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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心贵正:原则的坚持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9-03 13:53  点击:3089

 

    一个正义的社会总是要讲原则的,尤其是法治社会,原则是其灵魂之所在。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原则的表述,每一条规范,就是每一个原则。讲法律就是讲原则,实施法律也就是坚持原则。如果将原则束之高阁,只是有些人拿来做骗人的幌子,从来就不想认真对待,那么,法律也就不可能被严格地遵守,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荡然无存了,最终社会秩序也就无法得到维护,人们也就无法得到安宁幸福的生活。没有原则,就没有法治,应当成为一句格言。罗尔斯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思想体系,无论多么精致和简练,只要不具真理性,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一定的社会和法律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公正,就必须予以改革或废除。”为了正义而坚持对的,改正错的,我以为,这就是社会的最大原则。
    然而,坚持原则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原则的坚持必然要悖逆一些人的愿望,涉及到一些人的重大利益,肯定会遭到反抗,受到不小的阻碍。所以有的人把坚持原则,叫做硬碰硬的事情,是不无道理的。比如你要严格依照法律惩处一个违法的有钱有势的人,就会牵动一张极为复杂的关系网。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来竭力阻止你的坚持原则的行为,以维护他们的狭隘利益。这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表现得最为典型。由于职务犯罪者都是有地位和身份的人,可以调配大量的公共资源为某些人谋取利益,必然建立了很多的社会关系。对他们的调查,遇到各种阻力成为一种不正常的正常的现象了。
    但是,原则是不能不坚持的,否则,我们花费这么多钱财建立这个政府干什么用呢?政府存在的全部意义,就是要在原则的坚持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卢梭说得好:“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此,政府必须始终站在公共的立场上,而不是一己私利或者狭隘之处,来进行决策和社会的改造。当然政府的原则性不可能是抽象的,而必须由从政人员担当起来。政府工作人员因为是人民的受托人,因此,他们应当履行公共利益的不眠的看守人的职责。这个道理连封建官僚都是懂得的,《贞观政要》中说:“今人臣受任,居高位,食厚禄,当须履公正”。民主思想家生动地说,公职是公众的信托所,它的全部权力和机会都应当用来为人民办事,就像公款应当用于公共福利一样。对此,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形象地比喻:“一个人接受了公众的信任就应当把自己看成是公共的财产。”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其原则性的体现,离不开政府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
    政府工作人员的原则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是依靠内心的信仰,来顽强地坚持原则。原则总是相对于损害原则的言行而言的,对原则本身坚持原则,如同逻辑上的同义反复,是毫无疑义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坚持原则就是一种斗争,是一种与非正义的甚至是邪恶势力的较量。显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缺少这样强大的精神支柱,要在复杂的环境中坚持原则,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境界不高的人,往往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从而患得患失,瞻前顾后,从动摇到原则立场的丧失,是一件很容易出现的事情。而一个具有信仰的人,尽管也会讲究策略,但是,他们懂得原则作为一道底线,是绝对不能突破的真理,从而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也绝不出卖公共利益。
    另一种就是依靠外部强有力的监督,来维护原则。正如廉政建设不能仅仅依赖个人的品质一样,原则的坚持也不能只是托付给有信仰的自然人身上。因为,一则人性的弱点总是会在所有的人身上出现的,十全十美的有信仰的人,不过是理论上的阐述、或者艺术典型罢了,并不可能在现实中产生。于是,十分坚持原则的人,也是难以出现的。每当人性弱点出来作祟的时候,无论是什么人,他们的执法行为就会打折扣,原则都会受到不懂程度的损害。二则假如把坚持原则的事业寄托在人治的做法上,本身就存在了二律背反的矛盾。也就是说,原则具有不可更改性——变化无常的东西绝非原则,最好的载体就是法治,而作为法治的对立面的人治,却是一种朝令夕改的善变的工作方式,对原则性往往构成最大的威胁。世俗的人治,一定是和原则冲突的。原则的坚持,离不开法治的推行。
    一个有原则的社会,一定是有完善的监督的社会。原则的坚持,不再是仅仅个人品质的使然,而是健全制度的必然结果。例如比较成熟的刑事诉讼制度,确保了刑事法律的严格执行,体现了司法的极强的原则性。之所以能够获得这样良好的效果,就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处在分权和制衡之中。侦查权尽管很强大,但是,其必须接受检察权的监督,促使了侦查人员不能不严格依法办案。否则,将接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权甚至是生杀予夺的权力,然而,审判人员必须十分谨慎地办理案件,以求获得准确的裁判。不然,就会成为检察监督的具体对象。当然作为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权,也必须接受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这也是一种监督,来实施正确的法律监督。检察权的违法,同样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所有这些严密的监督制度,确保了法律原则得以较好地执行。可想而知,倘若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处在这样的监督之中,原则的坚持也就是制度的必然结果了,这便是法治的理想状态。

出处:法律博客:http://miao11yong.fyfz.cn/art/717831.htm,转载自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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