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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人|INFORMATION
孙国华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0 15:23  点击:18548

   孙国华(1925~),河北阳原人,当代著名法学家。1946年在北平汇文中学毕业后入朝阳学院司法组学习,参加进步学生运动。1950年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期研究生班学习,1952年毕业后留校任教。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社会主义法理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苏联(俄罗斯)法的一般理论。讲授过国家与法的理论、政治思想史、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苏联法的一般理论等10多门课程。80年代以来,曾先后给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和部分省市领导班子讲授法制课。50年代中后期开始指导研究生,1985年成为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已经指导博士生数十名。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南京师大、陕西省委党校、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等多所院校兼职或客座教授。兼任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法学学科规划小组成员,是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高级讲师。

  主要著述

  (一)独著、主编学术著作
  1.《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独立)湖北人民出版社,1955年。
  2.《谈谈守法》(独立)通俗读物出版社,1955年。
  3.《法学基础理论》(独立)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1995年第2版。
  4.《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独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
  5.《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6.《社会主义民主:跨世纪的沉思》(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7.《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主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
  8.《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主编)群众出版社,1996年。
  (二)主编法学教材
  1.高等学校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1988年多次再版)
  2.中国人民大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
  3.《法学基础理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
  4.全国高师院校卫星电视教育师资培训教材《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1998年第二版)
  5.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教程》(1991年)
  6.《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多次印刷)
  7.《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
  8.《法理学》(中央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年)
  9.高校法学教材《马列法学原著选读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11.干部法学教育教材《法学概论》(合编)红旗出版社,1985年。
  (三)主编、参编的主要法律工具书
  1.《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
  2.《法学词典》(参编)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初版,1986年修订版。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参编)。
  (四)论文、译文、译著
  论文、译文大量散见于刊物、报纸和文集中,其中主要涉及有关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的作用和职能、法与政策、法与正义、法的价值、法的效率、法与利益、民主与法制、改革与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等等方面的论文多篇。
  (五)主持并完成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其中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社会主义法治论》等课题的研究。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和积极的社会影响。

