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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108)
钟鸣 发布时间:2013-10-22 10:22  点击:6971
         :个人与国家:转型中国的财产权之惑

——彭州天价乌木案引发的思考

   :钱大军  刘小平

时   间20131025日(星期五)晚600

地   点:匡亚明楼279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材料: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自己承包地里,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在挖掘过程中,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控制了现场,接管了挖掘和运输工作。2012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对于这一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2012726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通济镇政府行政违法、确认7根乌木为其所有、通济镇政府立即返还7根乌木、政府对乌木保管不当的损失赔偿10000元人民币。1127日,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吴高亮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当事人另一方彭州市政府则争锋相对,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20132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止诉讼”。2013615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于二审结果,吴高亮表示,将申请再审和抗诉,如最终仍判给国家,则要求最少奖励200万。

 

问题与思考

 

乌木事件,引发的思考可以是多层面的。首先,就乌木的法律属性及其归属来说,法律界及公众至今难有定论。乌木是什么,矿产,化石,还是其他?是依据民法通则79条,认定为埋藏物?还是可以根据物权法49条,推定其为无主物?甚或根据宪法第9条,它是自然资源应归国家所有?其次,乌木事件引发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财产权困惑。一方面,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一切无主物都只能处理为‘国家’取得所有权,被归入“公有”的箩筐;另一方面,尽管随着“私有财产权”入宪及物权法的颁布,个人财产权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及更大程度上的保护,但在涉及到公共拆迁等问题上,个人又很难以财产权的名义,对抗国家的征地拆迁。那么,什么是个人和国家之间财产权的合理界限?如何使个人财产权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再次,有必要进一步思考财产权的理论基础。财产权是什么?它个人主义的,还是集体主义的?国有财产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目前我国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最后,财产权问题与转型中国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理论的困惑来自现实的困惑,理论也要回应现实的困惑。2005年的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议,就反映了转型中国在财产权问题上的理论困境:一方面要照顾到公有制和公有财产的现状,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又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财产权理论?是完全参照西方?还是目前这种混合式的状况?这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相关材料:

 

1,新闻调查:《天价乌木之争》,

http://v.ku6.com/show/1gW1fwtqMAiTRCvgvfnx2Q...html

2,“彭州天价乌木案持续发酵 乌木归属之争纠缠不清”,见“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2/19/c_124362193.htm

3,“彭州天价乌木案 四川高院驳回村民所有权起诉”,见“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6-15/4931239.shtml

4,高庆达:“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涉及知识点及分析”,见“百度文库”,

http://wenku.baidu.com/view/dffd631a4431b90d6c85c7f6.html

5,王建平:《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6,周辉斌:《“天价乌木案”凸显〈物权法〉适用之惑》,载《时代法学》2013年第2期;

7,王锴:《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理论基础》,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8,甘超英:《新中国宪法财产制度的历史回顾》,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9,“民商法30 保护公民财产权远行”,见“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fycj/content/2008-11/03/content_972993.htm?node=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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