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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等有望修改我国经济立法全面提速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2-14 23:02  点击:3969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望修改 我国经济立法全面提速
  中国有关部门、机构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立法工作的初步建议正在形成。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修改,国有资产法、破产法、期货交易法等法律的制定,有望列入立法规划。据13日的《中国证券报》报道,预计新一届人大将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宏观调控、加强社会保障、发展基础产业和特殊行业、完善涉外立法等方面加大立法工作。
  报道披露,有关部门建议修改的法律有: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预算法、票据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劳动法、邮政法等。对这批法律进行修改,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而新的立法建议包括:民法典及物权立法、国有资产法、破产法、期货交易法、外汇法、融资租赁法、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立法、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典当法、反垄断法、社会保险法、税法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国债法、信贷法、电子商务立法等。
  其中,《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有关机关起草出初稿后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因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机构、该法的出台时机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迟迟未能安排审议。有关人士指出,中共十六大提出了新时期国有资产管理的架构,提出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出资分级持有等新思路,为《国有资产法》立法提供了新的依据,应利用这一时机,抓紧工作,对正在起草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促其尽早出台。《公司法》的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公司发展的要求,如对于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财产性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公司高管人员的持股限制等,都需根据当前公司改革的情况进行必要修改,将改革的最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出台于亚洲金融危机期间的《证券法》,有些内容定得偏严,加之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新情况和问题,如指数期货交易问题、证券与其他业务的分业经营限制问题、场外交易与柜台交易问题、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证券民事赔偿问题等,迫切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法》的一些内容,如市场准入、退出,新业务的开展等都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变化,迫切需要对其进行必要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增强银行的活力和竞争力。
  经过整顿规范,中国期货市场已步入正常发展阶段,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推出新的投资品种等,以此推动期货市场的发展。有关人士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启动一度中断的《期货交易法》起草工作,争取适时出台。


证券法等有望修改或制定


  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有关部门、机构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立法工作的初步建议正在形成。预计新一届人大将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宏观调控、加强社会保障、发展基础产业和特殊行业、完善涉外立法等六方面加大立法工作。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修改,国有资产法、破产法、期货交易法等法律的制定,有望列入立法规划。
   有关部门建议修改的法律有: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预算法、票据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劳动法、邮政法等。 对这批法律进行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专家建议,除此以外,有关行业和领域也应根据其行业与领域的发展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加入WTO的要求,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法律修改或将有关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建议。
   新的立法建议包括:民法典及物权立法、国有资产法、破产法、期货交易法、外汇法、融资租赁法、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立法、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典当法、反垄断法、社会保险法、税法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国债法、信贷法、电子商务立法等 。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 《公司法》 的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改革与公司发展的要求,例如对于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财产性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公司高管人员的持股限制等,都需要根据当前公司改革的情况进行必要修改,将改革的最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证券法》自1999年7月实施后, 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促进企业发展与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该法出台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了预防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冲击,该法有些内容定得偏严,加之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例如指数期货交易问题、证券与其他业务的分业经营限制问题、场外交易与柜台交易问题、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问题、证券民事赔偿问题等,迫切需要根据当前的情况予以修改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随着银行业改革的逐步深化, 《商业银行法》 的一些内容,如市场准入、退出,新业务的开展等都不适应当前的情况变化,迫切需要对其进行必要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增强银行的活力和竞争力。
   《期货交易法》曾在1996年起草出初稿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当时期货业处于整顿中,出台时机不成熟。经过几年的整顿规范,期货市场已步入正常发展阶段,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推出新的投资品种等,以此推动期货市场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启动该法的起草工作,争取适时出台。
   《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 有关机关起草出初稿后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因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机构、该法的出台时机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迟迟未能安排审议。有关人士指出,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新时期国有资产管理的架构,提出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出资分级持有等新思路,为《国有资产法》立法提供了新的依据,应利用这一时机,抓紧工作,对正在起草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促其尽早出台,以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有专家提议,将正在起草中的 《破产法》 改为《非国有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所有的非国有企业,而对国有企业仍适用原《企业破产法》。这样双轨并用一段时间,待时机成熟,再将两法合并适用于一部法律。既不影响目前国有企业破产仍按原做法执行,又能解决其他类型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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