  主要学术观点

  (一)在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方面 认为法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只有坚持才能发展,只有发展才能更好地坚持。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克服和纠正错误,但不要把正确的东西丢掉,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一定要坚持。并且要结合新的时代、新的问题、新的要求有所创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必须抛弃,但正确的、必要的阶级分析不能丢。新中国法学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建设、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尽管历经曲折,但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克服了“左”的倾向、抵制了“右”的干扰,基本方向是正确的、成绩是基本的。
  (二)在法学研究的目的和方法方面 主张法学研究要扩大视野,不能仅限于研究条文中的法,而更应着重研究现实生活中的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当从实然出发,找出法律的应然,再以应然之法律指导实践。要将哲学、社会学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有机结合起来。法律现象是社会生活多种因素的综合表现,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也应是多方面、多视角、综合性的。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采用最新的科学方法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以及法律经济学、社会统计学等,对深化研究法律问题有积极和重要的价值。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集中各方面研究力量,搞大规模、有组织的课题研究大有可为,但要防止追求形式,不讲实效。
  (三)在法的内容与形式方面 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力”指国家强制性和国家强制力之保证,是法的形式要件;“理”包括承认一定的事实和客观规律、坚持一定的公道观、价值观以及人类运用法律手段积累的一定的经验、智慧等,是法的内容要件。“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力”的运用要以“理”为依归,以“理”为据,用“理”服人。法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如果把法律规范和表现这种规范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渊源)作为法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的内容就是一定的知识和意志,这种知识和意志又往往集中表现为一定的原则、概念和规范。法律规范的内容既有经验、知识的方面,这些凝结了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成果;又有意志的方面,这些反映了法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特点,体现着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的内容的意志方面占支配地位,而法的内容的知识、智慧方面则是一定意志的“载体”。
  (四)在法的功能和作用方面 认为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引导人们从客观的实际出发,认识现实、改造现实,认识必然、获取自由,从而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手段。
  (五)在法的价值方面 指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变异性和多维性。法的价值范围至少包括三个领域,即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西方学者不做这种区分,把法所中介的价值视为法的价值的全部,是不全面、不准确的。法所中介的价值,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益等;法的工具价值主要是指法的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价值和宣传、认识性价值;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的独特价值,即满足人们法律需要的、其他社会调整措施所不具有的独特价值。
  (六)在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方面 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法律调整有其自身的方式、方法和类型,而法律调整的方法具有多样性,通常法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有三种模式:积极义务方式、允许方式、禁止方式,不同的方式各有所用,都与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认识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正确确定和分配权利、义务,选择最恰当的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是法学研究、法律工作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七)在法与利益的关系方面 认为利益作为客观范畴,对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又有能动的反作用。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现中,利益问题特别重要。因为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作用于主体而产生的不同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它使人与世界的关系具有了目的性,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八)在权力(Power)、权利(Right)与义务的关系方面 认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基本矛盾,认为权利与权力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同一的事物,权力反映着实际力量的对比,是一种使他人服从自己意志的力量,权利则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体现了一定的价值观。法反映着国家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但要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正确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首要的问题还在于从实际出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确定和分配国家与公民、国家与集体、公民与公民、公民与集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学是权利之学、正义之学原因即在于此。
  (九)在社会主义法的原则问题方面 提出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也是成系统的。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依其涉及的是全局、整体的问题还是局部问题可分为:整个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或共同原则、即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某一部门的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几个部门或跨部门的原则。其中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法的形成和运作中。依其所涉及的是法的社会关系内容还是法律手段本身,又可分为:一般经济的、政治的、社会文化的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依其所指导的是法律调整那一阶段的工作,又可分为:立法原则、法的适用原则与法律解释原则等等。
  (十)在公私法的划分方面 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历史的事实,但关于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即关于对这种划分及其发展和变化的解释,却是个值得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重新审视的问题,因为对这个问题的正确解读,对中国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
  (十一)在治国方略问题方面 认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治国方略,江总书记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补充。依法治国是政法制度层面的政治文明建设,以德治国是思想精神层面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是制度的精神支柱,制度是落实思想的有力措施,法律之所长,法律之所短,两者紧密结合,取长补短,互相促进。这样,对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十二)在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与社会自由的关系方面 主张“法 = 执政党的有关政策 + 贯彻该政策的法律手段。”主张社会主义法是自由和纪律的统一,要建立一种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应当是保护人们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的行为自由,解放人们发展社会生产力手脚的规范系统。自由和纪律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与义务,所以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不应只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十三)在社会主义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方面 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应是法治经济,实行依法治理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引航与护航作用。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其核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此外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包括法的创制、实施适用、解释和守法、执法、护法等行为),健全法制,就是要健全整个系统,特别是健全其薄弱环节。主张不应把“法制”与“法治”混同,法治是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的原则、方法,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与要求。实行法治,既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要求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守法,严肃执法。
  (十四)在如何看待中华法律文化及对待中华法律文化的态度方面 认为中华法律文化,儒法交融,德刑并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独树一帜,曾对东亚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中国法学有其辉煌的过去,也必将有其更灿烂的未来。中国的法学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批判地借鉴中外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不断健全中国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服务,这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精神文明,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四化”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性。
  (十五)关于如何看待后现代法学的问题 主张应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对后现代法学思潮进行全面地、历史地、冷静地分析,有借鉴、有批判。后现代法学面对新时代的新问题,用怀疑、批判、否定的眼光重新审视资产阶级法治下的诸多矛盾,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现实的某些真实情况,指出了西方现代法律秩序内在的价值危机,揭露了西方法治社会的虚幻性及其在“法律全球化”幌子下推行的法制霸权和新殖民活动,在这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这种批判并没有抓住要害,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带有唯意志论色彩的唯心主义法律观,即忽略了造成这一切不平等的根源正是资产阶级私有制本身,而是更多地强调意志、文化和语言对法的决定作用,似乎只要批判了资本主义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种种“偏见”,就会实现彻底的法律公正,从而体现出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彻底性。不仅如此,后现代法学否认法的整体性、稳定性,片面强调法的相对性、差异性,过分夸大了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从而无法甄别良法与恶法、压制性法与自治性法、国家的法与民间习惯之间的原则界限,导致了法的概念泛化和法学研究的混乱。后现代法学否定个性之中有共性,否定法的普遍性,主张语境式地思考法律、法律就是游戏,而游戏结果又来自不确定的言说和漫无目的的解释,从而走上消解一切秩序、怀疑一切法律权威性的法律虚无主义道路。
  (十六)关于如何看待当代俄罗斯法学研究的问题 认为俄罗斯法学研究的现状为我们提供了批判与借鉴的新平台。前苏联法学曾对我国法学研究产生过很大影响,当代的俄罗斯法学与前苏联法学有密切联系,我国与俄罗斯在国情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目前又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俄罗斯法学研究的动向仍应是我国法学研究关注的重要方面,他们关于市民社会、法治国家,关于法、自由和“强力国家”等理论观点,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冯玉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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