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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欢迎各界提供相关法律建议、案例和意见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2-18 14:29  点击:3846
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欢迎各界提供相关法律建议、案例和意见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对一些较为急迫和突出的涉及适用《公司法》案件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民二庭已经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欢迎各界人士提供相关法律建议、案例和意见,工作小组也准备在法学刊物上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据了解,《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十年,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指导各市场经济主体的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公司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表明市场经济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健康有序的运行。而《公司法》对公司诉讼方面制度设计比较原则,虽经1999年修订,但仍难满足审判实践需要,制定相应司法解释迫在眉睫。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根据李国光副院长的指示,于去年下半年开始相关的调研工作。民二庭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将主要针对以下几类纠纷案件加以拟定:
  一是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复杂的民事关系。前些年股权转让主要是围绕股权的价格及交付等问题发生纠纷,近几年的纠纷则涉及到更深层次的问题,如因转让的股权存在着瑕疵,包括转让的股权存在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引发的纠纷;因挂名股东、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转让股份引发的纠纷;因干股或空股、技术股等转让股份引发的纠纷。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公司法》亦未作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种类繁多,有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资格证明书、工商变更登记、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等,造成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认定股东资格方面的困难。另外,股权转让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不符合管理条例为由不予变更登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也给审判和执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提出了问题。
  二是股东权益诉讼。目前,经常出现股东因行使自益权或共益权而提起的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如股东请求检查公司账簿纠纷,股东表决权纠纷,股票优先购买权纠纷,请求分配股利纠纷,请求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纠纷,请求公司对转让的股份予以登记纠纷,请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纠纷,不实信息买卖股票的损害赔偿纠纷等股东直接诉讼。此外,股东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当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向法院提起的派生诉讼也时有发生,如以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领取不合理的高薪报酬、剥夺公司机会、浪费公司财产、因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提起的诉讼。而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如何判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是否有损公司利益,如何把握即能保证股东的诉权,又能防止滥讼,这些均是《公司法》中规定得不十分明确,而又是司法实践中急需明确的问题。
  三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诉讼。关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问题,在法学界已经争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对一些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虚设公司等现象,而且还存在公司与股东资产混同,公司的盈利和股东的收益混同,公司和股东行为混同或人格混同等问题,如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相互控制,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不当控制,子公司历来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存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商业条款,擅自转移利润或风险逃避债务等情形。另外,以亲友名义虚拟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独资企业,规避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现象也大量存在,一旦发生内部或外部的纠纷,因法律关系异常复杂,相应的规定不甚明确,致使案件的审理工作十分困难。
  四是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常发生因发起人出资不实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失败引起的纠纷,公司成立后因不符合设立条件被否定法人人格引起的纠纷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对此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对如何分清责任,调整发起人、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等问题,规定得还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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