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是指从不发达到发达的历史现象,在更广泛意义上也是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过程,泛指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从传统到现代的深刻变迁,首先是经济方面,然后也扩展到社会、政治、治理等一切方面。在此基础上,现代化还是一种发展的战略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战略价值,呈现出光明的发展前景,推动我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中国国情的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系统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深刻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二十大报告虽未使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范畴,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全面贯彻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系统提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任务书、施工图、路线图,清晰描绘了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愿景和蓝图,是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行动纲领。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内嵌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上层建筑”,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呈现出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应规定性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中国共产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开创和发展的最为关键的要素。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表明,有效组织、积极有为的核心领导力量是实现经济赶超、社会发展、国家能力建设的关键性要素。尤其是对于广大的后发国家而言,由于国家缺乏有效的领导力量和社会控制能力,领导者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不得不通过各种权谋甚至卑鄙手段来维持统治,而无暇顾及国家发展,国家和社会治理陷入一种“生存政治”的病态:政治领导人通过个人忠诚或卑鄙行径来控制国家,以保全领导力量的政治生命,却让国家难以进入理性行政模式,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中国式现代化的开创和发展历程,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核心领导力量,具有凝聚社会共识、汇集远见卓识、进行社会组织、完成政治动员的强大领导能力;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奋发有为,坚持自我革命,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把握历史机遇、迎接时代挑战的强大发展能力。“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所有领域一样,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确立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2020年11月召开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和过程中。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在地方,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相应全面设立。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长期以来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度化。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制度化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实现有机统一,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得以充分体现。
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社会主义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历史。“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社会主义以人民民主为政治文明底色。“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社会主义把平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平等奠定了制度基础,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同资本主义竞争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高举平等的旗帜,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目标和核心价值追求。“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独立自主探索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独立自主探索的现代化,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独立自主是中华民族精神之魂,是我们立党立国的重要原则。走自己的路,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
国家自主性是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关键变量。国家具有自主性意味着,国家作为拥有对一定疆域和人口的控制权的机构,会确立并追求一些不受社会集团、阶级或整个社会影响的目标。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
后发国家的自主性,要放到现代世界体系中才能得到准确理解。现代世界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个维度,经济体系是其基本维度。它源于16世纪以后欧洲经济体系的重要分化。在西欧,工业革命之后,现代工业体系得以建立,以自由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逐渐确立;而在东欧,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未能建立,以农业为主的封建主义经济结构反而得以强化;地中海沿岸国家则介于西欧与东欧之间。这样,在差异化、互补性的基础上,建立在劳动分工、经济贸易基础上的一体化的欧洲经济体系得以形成。此后,这一体系不断扩张,将美洲、非洲、亚洲等世界各地纳入其中,最终形成了今天的全球化世界经济体系。“一体化”和“不平等”是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特征,其中存在“中心—半边缘—边缘”的结构,欧美发达国家处于“中心”,一些中等发达国家处于“半边缘”,东欧和广大亚非拉后发国家处于“边缘”。
“二战”结束以后,非西方国家追求现代化的经验表明,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现代化并主导世界经济和政治的现代世界体系中,后发国家追求现代化,力图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保持国家自主性,是一件颇具挑战性的事情,鲜有国家拥有自主性并实现自主的现代化发展。在现有的现代世界体系中,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发展,必须发展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工业企业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人才、资本、技术、生产设备、供应链、市场等重要要素,而后发国家在这些方面都面临难题。由于文化教育水平不高,后发国家缺少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甚至劳动力素质也跟不上;而“中心”国家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招揽优秀人才,这进一步加剧了后发国家的人才匮乏问题。“中心”国家的资本已经占领了全球市场,控制了供应链,拥有技术优势;后发国家缺少资本,难以融资,缺乏技术,缺少优质生产设备,难以建立自己的供应链。“中心”国家经济发达,将全球主要地区纳入了经济体系,成为其产品的市场;当后发国家的工业企业寻找市场时,不但面临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还局限在狭小的本国市场。
