我们希望的目标发展,就需要认真对待影响、制约和促进、激励它形成、发展的种种因素。对不利因素,要下功夫加以改变,减弱其影响,并使之向有利的方面转化;对有利因素,要好好加以利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并使之向更有利的方向发展。在充满挑战和机遇的21世纪初叶,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而言,有利和不利因素都很多,我们把它们加以概括、集中,选择社会现状、法文化传统、市场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国家等五个主要因素加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治社会的状况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认识。
        一、社会现状是探讨法治社会形成、发展的客观依据
    我们心目中的法治社会,是一个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依法而行的社会,是一个人们共同感受到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是一个人们的法定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权利受到损害能得到及时救济的社会,是一个人人都能各安生业、各展所长的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个人们有安全感,能够从长计议、规划和创造美好生活的社会。评价法治社会是否形成和发展到什么程度、未来将会怎样,其唯一可靠的客观依据是我们所处的此时、此地的社会现状。同时,我们透过社会现状,思考它为什么会是这样时,也能窥知它过去是什么样的、它是怎样发展而来的、它的未来会带有哪些特点。
    那么,我国的社会现状究竟是什么样的呢?概括地说,经过50年的和平建设,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了29倍,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我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外贸总额居世界第11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2位,综合国力居世界第9位。但是,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于世界后列;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主要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一部分现代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水平很远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人口较多的状况同时存在。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还不发达,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还占相当比重。民主、法治、人权保障所必需的一系列经济、社会、文化条件还不充分。封建主义残余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相当一部分公民的法律观念、法治意识还不强。严重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和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虽在继续“严打”、惩治,但还没有得到有效彻底的遏制。
    我们探讨的法治社会,与上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状交织在一起。一切有利的、不利的和进步的、落后的因素都包容其中,每日每时都在发生着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变化。大量的、生机勃勃的新生事物在不断涌现,世代相因的、不合时宜的旧事物在渐渐消失。在这个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人们的思想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的改革年代里,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科技迅猛发展、国际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我们探讨法治社会的问题,既要有只争朝夕的精神,而不能知难而退,消极等待,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又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能粉饰虚张,言过其实,只鼓虚劲,急躁冒进!做到这一点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深刻认识、全面把握我们所处的社会现状。
        二、法文化传统是法治社会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资源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的创造。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构来说尤其如此。中国传统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以及“行政与司法不分”、“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等等法文化传统,沿续了两千多年,而推翻帝制仅仅90年,真正的、全方位的开放,与世界各国广泛的交流则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在法学和法律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应该说还是一个比较滞后和薄弱的方面。
    传统法文化,是我们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过来的,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问题在于我们怎么对待它。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都是不行的。应该看到,传统法文化与封建专制制度,君权至上,人治、权大于法、等级特权等因素密不可分地绞结在一起,因而它与广义的传统文化的其他方面相较,已经否定或应该继续肃清和批判的方面显然要多得多。当然,也应该看到,在过去和现在认为应批判的部分,可能包含一些合理、应吸取的精神;在过去和现在认为应继承、发扬的部分中,可能包含一些应该重新审视,予以扬弃或加以补救、完善的部分,如此等等。总之,中国传统法文化历史悠久、积淀丰厚、独具特色、影响深远,不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制度上,亦不论在实体机构还是运作机制上,都有其完整、系统的一套,在维护超稳定的中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它本身又包含着许多矛盾。人们还在继续发掘它、研究它,这个过程是永无止境的,我们绝不能简单地对待它。
    例如,调解作为一种解决民间纠纷的做法,是中国法文化传统中重要的、有效的而且生命力旺盛的部分。据考证,成书于东周(前770—前256)记载西周(前1046—前771)①政治法律制度的《周礼》称:“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说明调解已有三千余年的历史。此前,虽未见“调人”的记载,但有传说的事例②。此后,在儒家的学说中,调解得到了理性的支持,又因其在实践中受到民和一些贤明的官的欢迎而常青不衰。儒家把和谐看成是一种美德。“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大小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在儒家看来,人与人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一旦有纠纷时,应该以和为贵,互相谦让,使纠纷得到解决。在双方争执的利益上,可能不是计算得那么精确;对于利不可以斤斤计较,而不撕破面皮、不伤感情,使双方和好如初,维护了和谐的关系,则重于任何的利;调解也是追求公正、使双方都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才能成立的。中国有句俗谚,“一场官司十年仇”,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人们“厌讼”、“息讼”的心理很浓,特别是农村,世世代代都相处在熟人社会,更是把“对簿公堂”看成是万不得已而为之的“丑事”、“坏事”。有了纠纷,一听别人开导,常常会息事宁人。儒家认为诉讼不如和解好,但并不认为诉讼是完全要不得的。他们只是认为,有了纠纷,首选的解纷方式不应是诉讼,而是和解或其它方式,但在其它方式都不灵的情况下,诉讼仍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最后的选择;同时,诉讼的目的是要达到“无讼”,孔子自己就办过案子,他说:“诉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这同儒家崇尚德治,但并不完全否定法律的观点是谐调的。
