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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八十三):“公共利益”的法学思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14 10:41  点击:6847

主  题:“公共利益”的法学思考
主 持 人:蔡宏伟、张琪
时  间:2010年10月22日(星期五)晚6:30
地  点:匡亚明楼五楼“法律思想者学园”(534室)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材料:
    2010年春节前,江苏省常熟市湖苑五区的居民们突然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得知,自己房屋所附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可是,这里的房龄还未满10年,公告之前居民们对此毫不知情。琴湖是距离常熟市中心最近的一片湖水,随着城市的东扩,琴湖渐渐变成新城的中心;这次拆迁是为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在居民们递交行政起诉状两个月后,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既不受理,也不驳回。居民们本能地发出一连串质疑:自己的房产为什么毫无商量,说收回就收回?城市土地规划可以随意修改吗?这样的“商业开发”能算“公共利益”吗?拆迁补偿合理吗?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项目的主体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就此事,央视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常熟市规划局某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湖苑五区的土地用途在2005年由之前的住宅用地改为公共设施用地,在2009年再改为商业办公用地,且这种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的具体土地用途的更改不需要任何审批。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某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将湖苑五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该官员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是:首先市委市政府定下来这样一个项目;其次有前期材料支撑,即有发改委的项目批复和规划局的许可。行政程序体现了公共利益。
    希望大家就上述事件从如下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但不局限于如下问题: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哪个主体可以对其中的“公共利益”做出权威解释?在没有权威解释的前提下,常熟市政府的解释是否具有正当性?国土局和发改委、规划局之间是什么关系?在这个法律纠纷中,与公民相对的法律主体应该是常熟市政府,还是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在这样的法律纠纷中,法院、政府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都有哪些理论,这些理论的前提和论证进路是怎样的?
    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与政府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背景材料来源:
2010年8月28日CCTV《新闻调查》
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c/2010-08-29/0056209944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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