在这些困难面前,为了获取资本、技术、生产设备、供应链、市场资源等,后发国家往往要付出丧失国家自主性的代价,在不平等的现代世界体系中追求现代化发展,其从属性依附地位就是其不发达的原因所在。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强大政党机器,形成了至高的权威,通过党政体制促进国家机器有效运转,驱赶了一切外国势力,实现了高效的社会组织和动员,形成了国家对社会的深入渗透,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形态,重塑了人民思想观念,塑造了国家自主性。正是在保持国家自主性的背景下,伴随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得以自主展开。这种自主性体现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在对外方面,从中国国家利益出发,遵循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维护中国的独立和主权,坚决不做他国的附庸,保持对外国势力的独立性;在涉及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的问题上,不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在国际关系中,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采取独立自主的立场和政策。在对内方面,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执政、为人民用权,始终站稳人民利益立场,国家政权机构和官员相对于社会势力保持独立性,不充当任何社会势力、利益集团、特权群体的代言人。在此背景和基础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探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独立自主展开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基础,与第三世界国家形成鲜明对照。中国有健康的高层政治、抑制外部势力和社会势力发展的政治社会环境,政治和法律对法治工作队伍有严格的约束,意识形态上始终坚持人民性,国家法律在社会规范面前保持优势地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避免了第三世界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内部治理方面,由于执政党机器强大有力,避免了第三世界国家的“生存政治”;由于社会势力在革命中全部被打垮,避免了社会势力俘获执法者的普遍情形;由于人民利益观念深入行政体系内部,避免了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普遍情形;由于社会革命彻底,旧时代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缺乏生命力,避免了规范多元、法律失效的普遍现象。
三、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百年历程中,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道路。“脚踏中华大地,传承中华文明,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党和人民就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
国情是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成功的法治现代化,必须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找到符合实际的发展道路。毛泽东同志在革命时期就指出:“中国社会的性质,亦即中国的特殊的国情,这是解决中国一切革命问题的最基本的根据。”
第一是人口规模巨大。中国有14亿多人口,人口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规模的总和。如此人口规模的现代化,其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超过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人口规模巨大,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可以享有劳动力资源的“人口红利”,这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现在“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退,规模巨大的老龄化人口对未来发展带来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夯实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支撑,把教育、科技和人才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与我国人口规模及结构变化的新特点息息相关。
人口规模巨大,必然导致资源相对匮乏和紧张。虽然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展开,中国正在从匮乏社会走向丰裕社会,但相对于规模巨大的人口而言,生存和发展资源仍然十分紧张,中国社会仍然是个“拥挤的社会”。面对这样的社会性质,法律制度安排不能不有所回应,权利的界定必须与社会性质和社会环境相适应。在资源匮乏和拥挤的社会,人们好比共处于一辆行驶中的密闭电车内,相互之间的推搡、触碰都在所难免,因此权利的界定很难像西方那样绝对,权利的相互性表现得非常突出。不同的权利之间呈现出共生样态,权利界定得明确可以保护权利人,但也容易造成权利人与他人发生权益冲突,明确界定的权利容易导致“反公地悲剧”:资源有限,权利拥有者却很多,每个权利人都可以为其他人使用资源设置障碍,又都无法完全排除其他权利人的干扰,最终,由于权利和控制过于零散,资源难以实现有效整合而被迫闲置。
人们的社会行为需要着眼于长期生活互动,而不是事事争取权利。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是以“不确定的权利”为基础的秩序存在方式,人们如同在“拥挤的电车”中相处,相互之间的推搡和退让在所难免,需要摸索谋求均衡点,
第二是国土疆域广袤辽阔。在疆域辽阔的大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就会是宪制维度的重要问题。
在大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很容易“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从而在放权与控制之间摇摆。如果中央缺乏对地方的控制力,地方势力缺乏约束,可能构成对中央权威的挑战,国家的统一性面临挑战;如果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太强,地方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社会就会缺乏活力。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出了要求。在法治层面,既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照顾地方的特殊性;既要保证实现统一的规则之治,反对主观性、随意性和各自为政,又要针对辽阔的地理疆域、庞大的人口规模、复杂的行政层级、各地的不同情况,而有针对实际的不同对待和特殊考量。
国土疆域辽阔、人口规模巨大,还会带来地方文化差异的问题,带来相关的民族、宗教、语言和风俗等方面的问题。在作为大国的中国,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地方文化的多样性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与此同时,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又会对法治提出特殊的要求和挑战,对法治的统一性构成考验。全国性的法律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施行时必然遇到不同的民族、宗教背景和风俗习惯等特殊问题,法治战略的实施就必须考虑这些特殊问题。尤其是在边疆地区,在多民族杂居格局下,社会文化方面呈现出多样性和混杂性,这对法律制度安排和法治实践都构成挑战。各不相同的民族文化、日常生活规范,可能与法律发生冲突,与法治要求背道而驰。有效的法治秩序,必须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同时又不能以伤害民族文化、群众情感为代价。应对法治统一性与边疆地区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深刻体现大国法治的复杂性。
