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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议简报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4-08 21:31  点击:4949
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议简报
  2003年3月27日至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举办,云南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在云南省丽江市召开。出席此次研讨会的日方学者有:东京大学星野英一教授、京都大学北川善太郎教授、早稻田大学副校长小口彦太教授、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滕冈康宏教授、新泻大学法学部部长国谷知史教授、大阪市立大学王晨教授。
  出席此次会议的中方领导与学者有:全国人大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民法室孙礼海主任、杨明仑处长、杜涛处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费宗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副主任杨立新教授、副主任刘春田教授、丁相顺副教授、程啸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教授、钱明星教授、王轶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马俊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李永军教授、龙卫球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徐中起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徐明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法学院副院长覃有土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教授;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法学院院长房绍坤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梅夏英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申政武教授、彭诚信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士国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许明月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蓝承烈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屈茂辉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明锁教授;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鸿宾;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梁渝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健法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杨一介博士。
  2003年3月27日上午举行的开幕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张红苹,日本早稻田大学副校长小口彦太教授和云南大学副校长倪慧芳教授先后致辞。
  第一阶段的研讨,讨论议题为“民法典体例的创新与发展”,由王利明教授主持。
  日方学者星野英一教授首先发言。首先,他谈了民法典的两种模式:法国式和德国式,认为二者各有利弊,都是历史的产物,在学习借鉴过程中应该基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他希望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能够将社会性的种种问题在法律上加以整理,制定出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法典。其次,在谈到民法典编纂中的具体问题时,星野先生建议我国参考柬埔寨的民法草案,并针对人格权、债权总则和担保法是否应独立成编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位主题发言人为北川善太郎教授。他认为,中国民法的所有权不是以私有财产制为核心,与自由主义体制有根本的区别,二者所有权的概念和功能都不尽相同。 北川教授具体讲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介绍市场经济基础的变化和民法典的理想形态。当代市场经济的内容有巨大的变化,21世纪的民法典不能忽视这种变化。第二个问题,是微生物体、信息与民法典。微生物体与信息在法律上的地位目前都很不明确,这需要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给予特别的关注。最后,北川教授指出,随着市场经济基础的变化,民法典也显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在肯定维持民法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的必要性的同时,应该将与人性密切联系的问题纳入民法典。总之,理想的民法典形态应该是,基本概念与制度在总则中有所体现,在总则外制定各编。
  王胜明主任的发言中,首先就国内对于我国要不要制定以及何时制定民法典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归纳。并谈了2002年12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的四个特点:即人格权独立成编;合同、侵权责任独立而债法总则不独立;知识产权暂不纳入民法典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留在民法典中。最后,他热诚地表示了对草案批评意见的欢迎。
  第二阶段的议题为“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由覃有土教授主持。
  日方学者小口彦太教授的演讲主要围绕三个问题:人格权的地位以及其是否应该独立成编,或者说应该规定于民法典的何处;人格权的内容和人格权与物权相比的特质和个性。
  中方学者马俊驹教授的基本观点是主张人格权应独立成编。他认为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的,只有将人格权编独立出来,才能使人格权的规范得以发展。
  杨立新教授对世界范围内的人格权立法例作了深入探讨。他认为,在四种典型的立法例中,人格权地位是不断提高的,这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接着,杨教授讲到人格权的分类问题,认为在人格尊严、独立、自由的一般原则的指导下,具体人格权可以分为五类,分别为物质组成部分之人格权、标表型人格权、评价性人格权、自由性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
  在自由讨论中,发言的学者有:孙宪忠、魏振瀛、郭明瑞、王卫国、申政武、梅夏英、王明锁、王建平、龙卫球和李永军等教授。
  下午继续研讨。
  第三阶段议题围绕着“物权法的热点问题”展开,主持人为魏振瀛教授。
  主题发言人国谷知史教授讲到,日中两国在法律体系之间有根本性差异,其基本原因是,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存在私有财产制度。对于中国来说,多种所有制要实现平等保护有困难。他还注意到我国现阶段有两套并行的企业形态立法,不同形态的企业,对企业财产的权利也不相同。