    调解作为中国的法文化传统之一,在近代特别是现代,得到了很大发展。它在近代以来受到置疑和批判③,不过,在调解被制度化、法律化,并且在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加强对调解的指导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后,对它置疑和批判的某些方面的问题已不复存在,另一些方面的问题,在实践的发展中也会逐步改变。至于由于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和价值追求等方面而形成的差异,则应彼此尊重。
    目前,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三种: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已经形成一个调解制度体系。现行的调解制度,既是对中国法文化传统中有关调解理念和做法的继承,又对它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化解矛盾、减少讼累、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的作用。从建构法治社会来说,它的作用和意义是不可代替的,同现代法治精神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吻合的,已经是而且将继续是我国法治社会具有民族特色的一个突出的表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基础性的推动力量
    我国法治社会的建构,说到底是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的样子对传统社会的逐步改变。这种改变,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起已经经历了一百六十多年,直到新中国的成立,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才彻底铲除了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1987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而且在实践中有了显著成效,这是法治社会形成、发展的最具基础性、广泛性、深刻性和现代性的强大动力源泉。
    (一)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主要靠市场主体拥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自主活动,而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主要靠权力和被动的服从来活动。这样,广大市场主体就能逐渐培养起权利意识,树立起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正确观念,知道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尊重别人的权利、不侵害别人的权利;知道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知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使别人履行义务。经达长期的实践活动锻炼,首先是在经济活动中,同时也会影响和扩展到社会其它活动中,形成各人应得其所得、互不侵犯的井然有序的状态,法治社会自然就会逐步形成和发展。
    (二)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主要靠市场主体拥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各项自由活动,而不像计划经济那样,主要靠高度的集中来约束自由活动。这样,广大市场主体就能培养起自由意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市场经济能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基础性的作用,有赖于市场主体的这种自由;市场经济能促进生产力较快发展,也有赖于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这种自由。当然,自由必须以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如果妨害了他人的自由,自己就不再有自由。这里的界限,就是法律规定。自由的价值极高,培养起争自由、爱自由、维护自由,同时尊重别人的自由,不侵犯别人的自由的习惯,不仅是经济活动所必须的,而且是人的其它各种社会活动都必须的。法治社会有了这种自由,就不仅是处处充满活力、丰富多彩的,而且会是事事规矩、和谐舒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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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此年代,据《夏商周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10月版,第88页。此前,常用一个约数,谓“西周约前11世纪—前771年”。
    ②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文中讲到舜和周文王的两个类似于调解的感人故事。
    ③对此,陈弘毅教授在前引的《调解、诉讼与公正》一文中,作了八个方面的归纳,请参阅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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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平等交换,平等竞争。一切交易都要公平、自愿、等价、互惠才能成立。市场主体一旦进入市场,不论规模大小,也不论是国有、集体、个体、私营,都无高低贵贱之分。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老大、集体老二,“先公后私”、“先集体后个人”,个体利益被忽视。这种平等,反映了商品——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的要求,是生产力较快发展和市场繁荣有序的一个内在因素。同时,这种平等与法律上平等的精神直接相通,并受法律保护。市场经济培养、锻炼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的意识和习惯,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官僚主义和种种特权现象。这是法治社会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靠主体之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并进行活动。契约(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互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如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由此而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使原有的合同发生变更、消灭,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即产生法律后果,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可以说,合同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平等、自愿订立的“法律”。