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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2 12:30  点击:8890
     我国的法学对作为“人的因素”的法律家不够重视,把“要法治不要人治”这样一条真理性表述中所包含的对人的作用的看法,理解成了法治的运行必然蔑视或排斥人的因素。作者强调在不重视法律家(人的因素)的情况下所强调的法治必定不是真正的法治。而法律家这种人的因素与“人治”中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家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专门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有其职业特殊性。
     作者认为法律家共同体形成的标志有四点:
     (1)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2)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3)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4)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的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
     其中,前两者属于内在的标志,即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
     法律家的职业技能表现为许多方面,包括法律推论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等。所有这些技能都是以法律家特有的职业思维方式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学家的思维方式有如下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第二,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第四,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中“权衡”的特点。
     至于法律职业伦理,作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绝大部分与法律程序有关,可称之为“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内的伦理”。法律程序内的伦理并不是要求在法律程序中做合乎伦理道德的事,同时法律职业伦理来源于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因而,法律家的伦理与普通的伦理,存在很大的距离。比如: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嫉恶如仇,而应当进行无罪推定;律师为明知有罪的人辩护……这些违反普通道德或伦理要求的内容,却是法律家在法律程序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
     法律职业伦理从法律家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律职业伦理不仅能对法律职业技术的运作、维护提供保障,而且对法律职业专门逻辑中的弊端给予矫正和平衡。比如:律师可为其明知有罪者辩护,但又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情况下允许拒绝辩护等程序伦理作相应的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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