  郭明瑞教授认为,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物权法草案和专家建议稿都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有其现实的迫切性。建议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因为优先权有保障人权等多种功能。郭明瑞教授列举了具体的优先权形式。
  孙宪忠教授强调,物权是私法上的权利,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本土性特征。他认为我们应该关注实际存在的物权形态。据他调查,在我国至少存在着八种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我们对一些特殊的财产权形式应给予特殊关注。例如,在云南宁蒗泸沽湖畔的摩梭人的财产所有权:他指出物权法与债权法的的主要任务分别是实现“静态秩序”和“动态安全”。
  2003年3月28日,中国民法草案国际研讨会继续进行。
  第四阶段的讨论继续围绕着物权法的热点问题展开,由刘春田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人星野英一教授主要谈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设计。他介绍了物权变动甲涉及的物权变动的时点、公示公信主义和登记的效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由于各国不同的国情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设计物权变动制度时应该考虑:是否采取登记主义、如何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以及是否引入国家赔偿制度。否则,就可能使真正的权利人遭受损害。而登记制度侧重保护谁的利益实际上是一个政策判断的问题,设计上要考虑不动产交易的频度和民众的意见;设计登记手续时应该对所在国的传统和现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等问题加以注意。
  钱明星教授就中国民法典草案中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此次的草案对中国本土环境的谨慎超出了对法制理想的追求。他强调了民法典对私人所有权保护的重要性,认为我国经济的繁荣与私人财产的增加分不开。中国民法典应该成为中国人的权利宣言。
  吴汉东教授对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首先介绍了外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例和国内的相关理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有条件地在民法典中写入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制度只作一般性的规定,同时,知识产权作为单独的立法依然存在。
  在这一阶段的自由讨论中,发言的学者有:马俊驹、马新彦、徐明、蓝承烈、高洪宾、温世扬、房绍坤、许明月和刘春田等教授。
  第五阶段的议题为“债权总则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蓝承烈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人滕冈康宏教授介绍了日本民法的经验。他认为是否设债权总则,是以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为基础的,在契约和侵权之上规定债权总则是可能的。债权总则独立成编,可以明确合同和侵权行为,法典的结构让人一目了然。另外,滕冈教授还谈到了造法工程向法律移植和继受的转化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典编纂的相互影响两个问题。
  北川善太郎教授提出,无论保留还是废除债权总则,都要使债权法发挥其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总的来说,他不支持债法总则独立成编,因为他认为民法典应有的样式为:留有多样性的整合,也就是抽出现有的民法总则、债权总则和物权总则,将其合并为一个新的民法总则,这样可以使民法典体系简明化,明确民法是以物权和债权为基本构成的市场法。总之,应该使总则反映基础性概念,而总则下各编反映具体概念。
  李开国教授的发言首先肯定了本次民法典草案的进步,但同时也指出尚存在的问题:逻辑混乱、未设立债权总则。
  李永军教授认为,不要债权总则以及侵权行为单独成编,都是立法技术性问题。法典编纂时,还应该考虑到法典的总体美感和局部美感、法律的适用和法学教育等问题。
  下午继续研讨。
  第六阶段的议题为“侵权法的发展与完善”,由徐明主任主持。
  滕冈康宏教授围绕侵权行为法的结构、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意义、侵权行为法对社会发展的适应、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以及法律如何应对救济方式的多样化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唐德华教授的发言中,首先谈到了涉及侵权本身的问题。他认为,侵权的基础在于权利,得有权可侵,所以应该强化民事权利的规定和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其次,唐教授对法律制定中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制定民法,必须以宪法作为法律依据;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律必须并行;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的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魏振瀛教授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他主张中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独立成编,但不规定在债权编,而是成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因为侵权行为法限于赔偿法就不能概括所有的侵权行为。他还具体介绍了侵权责任的优越性。
  在自由讨论中,发言的学者有:刘春田、段匡、王轶、程啸、梅夏英、彭诚信等。
  第七阶段继续对侵权法的发展与完善进行讨论,由温世扬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人小口彦太教授主要讲了雇主责任和公平责任。他具体指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中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他不主张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公平责任,因为公平的内容非常暖昧和抽象,容易损害法律的稳定性。
  王卫国教授主张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他认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民法典草案和人民大学的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基本反映了我国立法的实际经验。物权法中,他不同意所有权制度的三分法;另外,他强调应该注意集体所有权的发展进程。
  刘士国教授的观点主要有:没有设定债权总则的必要,因为债权总则中的许多规定与民法典总则重合;同意所有权制度的三分法,认为这是现实状况在法典中的反映;把“总则”称为“通则”未尝不可,使用“通则”的提法更能体现法律的联系性。  
  自由讨论中的发言人有:马俊驹、扬立新、王胜明、彭诚信、李开国、屈茂辉和张玉敏等学者。
  最后,由费宗祎教授主持了闭幕式,中方学者王利明教授、日方学者北川善太郎教授与星野英一教授先后致闭幕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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