马克思说过,“……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1]。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合同制度,《周礼·地官司徒·司市》载有“以质剂结信而止讼”的记载。“质剂为手书一札,前后文相同而从中分开,使合同双方各执半札。”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合同在城乡被广泛运用。市场主体和广大公民在合同的订立、履约和违约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过程中②,在与切身利益攸关的问题上,亲身体验着法治的优越,培养着法治的精神。仅农村的承包经营合同在数量和覆盖面上,可能是全世界最多、最大的,对形成、发展法治社会的作用和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闭关锁国、关税壁垒、地方保护、条块分割,就形不成大市场,就不能在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企业与企业之间优化资源配置,利用和发挥比较优势,使生产力得到较快地发展。世界市场早已形成,经济全球化势头迅猛。我国适应这种形势,创办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沿海开放区、沿长江开放带、内陆周边开放市镇,内陆省、自治区首府城市也对外开放,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经济开放带动了从事各行各业人员的广泛交流,整个社会的面貌随之发生了变化。经济的开放还在继续扩展。这是法治社会形成、发展的最基础性的、最有力的外部因素。
    (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一个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也需要一个执法严明、司法公正的机制,更需要整个社会都崇尚法治,以保证经济活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有序。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不敢轻言法治,正如人们不敢轻言市场经济一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使人们不仅大讲法治,而且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全面开展,立法进度加快,行政管理随政府职能转变和宏观调控的加强而必然地倚重法律手段,司法改革正在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有序进行,法律监督机制因受到广泛关注而正着力加强,地方、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公民的法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四、精神文明建设是造就法治社会合格主体的有效途径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社会的状况由人决定,由人的素质、人的面貌、人的活动表现出来。社会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是由人创造、掌握和运用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又作用于人的素质,内化为人的体魄、修养、品德、能力以至与人和睦相处、待人接物的言行举止。这可以说是一个具有普遍规律性的认识。
    一般地说,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人的创造性劳动中是大体相适应地发展的,二者对人的作用也是大体相协调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二者不相适应、不相协调发展的状况。这主要发生在社会急剧变动,人们的思想在社会的内、外部以及各种必然、偶然因素的影响下出现的。尤其是在注重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否则就会影响、妨害物质文明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物质文明搞上去了,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的目标,仍然会因主体的素质问题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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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参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6页。
    ②全国法院一审1999年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410107件。资料见《中国法律年鉴》,2000年9月版,第1210页。据该年鉴统计数据,近年来,此类案件年收结都有100多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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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渗透在整个物质文明建设之中,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一言以蔽之,精神文明建设是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或者说是培养造就法治社会的合格主体。这是一项十分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古语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物质文明建设见效快,容易收到实效,能解决眼前的困难;精神文明建设见效慢,不容易立竿见影,而且还要在效果不那么确定的情况下大量投入。所以,相对来说,精神文明建设,更需要政府加大投入、精心指导、组织落实。
    例如,义务教育是现代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提高公民素质的基础环节,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依法确定为九年。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起点,其意义和作用,其长远的好处和预期的效果,一般人都是理解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上仍存在“读书无用”的思想,也存在未满法定年龄而弃学从业的现象。又如民主法制教育,我国根据长期以来轻视法律、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法制的破坏,从1986年起,就制定和实施了全民普及法律知识的五年规划,并实施了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已形成制度。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效果显著,而有的地方则收效甚微。所以,把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是很有针对性的。
    与上述两方面工作相比,道德教育的任务更具长期性、艰巨性。它要从小开始,耳濡目染、反复熏陶、自觉修养、不断实践才能逐渐地内化为个人的素质,并要随时代的发展吐故纳新,对优秀的传统道德要继承、发扬,赋予新意,对新的道德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力行。每个公民都必须从维护宪法权威、遵守宪法规定的高度身体力行。但是,这方面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目前,道德失范的现象,在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行业都有程度不同的表现,但人们最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官德”。本来,各级、各类官员都是受人民之托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人民公仆,人民信赖他们、供养他们,他们就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应该拿人民授予之权去谋私利、甚至把属于人民的权力商品化,买官卖官。这当然是法所不容的,但在现实中却屡打不止、屡禁不绝。为什么?原因很复杂,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掌握更大权力的官员贪污腐败,上行下效,有恃无恐。西安碑林有一则“官箴”,全文是:“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①短短几句,不仅道出了应该怎样为官的真谛,也指明了察官应以民心民意为依归的标准。此中道理、利害,至为明显,常人都理解,何况具备相应的德、才、资条件,经过相应的程序选拔出来的领导干部呢!所以,不仅普法教育,而且道德教育也应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之一,使他们对思想道德的要求,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由自觉的意识内化为自觉的行动。
