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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九十九)
钟鸣 发布时间:2012-10-11 11:36  点击:7096
主    题:公益诉讼应当何为?

                ——聚焦我国民诉法修改之“公益诉讼”入法

主 持 人:刘雪斌  张琪

时  间:2012年10月12(星期五)晚6:00 

地  点:匡亚明楼五楼534会议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资料:
        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渤海湾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近年来,由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层出不穷,公益诉讼难题备受关注。针对这一实践状况,2012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第55条,即“公益诉讼”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诉法新增的这一条款,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不过,对于构建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而言,此次法案获得通过只是一个起点,仍有不少难题留待解决:在立法上,适格的公益诉讼主体有哪些以及应有哪些?如何界定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之外,还有哪些影响公益诉讼实效的重要因素存在?等等。
        本次“生活中的法理”,我们旨在通过透视“公益诉讼入法”进而获得一个探究中国社会的视角,明白我们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做出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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