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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世伦/邓少岭:法律·秩序·美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7-11 19:39  点击:5241
【内容提要】秩序与和谐既是法律基本的属性和价值,又是古典美的基本特征,所以,法律也有其 秩序之美。周朝的礼法是这个方面的一个突出例子。
【摘 要 题】史海求索
【英文摘要】Order and harmony are not only the basic nature and fundamental value of l aw but also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lassical beauty.The ritual-law s in Zhou dynasty is an outstanding example of the law''s order-beauty.
【关 键 词】法律/秩序/和谐/美/礼法/law/order/harmony/beauty/ritual-laws
【正 文】
            一、秩序与法律
    秩序是普遍的现象。大到宏观宇宙,星际运行(“对我们周遭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 明,它并不是由无秩序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的混乱体,相反它所表现的则是意义重 大的组织一致性和模式化”[1](P220),小到草木虫鱼、甚至分子原子,无处不有秩序 ,无物不需秩序。自然界中有秩序,人类社会也有秩序,而且,秩序在人类生活中起着 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人们偶然组成的聚集群体中,人们为使该群体免于溃散也会 强烈倾向于建立法律控制制度。”[1](P224)人们已经注意到,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虽 有区别,但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①(注:自然法思想可视为这一方面的源远流长的传统 ,我国法学家江山对此也有境界开阔的论述,见《法的自然精神导论》第三章。)。社 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首先,它的意义在于消除混乱、维护安全, 从而避免社会失序而崩溃。只有在有序的社会里,生产力才能发展,精神文明才能更快 地进步。其次,从个体角度来说,社会秩序使人们对自我和他人的行为可以作出预测。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人们只要根据秩序和规则进行活动,他就不会受到别人的攻 击和侵害,所以,秩序带给人们的是安全感。同时,秩序带来的行为的可预测性,也使 人与人的合作成为可能。[2](P568—570)在自然界,秩序是密切地与规律联系在一起的 ;等到演化出来社会之后,规律又往往体现为种种的规则。可以说,社会秩序与规则具 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没有规则,就没有社会的秩序。“社会规则是社会秩序的内核。” [3](P32)因此之故,人们甚至将二者在等意上使用。在原始社会,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国家出现以后,主要的规则则是法律。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深刻的论述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 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4](P538—539)
    作为一种规则的法律与秩序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在有国家的社会里,甚至可以说, 没有离得开法律的秩序。秩序被视为法律的基本追求,人们甚至将二者等而同之,历代 思想家对此都有不少精彩的论述。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 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的法律(和礼俗)习惯。”[5](P353—354)奥古斯丁认为: “无论天国还是地上之国,也无论社会还是个人,一个共同的目标是追求和平和秩序, 以便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心灵安宁,法律正是维护和平和秩序的必要工具。”[6](P66)“ 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7](P38)博登海默也说:“如果在一个 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 有‘法律’。”[1](P319)我国学者也认为,“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 的法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3](P572)恩格斯也在评价资本主义法时指出, 法“是由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 下来的秩序”。[8](P515)
