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闻新国:利他的逻辑推理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7-07 12:22  点击:3047

 

  人性善与恶、利己或是利他是人类对自身思考的一个永恒主题,古代先哲到当今思想者都对此提出了见仁见智的看法。中国古代就有人之初性本善与性本恶之争,这方面连绵不断的文献浩如烟海。在西方,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私人的恶德公众的利益》将人性自利论推向极致,他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虽应该以理性和利他为重,但所有一切行为和美德起源于利己之心。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中试图从生物进化科学的角度阐明自利的机器在于基因。亚当·密斯在《国富论》中透彻分析了人类利己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同时他也在《道德情操论》强调人们自爱的本性与同情心相伴随。阿马蒂亚·森从“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的生活意义的思考出发,认为单一性人性利己假设存在不足。现代经济学仍然以经济人“自利性”为基本假设,就连马克思也认为“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足见人类存在基本的利己之需。将人性假设为恶,以小人之心度小人之腹,有利于防患于万一。将人性假设为善,有利于人们趋利避害。其实善与恶、利己与利他,同时存在于人性之中,可谓一阴一阳谓之道。在现实世界中善与恶、利己与利他既有一定的自然性基础,又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关系,过度宣扬任何一方都没什么好处,历史上人们常常受过度宣扬利他比宣扬利己的危害性影响更大。所以,当我们从人类的思想库中搜寻到关于人性的不同观点时,我们在面对现实时也有必要记住尼采的一句话:每一个人都是世界的一扇窗户。回到自然直面现实时,我们需要回归自我,给这扇窗户留下畅通出入的自在的空间,以摆脱读书的陷阱与知识的负担,在读生活这本大书时更应如此。结合我国社会发生的大转型,我们也有必要进行启蒙性反思。

  当然,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深刻的改变。我国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对于重塑观念、对于理解人性等问题具有一种自我教育的意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某些不适时宜的观念仍会根深蒂固地以一种不真实的方式影响人们。观念变革与社会变革互为影响,不彻底的观念变革反映了社会变革的不彻底性。良好社会结构的形成需要人们将一些社会基本观念还原为更加真实的程度,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分析还原利他主义的真实性。

  人们一般将利己与利他作为两种对立的观念看待,人们常常对利己持有偏见的同时,对利他的理解也是肤浅的。然而对利他主义的观点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后,我们会发现何为真正的利他,在把握利他的真实含义和利他存在价值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理解利他与利己的相容性关系。

  所谓利他就是要求从我者的角度出发,作出一些有利于他者的行为。或者说,我者的行为动机就是为了满足他者的利益并且表现出相应的行为。利他有不同的层次,既是心理上的,也是行为上的,最后更表现在结果之上。根据利他的不同层次和利他结果的不同判断标准,可以分离出截然不同的利他观。

  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独立自由选择权利的个体,既是我者,又是他者的他者。只有把我者和他者都看作独立的个体时,我者和他者才有意义。如果不把每一个人当作自由选择的个体看待,利他的要求就会成为虚无飘渺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则,这样我们对利他的讨论就毫无意义。从我者来看,利他首先是驱动我者行为的规范要求,但利他的作用对象是他者。利他作为行为动机考察时,不便再进一步追问利他的动机又从何而来,所以本文将利他作为既存的原初动机对待,而且这种动机对每一个我者来说是自律性且自娱性的,是相当自愿的,而不具有他律性,否则它违背了个体自由选择的假设,所以利他并不是教化者倡导的利他。自然界和社会也确实存在此类发自我者的利他现象,比如母鸡奋不顾身的呵护小鸡,人类也有很多利他的个体行为,而且这种利他是能从行为上观察到的利他。

  因为利他首先作为心理动机而存在,并且是个体自由判断的一个部分,所以从动机到结果来分析利他,存在很多看似悖论性的问题。仅就心理倾向来说,利他和利己并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是人们的一种心理动机。这种动机都是从本体发出的,都是满足于本体心理的,也就是说心理上都是利己的,否则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发出不利于自身心理的一种倾向。但是如果仅仅把利他停留在个体动机的心理层面上,利他可能会囿于完全的利己状态,因为利他的行为结果最终要由利他对象自身来判断,利他主义者应该以尊重他者为基础,如果不是这样,利他主义者就会把每个人当作一种工具,当作利他者实现所谓利他目标的工具,这就无异于狭隘的利己了。

  真正的利他,就是要首先承认他者的利益。仅仅把“认为自已的行为有利于他者的利益”当作利他是不够的,而且在这样的认识上作出相应的行为也常常是有害的。仅仅有利他的动机,不一定会有他利的结果,这样的例子现实中有很多,如很多家长式作风的利他动机和相应行为常常带来害他的结果。当然以利他为作野心的幌子更是会带来极端的害他结果。对于社会中不乏利他的理想主义者来说,个人的利他动机更不应该向公共制度的选择中扩展,因为所谓利他动机的制度化带来的害他结果更难以纠正,这在历史中也不乏深刻的教训值得记取。

  所以利他要求以我者的身份满足他者的利己之心,从这种逻辑看,我者的利他行为应该不排除他者的自利行为。所以真正的利他与利己并不矛盾,利他与利己只是从不能的角度看问题罢了,唯一的区别就是利他者承认他者的自利,而且不过多考虑我者的自利罢了,或者至少是要有利于我者的同时也要有利于他者,而利己则倾向于从我者自身利益考虑问题,也有可能实现正面性质的以己及人的反思。

  在利他分析中,用整体观的功利主义来评判利他结果同样是有害的,如果没有每一个人的自由选择这一基础,利他既失去了作用对象,也失去了判断标准。在基于个体抉择假设基础之上进行翻来复去的推理时,利他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体现出了内在复杂的冲突性质。因为我者与他者均是平等自由的个体,我者的利他是我者的一种自由权利,这种权利的限度又必须止于与客体相关的他者的类似权利的接受程度。所以利他的主客体关系,以及利他与利己的关系其实关涉的就是平等个体间利益协调均衡的问题。

  从利他的界定来看,这里所说的利他不是主观利己而致客观利他的利他,也不是只强调主观上的利他,而是主观与客观利他的统一。除舍己救人等一次性主客观统一的利他外,利他的结果需要以利他主体的持续存在为基础,所以无论作为利他主体的我者其利他的主观性多么真实强烈,客观上我者也是互利的受益者,这种互利是不同客观性利他的复杂结果。其实利己也好,利他也罢,只要每一个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物质和心理的自我需要总是自身存在变化的客观而原始的基础,也是持续利他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有别于一般事物。人类的心理动机将这种客观渊源扩展到交互需要的利他理性的程度时,利他与利己就着实成为人类心灵的真实镜像。

  因此,利他与利己并非完全对立,两者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过程中自然发展的于己于人的两种心理倾向,只是两种心理倾向对同一主体来说,在同一时间不完全对称,也就是说不同的个体不同时间会持不同的倾向,虽然利他与利己存在某种本质上的认同和一致性。

  另外从我者与他者的关系看,他者的范围又是一个更为有趣的推理视角。作为人类个体的我者,他者是指区别于我者的同类个体,还是异类个体,还是区别于人类的其他生物,甚或是其他客观存在的自然之物?当他者以利己的目的与我者发生冲突时,我者是否还会利他?这些问题一方面会引发更深层次的哲学思考及推理,另一方面回到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现实层面看,利他与利己终将归于个体存在意义上的利益冲突而又合作的本源,而且只有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契约结构才能反过来阐明利他与利己有意义的内涵,这也正是构筑和谐世界应该承认的人性之本与智识基础。   
 
转自:选举与治理网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