        五、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国家以社会为基础,有什么样的社会,便有什么样的国家。社会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但认识其发展程度的硬指标是经济状况,因而经济便成为社会和国家共同的、现实的基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提出,它是在1992年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于1996年提出,并随之在宪法上肯定下来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在这个过程中很快地取得共识。相应地,法治社会也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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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该“官箴”刻于石碑,藏于西安碑林第五展室。据李文林先生考证,“官箴”之言最早出自明朝初年理学家曹端之口。后由清朝陕西长安令张聪贤刻制而成。明清时,官为朝迁任命,吏无品级,执掌衙门中薄书、钱谷、刑名及具体事务。一些吏常伪借官威,压榨乡民,又常诱官以私,陷官失廉,官一旦上钩,授吏以柄,为吏所欺。故吏最怕一尘不染、两袖清风的官。而官不论能力大小,只要不畏贵、不阿亲,办事公道,民就会心悦诚服。诚哉斯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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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法治社会的研究过程中,有的学者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形成、完善的阶段性作了预期[2];有的学者对实现法治的思路和途径,也作了有益的探索[3]。我认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众所周知,依法治国方略是由中央提出、在正式文件中加以明确、在宪法上加以肯定、在实践中由上而下加以部署和推动的。但它的提出并非偶然,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全社会有了很大进展、对法治和人治问题进行了长期研究讨论并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情况下提出的,应该说它是经过社会的长期孕育而产生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时实践也是产生真理的唯一源泉。任何一项正确的决策,都是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结果。如果把推行法治,单纯看作是上面的主意,而没有社会基础、没有社会的要求和呼吁,那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这是一个互动过程,而且首先动起来的是社会。中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由农民首先发起,就是明证。农村的改革,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注意到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它同时也改革了实行二十来年的“政社合一”的农村政治体制。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市场化的改革就已在部分地区开始运作。1992年正式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后,在近十年来的实践中,提出了更多的问题、意见和要求,政府及时了解民意,加以应对,并主动进行各项改革,形成促进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壮观场面。例如,在市场主体地位的规范和完善、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市场有序运行的外部环境、在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在政府宏观调控、在社会保障体系与机制的建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在行政执法既要依法又要合理、在司法既要公正又要有效率等等方面的大量问题,都是市场主体和社会其他方面在实践活动中首先提出的。很难设想,没有社会和政府的互动,会有今天的成绩。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千丝万缕地联结在一起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就在建设法治社会,反之亦然。当然不能否认,有些任务侧重在上层,有些任务侧重在基层。例如,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问题,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问题,执政党领导方式的转变问题,完备而良好的法律制定问题,政府职能转变到位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思想和领导作风改进问题等等,要上层和中层主动筹划、恰当安排、率先垂范、切实行动才能做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离开了基层社会群众的参与,没有从群众中来的往往是高明的意见、办法和有力的促进、监督,也是很难顺利解决的。有些任务,例如全民族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具体地说,把适龄儿童少年送去上学,国家负有义务,要规划、投入、指导,但首先是家长要有认识、要主动,社会各方也有责任给予支持、帮助。又如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政府有关部门要管理、教育、引导、规范,但每个公民和市场主体首先要自觉地从我做起加以维护,自觉地通过各种媒体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规范自己的言行,才能真正使整个社会呈现出良好有序的状态。可见,不论是侧重于上面的还是侧重于下面的任务,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而要互相配合、齐心协力才能做好。当然,这样说,并不是在总体上没有重点,依我看,营造法治社会,政府、各级领导、全体干部负有更大的责任,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干部是群众中的骨干,而领导干部则是骨干的骨干。从广义说,他们都是从政的,而“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我们数以千万计的各级、各类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如果都能体味和力行这样的“古训”,整个社会的面貌肯定会大为改观。
    收稿日期:2001-11-14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23.
    [2]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04.
    [3]刘海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559-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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