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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阐释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23 00:20  点击:2338

 

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阐释
 
 
关于“法治中国”,法学界同仁们有些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既然宪法已经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就没有必要再创设一个“法治中国”的概念:宪法中的“国家”当然是指中国,中国当然是国家。但是,我个人认为,“法治中国”的概念还是有必要存在的。因为“国家”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中有时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国家”指国家机器,国家公权力,“社会”则指NGO、NPO等社会团体、组织。既然有相对于“社会”的“国家”存在,就可以和应该有相对于“法治社会”的“法治国家”概念,既然有“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概念,就可以和应该创设一个统合这三者的上位阶的法治整体概念,即“法治中国”。至于 “法治中国”的内涵和外延,有的学者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统一的层面和角度去解读;有的学者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四环节的层面和角度解读;还有的学者从健全民主、完善法制、制约权力、尊重人权、保障公正的法治五要素的层面和角度解读。我个人主张对“法治中国”从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我国建设和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层面和角度解读。即我们应该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法治,加强法治,进而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从而实现法治中国的整体目标。
 
     关于 “司法公信力”,给大家介绍两个学者的界定。一是 《司法公信力研究》作者关玫的界定: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司法约束力四个要件,而且这四个要件都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以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满意度的理解与认同为归宿。二是《论司法公信力》作者温珍奎的界定: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实现社会认知以后所产生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的社会心理,它是社会公众在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社会知觉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印象和社会判断。据此,我认为,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公正、权威,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感知。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即使公正,人民群众感觉不到,不认同,同样谈不上司法公信力。
 
 
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二者的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须。因为建设法治中国,法律必须被国民信仰,司法必须被国民信任和尊重,否则,法律、法治将形同虚设;建设法治中国,政府权力必须被制约,而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机制是司法。人民如果不信任司法,不运用司法监督和控制政府权力,政府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将不可避免;建设法治中国,社会矛盾和争议必须主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途径主要是司法途径。国民如果不信任司法,不通过司法途径而通过自力救济或信访途径解决争议,法治秩序将被破坏;建设法治中国,人权必须得到有效保障,而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是司法。如果司法没有公信力,人权将随时可能被侵犯、蹂躏。 其二,建设法治中国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条件。因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首要条件是执政党、政府和其他公权力机构、组织尊法、崇法、守法,而这一条件的成就关键取决于法治;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另一重要条件是国民尊法、崇法、守法,而这一条件的成就同样取决于法治;司法公信力提升还取决于司法自身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而这些改革亦有赖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不推进法治,司法改革无望,司法不改革,司法公信力提升无望。其三,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建设法治中国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途径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主要有四:其一,改善司法制度运作的外部环境。措施有三:一是改进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人大只对司法进行监督但不对个案处理进行监预,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票决;二是改进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执政党对司法进行领导但不就具体案件处理组织公检法协调,不就个案处理向司法机关发布指示、指令;三是改进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府与司法相互尊重而不相互干预,政府和政府部门作为原告、被告时应依法起诉、应诉,带头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法院对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尊重,不代行行政职权。其二,改革司法本身的体制、机制和运作制度。措施有五:一是改变司法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的现状,使司法的人、财、物管理摆脱地方的制约;二是改变司法内部运作的行政化倾向,废除案件审判请示、审批制,改审委会为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庭;三是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废除法院立案中对受理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限制;四是建立巡回审判制度,法院根据方便当事人的需要或应当事人请求,可在法院所在地以外的适当地点开庭审判案件;五是提高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其三,改进法官选任、晋升、待遇制度。措施有四:一是改进法官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更多地从下级法院或基层法院选拔;法官的缺额补充更多地从律师和法学教授中选任;二是改进法官考核晋升制度,减少法官职级阶梯层次,晋升主要依年资,辅之以考核成绩,并废除不适当的考核指标;三是改进法官待遇制度,提高法官工资福利标准,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增进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四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成立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举报,并对之进行查处。其四,加强和改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提高国民对司法性质、特征、功能、作用的认识,增强国民对司法的尊重、信任。措施有四:一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法院应尽量为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和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对非涉保密的判决书,应尽量上网公开;二是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法院网络、微博、微信宣传及文学艺术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加强与媒体及社会公众的互动,增强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审判规则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加强与法学界的联系,就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并通过法学学者专家为社会公众解惑释疑;四是加强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通过说理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理解,从而增强对法官、法院和整个司法制度的信任。
 
      原载2013年8月21日《法制日报》第9版
转载于北大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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