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心通知 > 阅读正文
中心通知|INFORMATION
“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第123期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13 13:32  点击:4342

“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第123

 

 

题    目:当为还是恣意: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

人:钱大军 刘小平

时    间:2015年10月15日(周四)上午8:30

地    点:匡亚明楼279教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材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

  9月7日,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

  安徽高院在公告中称,2012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高院还称,邱超等19人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看到,上述致歉公告位于当日出版的《亳州晚报》第16版,该版共三则公告,安徽高院的致歉公告居首。公告中还附上19位赔偿请求人的名单,落款时间为“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案代理律师王录春对澎湃新闻说,据其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他认为,这是法院听取律师意见的结果。此前,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他们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他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只有积极认错,才能赢得公众信任。”

  邱超等人所涉的案件曾被冠以“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集资案”名号。亳州市检察院指控,吴尚澧(本案主犯,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等39名被告人先后采取“仙人掌种植”、“全员营销”、“欧莎丽代理”等11种模式非法集资,数额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4万余人,造成集资款2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1月,亳州市检察院以吴尚澧、石峰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吴尚澧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此后,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等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并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大幅改判: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重审期间,检察机关还撤销对邱超、范国强等19人的起诉。随后,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2015年9月6日,各申请人陆续收到国家赔偿款。

 

讨论的要点:

1.亳州中院基于什么理由作出了当年的判决?又基于何种理由作出改变?改判的理由是否充分?

2.法院如何判断一个案件是冤案?什么是冤案?冤案背后对司法判决的认识为何——判决有唯一正解吗?

3.法院是基于什么理由或者原因做出道歉的?道歉背后,反映了什么样的司法理念?是公正,还是其他?是否此类甚至其他被界定为冤案的判决,法院都应做出道歉?

4.道歉是社会的常规形态,但是对于法院而言,道歉是否为其当为,即道歉是否符合司法的规律,法院能否因为判决结果不符合实体公正而道歉?结合《国家赔偿法》对法院的角色设定及相关规定,思考这些规定是否会违反宪法对法院的规范。

5.道歉是否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如果不是,那么这是什么机构的权威;如果是司法的权威,那么是否会助长某些司法改革,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提出应该予以改革的不当司法观念?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