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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监督到家了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6-13 13:27  点击:4109

    看了关于忠县法院动员法官家属参与廉政建设的报道,我一时有些不知道说什么好。这些年来,为了增进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各地各级法院推出了各种各样的措施:错案追究,人大个案监督,当事人评议法官,在法庭中安装监视镜头……花样繁多,不一而足。但是,监督进入家庭,把法官的妻子——或丈夫,因为报道说绝大多数法官是男性,下面我们姑且用妻子作为法官配偶的代表——也发动起来,跟她们签订责任书,要求她们对法官丈夫进行人盯人式防守,八小时之外再加上周末时间,丈夫外出要先盘问确实,干什么,跟何人在一起,吃饭谁付帐,在什么地方吃饭,而且还要定时跟法院汇报丈夫的行踪,法院还要对于表现好的妻子授予荣誉称号外加奖金,表现不好的,则要负连带责任,这样的改革措施,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联系到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普遍疑虑,这样的措施能够出台并非偶然。报道说,忠县的改革还可能在重庆市整个法院系统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推广,这让我感到很不安,觉得有必要谈些自己的看法,以为商榷。


    尽管忠县法院推出这样的改革有其良好的和可以理解的动机,不过,动员妻子监督丈夫还是走得太过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关系之一。夫妻之间需要互敬互爱,爱的基础是相互的信赖。尽管我们未必接受孔子把家庭伦理视为社会秩序得以成立的基础的哲学,不过,一个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的制度却足以损害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允许那种把家庭视为建构国家秩序工具的柏拉图主义观念;家庭的成立要早于国家,爱的伦理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正义得以建立的基础。试想,当没有了爱,人类社会岂不是要变成一种机器人社会的状态(新的电影里,机器人之间尚且有情感呢)。我们遗憾地看到,忠县法院的改革正是把家庭当作实现某种社会秩序的工具。让妻子握有监督丈夫的权力,甚至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将从根基上扭曲和破坏夫妻关系的基础,从而带来更为严重的家庭以及社会伦理失范的后果。即使是能够在个别情况下对法官行为有所约束,但是长久地看,付出的代价却将远超过它的收益。用古人的说法,可谓“赢了猫儿赔了牛”。


    妻子不应该被用来监督丈夫的第二个理由是,它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结果。我们看到,某些妻子之所以比较热衷这项改革,并不是看中其便于揭露丈夫收受贿赂。迄今为止,妻子因为丈夫收钱而向官府告发的情况还是极其罕见的,更常见的情况反而是“夫唱妇随”,甚至妻子在第一线。因此,试图用这样的措施减少法官收受贿赂恐怕是一厢情愿。有些妻子的赞成似乎是由于她们可以借助组织的授权,对于丈夫与异性交往加以监控。然而,决策者稍微想想就会知道,当丈夫出现了婚外恋,做妻子的该怎样做?理性的选择有两种,一是通过私下的交流挽救处于危机中的感情,让丈夫憣然悔悟,使得破镜重圆;如果事情真正已经无可挽回,那么她会选择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最不可理喻的做法是将丈夫的事情向他所在的机构告发,但是同时她又想维系夫妻之间的婚姻以及感情。因此,鼓励妻子告发的做法似乎把妻子们以及法院自己都推到了两难境地:告发或鼓励告发,那么结果是本来可以修复的关系变得覆水难收,法院也干脆成为法官家庭关系的离间者;不告发或不鼓励告发,则在解决了家庭问题的同时,妻子却违反了她必须履行的义务,当然也使得法院构思美好的改革归于失败。


    这项改革的第三个可能的缺陷在于,人们假定,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比,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然而,这种优越性是否存在本身就是大可怀疑的。妻子监督丈夫,法院与妻子订立有关监督的责任书,她们要定期向法院举报丈夫的不端行为。报道显示,法院院长以及纪检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等行政官员在这个监督链条中居于最高层次。那么,一个问题自然而然地就会提出来:是什么因素让这些行政官员具有了在道德上监督法官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正当性的基础在哪里?每个人都具有自私的一面,圣如孔子,不也很实在地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么?媒体刚刚报道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前院长田凤歧在任期间受贿腐败的案件,这不过是许多大权在握者更需要监督的例证之一。因此,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老难题就摆在我们面前。当然,报道告诉我们,院长自己也签订了责任书。可是,按照时下的流行做法和法院的权力结构,院长的这份责任书不过是起个启动时的表率作用而已。如何防止监督别人的人自己不受监督,如何减少监督者利用他们的权力获取不正当的私利,进一步,如何避免行政官员假借这类名目繁多的监督削弱法官本来就没怎么确立起来的独立性,所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改革的决策者们深思长考的大问题啊!


    常言所谓“到家了”,有时是说真的回到了家,有时却是一个引申的含义,说的是某种很高境界的到达,诺瓦利斯干脆说哲学本身就是一种回家的冲动。忠县法院的这项改革让监督到家了,但是却没有进入一个好境界,也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司法界目前存在的腐败以及其他不公正的现象的确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过,我们还是应当避免“病急乱求医”。司法的清廉与公正取决于路向正确的制度建设。在过去发表的一些文章里,我曾经对于这类制度进行过不少论述,这里就不再展开了。要之,司法官员选任上的高标准,法官群体由于其同质性而带来的所有成员分享同样的职业伦理准则,以及由此产生的同事之间的约束与监督,司法独立所给予一个法官的尊荣和自重,独立、责任与荣誉之间的紧密结合,法官的高薪以养廉,法官与所在社区之间的适度距离等等,都是法官能够长久地保持廉洁和公正的治本之策。当然,法官的心理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而心理健康的前提条件之一,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信任而不是警惕防范。


2003年5月19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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