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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邦/高其才:法社会学的方法论意义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6-18 11:46  点击:7040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这说明,法律同社会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社会是法律的“母亲”,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律这一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社会实践是法律孕育的温床和生存的基础,社会是法律职能得以发挥的唯一场所,也是法律效果的唯一衡量和评价体;法律是社会的“产儿”,法律的制定、司法的展开、守法的进行,都是紧紧围绕社会这一中心的,它服务于社会并对社会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强制工具。法律与社会的这种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就是法社会学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法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原则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在制定、颁布、实施以及遵守的整个过程中所涉及和所包含的各种社会问题,为立法、司法和守法提供必需的社会信息,探寻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社会途径,揭示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的机制。它所着重研究的是法律的实际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从而具体地阐明法律与社会的不可分割关系这一根本问题。
    法社会学几乎是与社会学一起同时诞生的,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则形成于本世纪初。这是因为犯罪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最普遍最重大也是最令人头痛的一桩社会问题,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帝国主义阶段,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所固有的一切社会矛盾和弊端进一步激化和表面化,犯罪不仅数量剧增,而且手段也更复杂化,就更需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寻求解脱。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急剧变化及其所引起的社会学繁荣的背景之下,西方各国的法社会学得以迅速地发展。这种潮流在几经曲折之后还波及到了苏联以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说,在西方世界,法社会学同法哲学一样,是对各国的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影响最重的两大边缘学科。法哲学从思辨的角度说明法的概念、法的性质、法的根据及其地位和作用;法社会学则侧重从经验调查的角度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二者相得益彰,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及其法制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当然,应当看到,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社会学从总体上说其理论基础是唯心的,深深地打上了实证主义哲学的烙印,而且其体系繁乱多变,充满着矛盾。但是,又并非毫无可借鉴之处。因为我们不应忘记,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不是资产阶级所专有;真正科学的社会学,乃始于马克思主义。这不仅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是科学的社会学的深厚理论基础,而且还在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无产阶级政党关于观察和解决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原则、方法和实践,正是科学的社会学赖以产生、发展的源和流。所以我们就完全有条件对迄今正在发生重大影响的西方法社会学给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分析和革命改造,从而发掘出其中能为我所用的合理因素。我们认为,法社会学这门学科在自身的方法论上有它独具的优点和特色,它对于我们社会主义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都是颇有裨益的。这些优点和特色概括说来就是以下几方面。
    综合整体性。法社会学不是就法本身来研究法,因而避免了孤立地封闭地平面地研究法律问题。它是把法律作为社会综合体中的一部分和一个环节,作为社会母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来揭示它们之间的种种联系。同时,法社会学又立足于把社会看作是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有机整体,从整个社会有机体的功能和作用中来说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这样,就可以立体地多方面多层次地说明法的现象,在新的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认识和解决各种法律社会问题。例如关于犯罪原因的探讨,法社会学的一种主要观点就是把犯罪看作是社会控制的失效,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和条件的综合作用而形成的消极因素突破了社会和人自身阻碍犯罪的遏制系统所致。其中客观原因包括各种社会矛盾所造成的社会体系的不协调和发展不平衡;主观原因是由于个人不正当的需求、利益、动机、目的以及畸形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组合所造成的结构破坏和社会心理偏离。客观条件是经济、行政、教育和法治等社会系统的组织缺陷和管理失常;主观条件是个人性格特征的弱点以及人口的自然组成和社会结构的不适应等等。这就必然要求把犯罪预防从单一的社会隔离纳入积极的社会整体预防计划之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显然,只要我们摒弃西方法社会学中可能掺杂着的唯心主义杂质和资产阶级偏见,那么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我们无疑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有利于我们发挥全社会的整体优势,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所谓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法机关为核心,由各机关单位、群众团体协同配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改造犯罪,挽救失足者,教育人民,从而积极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和条件,以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可见,“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整体和全局的观念,要着眼于整个社会,使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手段、方法和力量全面完备多样,并具有多系统、多层次的结构,即“成龙配套”,具有综合性。而不能单靠政法部门的工作,也不能单凭哪一种或某几种手段就希图奏效。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整体的优势,把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结合起来,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打、防、改结合起来,对犯罪这一社会“综合症”进行“会诊”、打“总体战”,才能根治它,使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为四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当前严惩严重刑事犯罪这场斗争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正如陈丕显同志所说,依法从重从快“这个正确的方针提出来以后,有一些做理论工作的和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不大理解,或不完全理解”,“这就需要法学家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加以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给予科学的有充分说服力的回答。”(在中国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这就涉及到犯罪同阶级斗争、同社会矛盾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犯罪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一种极端的表现(它的另一极端是现行统治),案件是表面化、激化了的社会矛盾的反映,因此它们的性质和特点不能不以社会阶级斗争的状况为转移。我国现阶段虽然已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并不等于就消灭了它们的影响和残余,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仍将长期存在,而且在某种条件下还会激化。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就须适应这一客观规律,及时地调整工作的重心和斗争的策略,既能有效地处理阶级斗争比较缓和时的各种犯罪问题,也能有效地对付阶级斗争比较激化时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果断地采取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也就是说,要处理好法与政策、形势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持法的稳定性、一贯性,又要机动灵活,对阶级斗争态势能作出敏捷的反应。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可见,如果没有综合整体的观念,不立足于全局和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深刻理解党的刑事政策。