第三是发展迅猛但不平衡性突出。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快速发展,是世界历史上发展最为迅猛的国家。快速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初步完成了西方两三百年现代化进程的任务;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是时空压缩的现代化,现代化进程中的历时性问题会共时性存在,体现为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社会效应的不平衡性。发展迅猛在中国造成了巨大的转型,大转型社会的法治建设与变迁缓慢社会的法治建设,会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现代化转型,既包括经济体制的转变,即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迈进;也包括社会性质的转型,即从乡村向城市、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地方社会向全球性社会的转型;还包括人的生存状态的变化,包括人的行为方式、心理特征、情感体验、价值体系的变化。
这些变迁都会对法治提出要求和制约。伴随开放性的发展变迁,地方性的风俗习惯、生活规范体系都趋于瓦解,人们逐渐从地方性的各种制约中解放出来,迫切需要全国性的规则来规范,地方社会逐渐被纳入到统一性的全国法治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每一个地方规范的瓦解和法律规范的统一推进,都涉及具体人的生存状态,伴随着一定的矛盾和纠纷,需要通过法治建设妥善处置化解。而且,转型中国的法治建设,总体而言缺乏可供照搬的成熟经验。虽然中国经历的社会转型西方发达国家都曾经历过,并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制度和法治体系,但是中国在社会性质、转型问题方面都有着独特性,很难照搬西方经验。中国的巨大规模、压缩时空的现代化转型,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中国当下面临的独特问题,都必须基于国情去寻找答案。同时,中国的发展还处于动态之中,前景很好,同时又面临很多风险挑战和不确定性。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会稳定均衡于何处,这取决于很多国内外因素。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高的依赖性。因此,中国需要在动态平衡中推进法治建设。
发展中的不平衡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包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社会群体发展不平衡等。这些不平衡会在具体场景中成为法治建设需要面对的问题。例如,在法律服务市场中,东部地区、大城市普遍出现律师过剩,并出现一些律师恶性竞争现象;而在中西部地区和小城市,律师仍然严重不足,法律服务市场发育不充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任务很重。法律服务力量的不足,成为中西部很多地区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更是成为法治在全国统一推进的阻碍因素。发展不平衡,带来历时性问题的共时性存在,还会使法治的全面推进变得更为复杂。例如,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各地情况就有所不同:东部地区和大城市更为凸显,而西部地区由于人口外流、经济发展滞后等因素而并不凸显。在不同地区,法治发展存在阶段性的差异,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相同,因此法治建设就需要因地制宜,法治的统一推进必然是多样性、阶段性和渐进性的。
第四是法治文明资源丰富。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展没有中断的唯一大国。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产生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日臻完善,清末以后影响日渐衰微。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也有古代世界颇具成就的法律制度,还有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智慧,它们都是当代法治建设的丰富资源。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研究和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法治文明资源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传承优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四、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现代化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法律平等是基本要求。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条件下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制于经济基础,法律平等也受制于经济平等;因此,社会主义追求平等,不能局限于法律平等,更应当追求经济平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经济平等的关键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国家整体富裕,因此必须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国民经济可谓是“一穷二白”。我国在战争的废墟上恢复经济,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初步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此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物质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逐渐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建立起世界完备的产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创造了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新时代,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是宏观经济稳定的发展,是创新驱动的发展,是各类企业富有世界竞争力的发展。只有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竞争中保持相当的优势地位,分享足够的市场利益,中国经济才可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从边缘向中心迈进,从而为中国走向现代世界体系的中心奠定经济基础。
因此,必须通过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整体富裕。“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突出,在区域发展、城乡发展中表现得尤甚,城乡地区、不同区域,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差距较大,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平衡协调的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健全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异,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均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这是共同富裕的微观层面,也是人们容易有切身体会的层面。需要从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各环节采取相应措施,以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结构失衡等分配不均衡问题,保持分配差异适度、分配较为公平和分配结构合理的均衡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是直接与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是政府以税收作为工具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三次分配是指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社会慈善公益方式对财富进行分配。收入分配的关键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为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确立了宪法依据。劳动力要素的投入是获取收入的一般方式,土地、资本等要素深度影响分配,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调整分配结构、解决分配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