    正是由于法律与秩序的至深因缘,法律秩序成了法学中一个重要术语,一个基本的研 究领域。那么它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首先来看秩序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再进一 步探析法律秩序何所指。秩序一词在汉语中是“秩”和“序”的合成,古汉语里这两个 词都含有常规、次第的意思。《现代汉语字典》把秩序解释为“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 ”。一般地,它用来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 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 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 [1](P219—220)英国社会学家科恩总结道,秩序有以下五种规定性:(一)“秩序”与社 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二)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 ,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的行为的;(三)它在社 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况下,才能 在社会上进行活动;(四)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 五)它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9](P227)显然 ,他的看法聚集所在,是社会秩序。
    如果说对秩序的理解有种种的差异,法律秩序的用法也不是很统一。学者常引用《牛 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其组织成分的法律职 能进行考虑的、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它被当作是具 有法律意义的有机的社会。”[10](P539)西方学者对该术语的运用,明显地可以划作两 类。[11](P352—373)第一类是将法律秩序视作法律规范或制度,甚至就是法律本身。 如凯尔森把法律与秩序等同,“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 (order)。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system)”,[12](P3)“法律秩序是一 个规范体系”,[12](P124)“法律秩序,尤其是国家作为它的人格化的法律秩序,因而 就不是一个相互对等的、如同在同一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体系,而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 范的等级体系”。[12](P141)将法律秩序与法律制度等而同之的,典型者如美国当代批 判法学的代表人物昂格尔。社会学法学大师庞德在对“法”这一歧义百出的术语进行梳 理之后也得出一个结论:法学家们现在所指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 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他们行为的一种制度”。[22] (P22)同时,庞德又把法律与社会控制联系起来,认为法律秩序就是国家借助法律程序 和技术进行社会控制而产生的秩序。这其实已经属于对法律秩序进行定义的另一个类别 了;法律秩序的第二类定义是把法律与社会联系起来,认为法律秩序是在社会中实现的 与法律有关的秩序。如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就说:“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这样一种状 态,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制实际实现的结果,保证社会所有成员无阻碍地享受赋予他们的 权利并且也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14](P203)还有其他一些表述,或把法律秩序看作 社会关系体系,或者视之为良性的社会结构,或者着眼于法律实现的结果,或者落脚于 法律的运作行为。
    鉴于在法律秩序上理解的纷纭,实有加以整合的必要。已有学者认为,法律秩序这一 术语实际上应有两层含义,“即法律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或观念形态的法律秩序与 客观现实中的法律秩序。所谓法律的内部秩序,是指法律规范和法制在它没有客观化以 前的自己内部的联系和关系,而外部秩序,则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实现了的法律和法 制。”[15](P359—360)而这种实现了的法制,既是社会关系体系,又是行为体系;关 系是行为的静态表现,行为是关系的动态展开,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
    行文至此,我们也许仍不明白秩序到底是什么——状态是什么样的状态,结果是什么 样的结果?秩序到底何所指?总结以上所讲,我们可以认为秩序意味着一致、稳定、顺利 、均衡、和谐、协调、有次序、连续性……它既可作为名词也可作为形容词,既可作为 事实范畴也可作为价值范畴。