    实际效用性和注重社会调查。法社会学是一门实践能力很强的科学,注重实效和应用,带有应用科学的性质。它不是停留在抽象思维、逻辑推理的一般结论上,而是注重用现实生活的事实和材料来对法律的功能和效用进行具体的考查验证,把法律看作是社会控制、社会监督的有力工具,着重从社会防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社会问题。这就必然要求研究者不畏繁难地进行一系列的社会调查,并以此为其研究方法的中心环节,其中又包括诸如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抽样法、实验法、统计法等各种具体的调查手段和方法。法社会学通过这些调查手段和方法来沟通法律同社会现实生活之间的信息交换,再通过信息反馈及时地收集了解社会效果和反应,显示法律如何由社会因素所决定又怎样反作用于社会的机制,探寻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社会途径,使法律与社会体系之间相互适应,达到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动态平衡,从而直接体现出法律为社会现实服务的目的。这样,法社会学就可以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迅速地提供各种切实可行的社会措施和政策建议。由此可见,只要我们从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出发,注意不排斥必要的科学抽象和理论分析,法社会学的这一方法论的特色是可以很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例如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一世界性的严重法律社会问题,就尤其需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深入实际的研究,即真正深入于社会底层,深入到犯罪青少年中去,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方式方法及其变化发展的规律和危害性,进行具体的调查;对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诸种社会情势,家庭教养和学校教育,以及犯罪青少年自身的个性心理特征,需要和利益结构,道德和法律意识,独特的生活道路和独特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想方式等进行切实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探寻和试行各种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途径,才能建立预防犯罪的严密遏制系统,实行社会整体防范和综合治理。
    又如,对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的经验总结和对出现的某些问题和不足的认识与纠正,也需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予以科学的验证和充分的说明,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化和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事实依据。我们知道,用法律的办法、在法律的范围内来开展对敌斗争是当前我们处理阶级斗争问题的客观要求和主要形式。为了掌握这场斗争的规律,认识它深广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就需要对我国社会当前的阶级结构和各种社会结构及其新变化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运用信息反馈的原理收集了解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各方面的人的实际反应和建议;了解在怎样的广度和深度上打击了敌人,震慑了有轻微违法犯罪者,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改善了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稳定了社会秩序,阻遏和预防了犯罪的发生;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是否一网打尽了,隐藏很深的触及到没有,触及面多大,程度多深;哪些作法有利,哪些作法有弊;哪些案件基本上控制住了,哪类犯罪还在滋生,以及一些案件有回升的情况和原因是怎样的等等。有的同志通过调查的事实和数据说明:一役二仗(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第一战役中两次集中打击)打得好,人民拍手称快;但是面上打得较宽,深度却不够;形势大有好转,但差距犹在。这样深入的调查研究,不仅能增强我们斗争的自觉性和明确下一步工作努力的方向,而且有助于理论密切联系实际,使斗争中的经验上升为法学理论,成为促进立法工作和法学研究的源泉和动力。
    力求对法律和社会现象进行精确的认识,从定量分析中达到定性分析。法社会学不满足于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宏观描述,而是要具体地研究它们间联系的微观细节;不限于一般的定性分析,而十分重视对法律和社会现象作定量的分析;不止于一些对现状的认识,还要对法律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之未来趋势作出某种预测。总之,它强调要以对法律和社会现象作定量分析的精确认识为前提,从定量分析中来达到定性分析。当然,法律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许多现象就个别来看是无规则的,然而从整体来看,又明显地具有其规律性。也就是说,可以用概率来描述它,用实验统计来把握它,甚至用电子计算机来更精确地测定和预测它。所以我们通过从社会调查中所获得的大量事实、数据和各种比值,就可以判定某一类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出现的比率和某种规律性,并推知它将来重视的趋势。这对于我们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也是很有意义的。
    例如,不仅社会治安各要素的数值,如发案率、收案率、破案率、结案率等能反映该时期该地区的社会治安态势,不仅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要以一些关键性的数据(如犯罪人口比应降到解放后我国历史上正常时期的犯罪人口比,即万分之三点三至三点五)为标志,而且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政法机构的设置,政法干部的素质和配备,法学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都有其自身的组合规律和结构比值。特别是它们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与我国人口自然组成的变化趋势之间,都应选择一种最优组合规则和最佳结构比值,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再如综合治理,也不是集合各有关部门和各种手段、各个环节的简单相加,也有着一定的组合规律和结构比值,其中既包括严密的组织结构系统、治理手段或对策结构系统,还包括科学的理论结构系统和信息结构系统。就治理手段结构系统而言,用专政和法律的办法打击惩治犯罪同其他如行政、教育的手段等相比,其地位和作用就不是平列的,它是综合治理中的首要环节,否则就不能保证其他手段和措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又不能只强调打击而忽视或削弱其他工作,在打击之后改造和预防犯罪要紧紧跟上,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仍是预防犯罪,所以预防犯罪又是综合治理的中心。总之既要统筹兼顾、又要分轻重缓急,因此也有一个最佳结构比值和最优组合规则的问题,达到了它,才能实现动态平衡,获得最理想的治理效果。
    又如,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及其所引起的人们生活方式、思想方式、行为方式以及道德观念、习俗的变化,就需要对未来的犯罪情势及社会治安态势进行预测。固然,改革能够促进法制建设,因此应在改革中加强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并探寻司法改革的途径,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而努力;但也应看到,改革也对立法、执法(包括司法)和守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有冲突和矛盾。这也需要进行预测分析,以便适应变化发展了的经济、政治形势以及思想文化动态,调整和完善我们的法治体系。而进行预测,就丝毫也离不开定量分析。
    总之,我们应当很好地利用法社会学来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服务。我们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应走出课堂、走出研究室,司法实际工作者也应跨出自己的业务领域,广泛深入到社会实际中去,围绕自己所研究和所关注的法律问题,调查、了解、研究、分析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并写出各种类型的调查报告,从新的深度和广度上推进对各种法律社会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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