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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拉开反洗钱大战帷幕三大法规3月1日起实施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2-19 11:05  点击:3712

中国拉开反洗钱大战帷幕 三大法规3月1日起实施
  从3月1日起,被誉为构筑中国反洗钱防线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目前,金融机构未雨绸缪,设立了相关职能机构,培训了相关业务人员,反洗钱大战的帷幕正在拉开。


  洗钱犯罪形式多样


  对普通百姓来说,对洗钱这个词好像还有点陌生。究其来源,它最初是指美国旧金山一个饭店老板将使用过的硬币用碱性洗涤剂清洗干净。时移世易,现在洗钱一般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有关专家指出,当前中国洗钱犯罪不可小觑,它方式多样,形势严峻。主要包括:
  ———利用设立企业的方式洗钱。有些不法分子或犯罪组织将非法所得在境内设厂,或者先汇出境外,再以外商投资名义来境内设厂,使非法所得合法化。
  ———利用现金转移的方式洗钱。2001年香港特区曾侦破一个跨境洗钱集团,该集团从内地走私等值超过500亿港币的现钞,在香港将所有货币兑换成港币后,存入当地银行或再汇往境外。
  ———利用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交易通过境内人民币资金的收付和境外外汇资金的收付进行,它利用账户划转,手法比较隐蔽,跟踪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
  ———利用进出口贸易的方式洗钱。犯罪分子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中,达到资金转移的目的,或利用高报或低报进出口价格的方式进行洗钱。
  由于洗钱活动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它的社会危害极大。


  重点在于金融机构


  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看,无论洗钱方式怎样,金融机构最易为洗钱分子利用。因此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侧重于金融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和义务,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
  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早在200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就重点对5个省市的地下钱庄进行了打击,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近两年,我国警方共协助外国警方调查涉及洗钱犯罪线索70多起,涉及17个国家和地区。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专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工作。而金融机构则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记者日前在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采访中得知,该行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已设立了跨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也进行了培训。按该行有关人士的说法,洗钱活动可能利用的工具有存款、结算和相关中间业务等,因此,中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若发现不正常交易,将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客户权利不受侵犯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的权利呢?专家认为,客户权利不会受到侵犯。
  根据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将认真负责。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实际上,在反洗钱法规出台之前,无论是单位客户还是个人客户的金融交易记录都以不同形式被保存一定的期限。而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客户秘密,对所保存记录负有责任。有关部门强调,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不会将记录泄露给社会公众或无权和不应知悉记录的人。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专家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会泄露客户秘密,树立一个安全、合规的银行形象,更有利于维护客户的利益,也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发展。


  反洗钱任重道远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中国相关法律在“洗钱”犯罪的条文中,将“洗钱”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明显偏窄。而事实上,洗钱还出现在贪污、偷税漏税、贩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中,洗钱罪定罪量刑也较轻。结合我国国情,专家建议人大修改《刑法》,把洗钱罪定义扩大到所有涉及非法经济收益的犯罪,并加重对洗钱罪的量刑。
  这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三个法规,为了增强它们的权威性和覆盖面,应该通过全国人大,把它们上升到国家立法的角度,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国家反洗钱条例,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反洗钱职责、金融部门应承担的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程,它需要社会多方面的配合。有关专家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应该逐步建立一个具有侦查权力的反洗钱机构,它是一个由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金融机构等参与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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