    虽然大家对于法律秩序的理解众说纷纭,但都一致认为法律与秩序二者联系非常紧密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笔者在本文中并不仅仅在法律秩序的通常意义上来看待法律 与秩序的关系,毋宁说我们着意所在,是把秩序视作法律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如博 登海默、亚里士多德、凯尔森那样),也就是说,法律具有“秩序性”,这种秩序性既 体现于它的静态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上,也体现于它的运行过程之中,还体现于它的运行 结果里;三者都有秩序,三者都具有秩序性,甚至于,三者都是秩序。由此出发,我们 将论证法律的秩序属性可以包含美的成分。同时,以下我们将要讲到的法律的秩序之美 也就不仅包括法律秩序之美(虽则这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且还包括其他的内容。
        二、和谐、秩序与美
    综观美学史,我们发现,不仅秩序与和谐之间有着高度的一致,而且它们常常被用来 解释美的本质,描述美的特征。同时,和谐虽然不能与秩序等同,但秩序总意味着起码 的和谐,和谐也总是有秩序的和谐。可以说,没有和谐就谈不上秩序,而没有秩序则也 说不上有和谐。前面我们已对秩序做了说明,下面我们再简单地看一看和谐这个概念。 和谐是矛盾统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表示事物发展的协调性、有序性、平衡性、完整 性和合乎规律性的哲学范畴。[16](P16)据著名美学家周来祥先生的看法,“大概中国 在王国维、鲁迅以前,西方在康德以前,贯穿整个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的美的理想就是 和谐”。[1](P189)在古希腊,远在公元前六七世纪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提出美是和谐 的概念。他们认为,“和谐是杂多因素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18](P73—74) “宇宙(Cosmos)这个词在希腊就包含着‘和谐、数量、秩序’等意义。”[19](P74)亚 里士多德也用秩序和和谐来解释美,他一方面说,“美的主要形式是秩序、匀称和明确 ”,[20](P134)另一方面,亚氏又把生物有机体的思想运用到美学中来,释美为和谐, “美与不美,艺术作品与现实事物,分别就在于美的东西和艺术作品里,原来零散的因 素结合成为统一体”。[21](P39)中国也一直有以和释美的传统。《尚书·尧典》就说 “八音克谐”、“神人以和”。在春秋时期,“和”已是非常流行的说法,见于典籍的 季札、医和、晏子、子产、单穆公、伶州鸠、史伯、伍举等人的言论中,几乎是言必谈 “和”。[22]孔子也赞同这样的说法:“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在考察 美学历史的基础上,周来祥先生认为,“美是和谐,是人和自然、主体和客体、理性和 感性、自由和必然、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和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和谐统一。”[18](P73 )美学大家宗白华先生的生命美学认为美在“严整的秩序,圆满的和谐。”[19](P108) “美是丰富的生命在和谐的形式中。”[19](P75)“音乐是形式的和谐,也是心灵的律 动,一镜的两面是不能分开的。心灵必须表现于形式中,即形式必须是心灵的节奏,就 同大宇宙的秩序定律与生命之流动演进不相违背,而同为一体一样。”[19](P73)人“ 当以宇宙为模范,求生活中的秩序与和谐,和谐与秩序是宇宙的美,也是人生美的基础 。”[19](P71)他总是将秩序、和谐和美联系在一起。
    社会里有秩序,有和谐,所以可以给人带来美,其实这也并不是很难体会得到。比如 我们的祖先描述的那个大同社会,便是颇具美感的。《礼记·礼运》篇把这个理想社会 形象地展示在我们眼前:“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 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疾废皆有所养,男有 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 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大同社会,物得其宜,人得其安 ,海晏河清,秩序井然,我们对此一定是禁不住啧啧称道的。又如在侍坐一篇中,孔子 赞赏曾皙的那个理想境界:“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 风乎舞雩,咏而归。”就既是人生的胜境,也是政治秩序的理想;它与其说是道德境界 ,不如说是审美境界,而这审美境界又实是由和谐的秩序带来的。再如五柳先生所描绘 的世外桃源,天人合一,万物和谐,黄发垂髫,怡然自乐,真是引人无限神往,令人爽 然自失,物我两忘。恩格斯也曾赞叹过原始社会的良风美俗:“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 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 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23](P92)
