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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第二届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在京举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2-19 17:33  点击:2267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开始运用诉讼的手段,利用现实法律的空白与漏洞,用虚构的事实或者不真实的证据,借助合法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出现了一批虚假诉讼,甚至是恶意诉讼案件。201421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城乡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及国资委《市场观察》杂志社主办的第二届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及大连泛华公司案件专家论证会在北京举行。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常常 通过虚构事由、伪造、隐匿证据、滥用程序性权利拖延诉讼等方式实施侵害。由于这类侵害行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很难在其初始阶段被及时、有效地识 别出来,恶意诉讼识别标准的缺失已经成为治理恶意诉讼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恶意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应当包括对诉求合理性的审查、对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的审查、对诉讼行为必要性的审查、对当事人诉求和申请的目的性审查等相关环节。

 

   与会专家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入手,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诉讼请求的理由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把识别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和理由等作为防范 恶意诉讼的首要问题,特别是隐含前提的诉讼请求,其往往掩盖了当事人真实的目的,混淆了法律关系,把诉讼作为实现非法利益的途径。从恶意民事诉讼的一般表 现主要有:一是恶意选择法院管辖和管辖法院。包括故意增加诉讼请求数额或者拆分诉讼请求数额,强列诉讼参加人,制造管辖连接点选择法院管辖;二是恶意申请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不具有申请人条件,当事人却申请冻结对方资产,迫使对方调解或者致使对方遭受巨大损失;三是冒用他人名义为提起诉讼做准备;四是恶意制造诉讼,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此外,还包括恶意先予执行、申请延期举证、反诉、仿造、编造证据或教唆他人提供伪证等。

 

   针对目前的司法实践,专家提出审判机关要严格立案审查、审慎采取保全措施、认真按照审判流程操作、力争避免超审限审理等建议,把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贯 彻始终。对于确认的恶意诉讼案件当事人,不能让其以败诉或者撤诉了事,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增加立法内容,将惩罚性赔偿规范其中。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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