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刘家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写作——《中国思想史》读后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16 21:46  点击:3497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肇始于社会激荡变革的二十世纪初,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通常被视为学界的开山之作。自诞生之初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并不像思想史研究那样困惑于自我的边际,有了中国和法律的双重界线,边际就已然落定。然而这并不能令置身于这一行当的学者们感到欣慰,作为交叉学科,理清法律思想史与历史(尤其是思想史),哲学,法学等诸多相关学科的边际,并思考自身特色下的“叙述”方式成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核心。历经二十世纪的几多波折,张国华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而由李光灿、张国华主编国家“七五”社科重点课题,国家“八五”重点出版物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则成为这一领域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时至当下各种法律思想史的教材纷纷面世、林林总总,总令人有目不暇接之感。回顾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与写作的历史,虽然在理清与其他学科的界线方面取得了成果,形成了自洽的写作格局,但就是在这样一种格局形成后整体的写作体系、框架似乎有被程式化的嫌疑。于是学界同仁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学科创新出路何在,如果仅仅是按照形成的既定模式写下去,教材急著作将会千篇一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在不断推进,却总令我们不能有畅快之感,究竟如何在进一步反思既有的研究模式基础上来推进思想史叙述的推陈出新成为学科的重要议题所在。本文的思索是在读罢葛兆光著《中国思想史》(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后受其“思想史写法”启发及思想史写作“实践”感染下写就的。
  先由葛著中有关“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谈起。
  “一般知识与思想”,是指的最普遍的、也能被有一定知识的人所接受、掌握和使用的对于宇宙间现象与事物的解释,这不是天才智慧的萌发,也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当然也不是最底层的无知识人的所谓“集体意识”,而是一种“日用而不知”的普遍知识和思想,作为一种普遍认可的知识与思想,这些知识与思想通过最基本的教育构成人们的文化底色,它一方面背靠人们不言而喻的终极的依据和假设,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理解,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解释与操作的作用,作为人们生活的规则和理由。(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导论)》复旦大学2010年版,第14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经典著述的写作中,以资利用的史料常常与中国哲学、历史学中用到的经、史、子、集并无不同。如果我们仔细的回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会发现其实我们是站在中国的历史,哲学甚或文学之上进行翻检搜索摘查出与法律思想相关的内容进行研究写作的,作为另一研究方向的中国法制史走的仍是同一条路。在如是的法律思想史写作中我们渐渐意识到似乎思想史有些以偏盖全了,诸子百家、历代名士的行世论述固然可以成为法律思想史的“材料”。而这样的写作可以代表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吗?或者说我们研究并叙述的就是社会精英们的思想?一种多少有些精粹化的思想?那么有普通人的法律思想吗?有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思想吗?还有另外一个审视问题的角度,中国近代的法学体系是欧风美雨浸润下的结果,究竟蕴含了多少传统遗存是个殊难回答的问题。会不会现代法学与传统社会中的“法学”有着更多深刻的断裂而不是继承?打破中国传统的知识结构体系将知识重新进行划分归类,抽出其中在法学视角下的相关内容,搁置在法学的框架中,当我们这样处理历史上某位先贤的资料遗存形成其法律思想,可否适当?又如何避免对先贤思想的过度或不当阐发呢?
  面对如此多的疑问似乎很是成条理的法律思想史研究有些纷乱了,甚至已经令我们困惑的无从下手了。我窃以为拿着欧陆的法学“标尺”来框量中国传统的“法学”(当然是否有比中国传统法学更好的称谓仍需要商讨,本处姑且称之)实属无奈之举,建立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传统学术框架,或者冠以当下时髦的“范式”一说所需时日良多。学术研究又不会坐等符合中国传统的“范式”现身而后行,或者说学术实践与理论思考本就是相辅相成的,那么欧陆法学的标尺似乎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不可抹杀,惟需审慎的使用而已。
  借用葛兆光的概念,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引入“一般的法律知识与思想”的提法,可以设定传统社会中有精英的法律思想与民众的法律思想,同样存在一般的法律思想。有了可以规避只通过诸子百家、圣哲先贤论述下的群体精英化,取样精粹化的法律思想史写作方式。随之而来的疑问是在什么样的史料中检视抽取能够展现百姓法律思想的文献?又如何构筑一般的法律知识与思想呢?葛兆光在叙述明清时期的思想时曾大量利用了以前很少被纳入思想史视角的地图,这对法律思想史的写作可以视为一种启示——也就是法律思想史的写作其视角同样可以“宽”一些。在一般的法律思想和百姓的法律思想写作中,日用类书、曲本唱词、话本小说等材料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也意味着作为思想史研究的一环,对普通民众法律思想的考察和一般法律知识与思想的建立与社会史研究、民俗学研究更显近密。例如对不同朝代衙门布局,衙内陈设物品,悬挂匾额的文字内涵,升堂问案中官员及从属固定用语的考察;对民间的碑文,家规族法,勾栏瓦肆流行用语的考察等等。也就是说通过与民众生活相近的史料来考察梳理民众的法律思想,在文人的记述和议论中剥离出叙述民众思想的部分加以叙述。
  拓展思想史史料范围的同时,史料的说明力与被说明对象之间,及被说明的对象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便凸显出来。有必要进行逻辑上的清理,对葛兆光使用地图来说明思想,来叙述思想史的策略,就存有认为地图很可能是精英群体绘制的产物,表露的自然也不太可能一般的知识与思想的世界。回头来看法律思想史,假定精英的言论被推知为精英的论述,来说明精英的思想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掌握知识的精英如果同时掌握了权力,以权力来推行精英的思想,那么民众的思想就会受到影响,我们用来描摹民众思想的史料于是暗含了精英化的背景。针对民众的不同反应通过社会不同的孔道会传力到掌握权力的精英处,精英又会修正,如此往复。在这段近乎绕口令式叙述的往来中,会令人困惑,似乎这些思想就是相互杂糅很难清楚明白的区分开来。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史料是带有倾向性的,既然我们已经勾勒出不同的史料分类,就可以以资来试图说明不同的维度。还应当注意到,思想的传递是需要时间的,时间差也为我们划分不同群体的思想状况提供了有利的支持。仍在社会精英与普通民众的划分下进行讨论,那么我以为日用所不知的思想更加接近于普通民众的思想,而不是靠近社会的精英群体。考察普通民众的法律思想也更有利于贴近中国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法律思想。
  或许上述不同群体法律思想划分的启示本身并不能切实的在法律思想史的写作实践中一一进行,但至少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史体系的完善有所助益,可以由现今的扁平化,精粹化叙述中抽身出来,显得丰满许多。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