    再引申一下说,政治法律秩序所带给人的美感,也并非那么难于寻找。《诗经·北山 》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岂不是用简约而富于韵致的语 言,说出了统治秩序的威严、广大、严密。《尚书·洪范》的一段话,同工异曲,可资 参照:“无偏无恶,尊王之义。无有作好,尊王之道。无有作恶,尊王之路。无偏无党 ,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在中国美学史上,美不止 是和,但和则是一种美。“和”之美体现在政治上,是和政之美。《国语·楚语上》曾 讲:“夫美也者,上下、内外、小大、远近皆无害焉,故曰美。若于目观则美,缩于财 用制度,是聚民利以自封而瘠民者也,胡美之为?……其有美名也,唯其施令德于远近 ,而小大安之也。若敛民利以成其私欲,使民皋焉忘其安乐,而有远心,其为恶也甚矣 ,安用目观?”这是楚国政治家武举在回答灵王新造的章华之台美不美的问题时讲的一 段话,里面虽有简单化的毛病,但却清楚地告诉我们,无害为美,政通人和才是美。董 仲舒也明确论述过政通人和为美的见解。他说:“世治而民和,志平而气正,则天地之 化精,而万物之美起。”[24]甚至可以说,政和为美构成了中国传统的一个有机成分, 比如中国古代的制度性建筑里,殿称太和、雍和、坤宁、银安,地名中含有定平安和宁 的不计其数,这里所显示的,正是古人的政治向往和审美理想。
    正是和谐和秩序,构成了法与美的(一个)交会点。关于此点,先哲也曾隐约地暗示过 。柏拉图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1](P253)在《政 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把大小和良好秩序结合在一起的国家,应当说是最美的 国家”。[5](P324)“法律的秩序要素还可能具有一种审美成分,该成分在对艺术之匀 称美和音乐之节奏美的欣赏中也回得到相应的表现”。[1](226)正是均衡对称的形式美 感,导引科学巨匠们作出了不少伟大的发现。秩序意味着均衡。均衡是法律秩序得以形 成的重要原则,均衡应有两层内涵,其一是对称性,其二是平衡性。当代物理学界有一 个普遍的看法,有序就是对称,对称就是有序。自然界中,均衡原则的体现比比皆是, 在社会的法律中,“平衡原则或均衡原则的影响丝毫也没有减弱,伦理法中的中庸原则 ,契约法中的对等、妥协原则、制约抗衡原则均是其直接表现”。[25](P64)诉讼法中 两造对抗的结构,公民个人与国家在权利体系中的对应配置,法律体系中实体与程序、 公法与私法的对偶,无一不是均衡的体现。假若我们注意到,均衡、对称一直是美尤其 是古典美的重要原则,那就会自然地得出法律秩序是美的这样一个结论。法律体系要求 内部的协调和统一,要求层次错落分明,不相矛盾,这是一种美。由法律所形成的关系 体系和行为体系,井然有序,和而不同,也是一种美。
    以下,我们将集中注意周朝的礼制秩序,这曾是孔夫子一心向往并孜孜以求的;这种 礼制秩序确乎带给我们丰富的审美享受。我们还将说明,这种礼制秩序,一定程度和意 义上也是法律秩序。这既是我们对上述法律中的秩序是美的观点的进一步具体化,也是 其进一步论证。
        三、礼法之美
    至圣先师孔子曾满怀深情地赞叹道:“周监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周朝的 礼仪制度是借鉴了夏商两代的礼仪制度后建立起来的,真是丰富多彩、物象昭明呀!我 崇尚周朝的礼仪制度)[26](八俏)孔子所言,指出周朝礼制所呈现出的社会政治文化风 貌的特点就是“文”,那么,何谓“文”?在先秦,“文”字的含义是相当丰富的。作 为美学范畴,它在春秋时代就已提出,指色彩、线条的交叉组合结构所呈现出来的形式 的美。有论者指出,“文在先秦有三种含义,一是文身之文,它进而扩展为纹画,即一 般的画,再扩展为整个社会修饰美化的基本方法。这个基本方法就是按照中国文化“和 ”的原则(即两种以上不同因素)组织起来,……成为一种美的组织方式和组织结构。二 是等级之文,主要体现为朝廷美学体系的文,……即用美的规律,服务于社会的等级制 度。三是宇宙之文,即文是对中国文化从原始到先秦这一漫长时期中审美对象的总称。 文就是美,就是任何事物外在的美的形象。”[27](P181)在《周易》中,“文”字也出 现多次。比如,“物相杂故曰文”(系辞下),这里说的“文”不是单一的,而是由杂多 的事物所组成的,按中国思想,基本元素为五,所以五色成文,五音成文。《周易》所 说的“文”,也常常明显地具有美的含义。[28](P289)在《周易》中,“文”字经常与 “章”、“炳”、“蔚”连用,“炳”、“蔚”则用来形容皮色花纹的多姿多彩,鲜明 美丽,所以“文”的总是美的。《周易》的贲卦,对文作了集中的说明:“贲亨。柔来 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 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贲者,饰也。”之所以由贲卦来解释与美密切相 关的装饰,大约是由于该卦卦象是“山下有火”,火光映照,造成一种鲜明夺目的景象 ,而原始的素朴观念中,美同光、同色彩的鲜明夺目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29](P332 —334)先秦典籍里,光美并称,文明并称,屡见不鲜。这里,我们更关切的是,孔子本 人所谓“文”,含义是什么?“文”这个概念在《论语》中的含义是宽泛的、多样的。 在从“君子”个人修养角度来讲的时候,“文”首先指古代的典籍,“君子博学于文” ,“文之以礼乐”,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提高包含审美在内的文化教养。从社会方面说 ,“文”包含所有的文明成果。孔子曾经赞美尧治下的社会:“焕乎!其有文章。”[26 ](秦伯)这里的“文章”,指的是黄黼黻衣、丹车白马、雕琢刻镂之类的同社会生活有 关的感性物质的文饰或文采。所以,这里的“文”也明显地包含有感性形式美的意思。 更重要的是,在孔子这里,“文”是与“质”相对应的一个术语,他说,“质胜文则野 ,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26](雍也)这里的文质完满统一,本来是针对 “君子”的个人修养而讲的,但却体现了孔子对美的一般看法。明显地,孔子所谓的“ 文”,含有美的意思,是与美密相关联的。因此,当孔子心向往之地赞叹周的“文”是 多么的繁盛光辉的时候,他是有一种审美的态度在内的。孔子之言告诉我们,周朝礼制 所呈现出的社会政治文化风貌的特点就是“文”,是一种深具美感形式的社会存在。战 国时期思想家荀子也曾作赋一篇,由衷地赞美礼制所展现出的美文光彩:“爰有大物, 非丝非帛,文理成章。非日非月,为天下明。致明而约,甚顺大体,请归之礼。”[30] (赋)太史公司马迁也曾这样赞颂道:“洋洋美德乎!宰制万物,役使群众,岂人力也哉? ……观三代损益,乃知缘认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其所由来尚矣。人道经纬万端, 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 而整齐万民也。……是以君臣朝廷尊卑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 ,事有宜适,物有节文。”
