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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八十四):保卫财产还是保卫婚姻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1-30 08:54  点击:6847

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八十四):保卫财产还是保卫婚姻——《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探究

 

主  题:保卫财产还是保卫婚姻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探究

人:钱大军、丰霏

时  间:2010123(星期五)晚600

地  点:匡亚明楼二楼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会议室(279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于20101115向社会公布,以征求意见。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内容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都有涉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执,众说纷纭、观点纷呈。其中关于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内容成为解释的主体内容(占总条数的四分之三),也是争论的焦点。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此类规定是对《婚姻法》解释(一)的修订与细化。

不可否认,《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附和了物权法(尤其是不动产)的逻辑规则。保护了父母和个人的财产,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但是这无疑会在夫妻结婚之前就引起对财产的争夺,例如争着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要挟对方或者对方的父母将不动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或者作出财产赠与公证。可以说,这使财产规则凌驾于婚姻的逻辑而大行其道。人们不会因为结婚而失去财产,但是会不会因为财产而失去婚姻呢?这就不得而知了。但是结果很明显能够预见:“容易伤害忠程度高或弱者的一方,造成对公平法则和社会公德的伤害。

在争论中,形成了对立的双方:男人高度赞同,而女人认为没有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在成千上万的网上留言中,无数自称是女性的网民指责《解释三》的第十一条(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女方明显不公、挤压女性权益、鼓励找小三之类。而男性的态度却截然相反。这缘于在当代中国男女结婚时,一般由男性或其父母去购买房屋这类不动产,由女性或者其父母购买动产。这种情况在农村就更为突出。的确,《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能够为法官判案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明晰条文。但是却很有可能改变了社会中已经形成的习惯,甚至会造成人们的婚姻生活因应法律的规定而改变。

而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考虑的问题:

1、物权法逻辑下的婚姻还是传统的共同生活追求幸福的婚姻吗?婚姻能否完全分清“你的”和“我的”,为什么不动产一定要分清?产权的逻辑与婚姻的逻辑是否可能一致?

2、物权法入侵婚姻法,比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更能有效地保护财产的同时,是否也解除了婚姻的纽带?应当如何理解婚姻?

3、如此规定是解决了矛盾还是制造了纠纷?如何理解产权分配的社会意义?

4、为什么中国婚姻法中的财产规则发生了此种“天翻地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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