五、推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协调发展的现代化,不仅要发展物质文明,还要发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五位一体”,即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其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二十大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布局中特别突出法治保障工作。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推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首先是经济的发展,即物质文明的发展。没有物质文明的发展,只能是空言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现代化,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这是其超越西方式现代化之处,后者容易局限于物质文明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政治文明是指政治制度及其运行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文明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文明;精神文明则是指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等的现代化;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文明状态和进步程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法治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五位一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文化强国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建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是要构建全方位、全覆盖、全链条的新型法治文明形态,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开创法治推动现代化建设的成功样板;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带有规划性特征。在更广泛意义上,中国式现代化本身就具有规划性特征。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放弃规划,而是坚持制定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对经济社会发展领域进行长远综合规划和协调,统筹安排和指导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党和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保持控制力提供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划是一个丰富的体系,既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规划,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这种总体规划,还包括《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这种区域规划,以及《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这种专项规划。“就长期规划的广泛性及对国内国际的影响力来看,中国建立了我们这个时代最具魄力的规划体制。”
法治建设的规划性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规划性在法治领域的体现。这种规划性,既体现于把法治现代化作为系统工程加以整体谋划,也体现于确立法治现代化分步走的战略安排,还体现于制定实施一系列法治建设规划。
六、促进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与某些国家的现代化形成鲜明的对比,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那种损人利己、充满血腥罪恶的老路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带来深重苦难。”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这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宪法基础。任何人、任何事、任何理由都不能动摇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和意志,都不能成为违反宪法的理由。中华民族历来是爱好和平的民族,和平、和睦、和谐的价值追求深深嵌入中国人民的精神世界。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以屈辱的方式被动卷入现代化进程,受到列强的欺凌,深受战乱和不平等条约之害。消除战争、实现和平,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迫切、最深厚的愿望。因此,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立的主权独立的新中国,在开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进程中,始终坚持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以发展为世界提供机遇。中国式现代化不是西方大国崛起的翻版,更不是国强必霸的再版,而是造福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崇高事业。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绝不是权宜之计和外交辞令,而是成为宪法规定的立国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主张国家之间平等对待、文明互鉴,反对法律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反对将法律制度作为“普世价值”强加或附条件变相强加于他国,反对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在他国获得“治外法权”。中国既不照搬照抄他国的法律制度,也不强行输出本国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中,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坚定支持联合国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是公认的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促进和平发展、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公正合理变革,没有停留在言辞上,而是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开展斗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
结 语
世界各国的现代化经验表明,由于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社会状况、文化传统等各异,必然形成不同的现代化模式。“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