    那么,何为礼?所谓礼,最初就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之酒礼 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31]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 ,同时又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的礼也逐渐演化成 阶级社会的法。迄至周,对礼乐加以系统、完善,武王崩,成王年少,周公旦摄政,辅 佐成王,“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32]这就是历史上非常著名 的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非常广泛,上自国家大事,内政外交,下到夫妻父子,家庭琐事,方方面面 ,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礼的作用是辨民人,序差等,说穿了,就是要把社会政治生活 彻头彻尾彻里彻外地等级化,从而便于管理,以保江山永固。当时的统治者非常重视礼 ,所以荀子说:“礼者,政之挽也。”[30](大略)认为国家隆礼而重法则国治。儒家极 力崇礼,“克己复礼”即是他们的一个基本主张。周礼与美的关系极为密切,首先,“ 礼非乐不履”,礼需要乐来体现和实现。其次,周礼从等级制原则出发,对各种视听审 美形象都作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对各种器物服饰的形制、文饰、色彩的规定,非 常细致入微。其三,礼的一大特点就是将任何社会活动、社会行为和社会生存方式都仪 式化。这样,整个社会便表现为一个按既定的表演程式进行运作的大舞台,整个社会生 活都形式化了;礼要求进退俯仰周旋揖让的表现形式有一种合宜的、能给人以庄严肃穆 感的动作姿态,形式美的文化色彩从而得以呈现。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慎守仪表、井然 有序的美。周人把社会活动仪式化,同时便将其神圣化了。仪式化、神圣化即是审美化 。第四,在周时,天地神人本不相隔,天理人情相互贯通,所有的礼,都处于万物周流 之中,必须符合天地人之道,才能通行无碍。比如:“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 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妻,有夫妻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 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33]又如:“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 顺人情。故谓之礼”。[34](丧服四制篇)总之,一方面,审美行为制度化、程式化了, 同时美的魅力具有了超常的神圣意味和统治功能,另一方面,礼文制度一经产生,就带 给世人以强烈的文明感染力和美感冲击力,整然有序,文采华美,恢弘壮丽。《礼记》 中描述礼之美道:“言语之美,穆穆皇皇;朝廷之美,济济翔翔;祭祀之美,齐齐皇皇 ;车马之美,匪匪翼翼;鸾和之美,肃肃雍雍。”[34](少仪)礼何以美?正如前述,礼 是国家制度,是行为规范,是天理人情的表达;这是从内容上来看。而从形式上来看, 礼是行为言辞,是金玉钟鼎,是华彩丽章,是象征,是仪式化和神圣化。礼是秩序的体 现,是多样性的统一,是“和”,这正是它美的原因。[35](P1—23)
    礼之美,可否说也是法之美呢?换句话说,礼是否也是法呢?从起源上说,礼是法的源 头之一。从形态上说,礼既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就应该与法无异。事实上,汉以后, 礼不仅是立法司法的指针,而且,比如,唐律中,有些律文几乎是礼典的翻版。礼在西 周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西周的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 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由于礼与法的紧密联系,故而合称礼法,成为一大 中国特色。基于这些看法,笔者以为,以上礼文之美的结论,同样也可适用于法律。虽 然我们着重谈的是周朝的情况,但我想结论是应可扩展到整个中国古代法律的。
        四、法律秩序之美申论
    法律与政治密相关联,政治中有美,有艺术;法律中亦是如此。它们都是人类文化的 一部分,都可以成为“理念的感性显现”(黑格尔语),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感性显现 ”(马克思语)。我们所讲的法律秩序之美即是法律中的秩序之美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也完全可以成为审美客体。举例来讲,贞观年间,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某年秋后处斩竟只有二十几人,可谓是天下大治了。对如此的法 律秩序,人们不由自主的称羡和向往,就含有一种审美的心态。又比如在当代,假若我 们看到某个社会里,法律得到了很好的实施,结果是经济发展,民风文明,社会和谐, 这就可以说是达到了法治状态。这样一种状态也实为我辈心向往之。
    法律秩序是法律运作的结果,是实现了的自由的体系,是主体调控社会的优雅艺术的 成果。在理想的法律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理想里,良风美俗,社会和谐,天人之间,人法 之间形成鱼水般轻柔亲密的关系。这样一种状态,是感性与理性,抽象与具象的统一, 实是一种美的境界。
    法律秩序的美,在于主体运用法律调控社会关系的合理性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确 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等,而且,这种合理性、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又可通过可感 的社会现象表现出来。谓其合理,指合乎社会之理和法律调整机制本身之理。因其合理 ,故能体现和实现主体的目的和理想,而这正是自由;这自由又是通过具体的个人、事 件、社会关系等社会现实表现出来的,故美。
    法律秩序之美,不属于自然美和艺术美,而属于社会美。与其他的美的形态相比较, 法律秩序美有自己的特点。(一)由规范性所带来的整齐划一,这是它显得井然有序的原 因。(二)由国家强力锤炼所带来的庄重和严峻,甚至有时显得残苛酷烈。(三)这种美有 浓厚的理性主义色彩,尤其是近现代以来更是如此,因为此时法律是奉理性为圭臬的。 (四)这种美又显得颇为世俗和现实,它不离功利,与伦理、政治紧相缠绕;乍一看去, 这种美因俗而浅,因其强烈的现实性而少了超越意味,似乎缺少一种超凡脱俗的气质。 (五)也许是由于以上原因吧,法律秩序美不易为人所体会,即使那些深通法律者,倘缺 乏美的素养也是难以尝味得到此中之美的。
    在法律信仰者的心目中,法律是正义和力量的结合,是合理的社会秩序,是刚与柔、 疏与密、宽与严的均衡配置,是中道的权衡,是正义的艺术,是执剑的女神,为人所渴 慕、所景仰、所赞叹,人对之不免自失自迷。
    法律秩序美是多姿多彩的。它随时期、地域、民族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样态,不同的 法律秩序有不同的样式,不同的精神,也体现着不同的美学风格。有的峻急,有的舒缓 ,有的温和,有的冷厉,有的平易,有的严苛。就民族个性而言,东方与西方的法律秩 序美各有其特色。中国人崇尚天人合一,所以古代的法律秩序这一人间事物就被认为是 上下与天地万物同流,与天地共处一体,相互沟通,这使得中国法律显得尤为具有感性 色彩和神秘性。古代行刑要看天候季节,说到冤狱则认为可以感天动地。相对于古中国 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古代希腊则以天人相分的世界观开始其文明之旅,他们的法律由 此显得有一种静穆,这与它们的雕塑是同一的气派风度。伊斯兰法宗教性强,显得神圣 刚烈。古巴比伦法则质朴天真。在时间之维上,法律秩序之美也不断变换其风格。人类 社会早期,法多狞厉,而现代法律秩序则趋于宽缓,早期法律常常简略疏阔,后来则渐 趋繁密。法律的强制性逐渐变弱,也许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法律”将成为温柔的 絮语和富于弹性的启示吧。
    甚至,领袖人物的独特个性也会鲜明地烙在法律秩序之美上,使其具有不同的色调。 比如郑国执政子产临终时对其后继者子大叔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 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 宽难。”[55]水柔火刚,判然有分,治道与法律里面很可能就有个性因素的影响。其他 的例子如秦始皇的法律繁如秋荼、密如凝脂,而唐太宗李世民时的法则是疏密得宜,轻 重适当,拿破仑治下的法律秩序有一种一往无前的冲决力量,德拉古之法则无比苛酷。 历史是具体的,个人的不同性格倾向也是法律秩序美的风格形成的一个因素。
    法律秩序有其历史变化。在新旧交替之际,往往会产生一种悲剧性的美。人类跨入阶 级社会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秩序取代原始氏族公社秩序的过程,当美妙的历来靠风俗 就把一切调整好了的氏族公社秩序终被充满血腥和暴力的国家法所取代时,当历史的车 轮将亲密无间、平等互助的人际关系,自然清新、粗犷质朴的原始情调碾得粉碎时,历 史就显示出了一种悲剧性。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当新型的法秩序取代旧的法秩序时 ,也如“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件和人物一样”,“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的”。[37] (P603)这种悲剧的本质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 性的冲突”[38](P346)所决定的。商鞅车裂,吴起肢解,戊戌变法的失败,都属于这种 情况。当近现代法秩序取代传统宗法秩序时,当现代文明和传统田园牧歌式的乡村伦理 秩序冲突时,后者作为一种“人生中有价值的东西被撕碎了”,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是会 体会到一种深刻的痛楚和哀惋的。在新旧法律秩序递嬗之际,如果新生力量比较强大, 它以横扫千军摧枯拉朽之势冲决旧力量,建立新秩序,法律历史也会呈现出酣畅淋漓轰 轰烈烈的声势。这也会给观照者以强烈的美感。
    收稿日期:200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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