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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社科院法治蓝皮书征稿启事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3-16 19:35  点击:4045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法治蓝皮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旨在总结中国法治发展状况,关注现实、联系现实、总结现实,推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2004年以来,法学研究所每年组织国内法律实务界、学术界的专家评点和总结中国年度法治发展状况,至2010年已出版8本。

    法治蓝皮书是研究中国年度法治发展状况和热点法律问题的重要文献,也是国外了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窗口。特别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荷兰Brill出版公司合作向世界推出了法治蓝皮书英文版,是中国唯一一本在国际上全面介绍中国法治发展的年度报告,在国外具有广泛的影响。

    为了广泛吸纳优秀和权威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推动中国法治发展和法学研究,法治蓝皮书工作室特就法治蓝皮书中的专题报告、宪法与行政法治、刑事法治、民商经济法治、劳动与社会法治、地方法治板块,向全国征集2011年法治蓝皮书稿件。欢迎全国法学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及各界有识之士踊跃来稿。法治蓝皮书不向投稿人收取版面费、用稿费、赞助费等任何费用。

    所有来稿均应反映2010年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截取分析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侧面或者热点问题(请严格遵守后附的 “法治蓝皮书撰写规范”,亦可参考2009年法治蓝皮书和2010年法治蓝皮书中的有关文稿),截稿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稿件一经录用,法治蓝皮书工作室将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未经录用的稿件,工作室会在2010年12月末前通知投稿人。

投稿请写明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提供执笔人简况。

投稿邮箱:bkiolaw@sina.com

法治蓝皮书工作室
2010年3月

 

法治蓝皮书撰写规范

一、内容与体例

    1、文稿内容应反映2010 年中国法治历程,记录法治大事,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建设性地总结法治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展望法治进程,为法治改革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2、文稿应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为指导,侧重实证,从法治实践出发,落脚于推动法治实践,有理论的提升、升华和深化。文稿对法治实践的描述应简明扼要客观,避免对具体法治事件的详尽叙述和评论,并避免陷于对法学理论的推演、对法学观点的综述和对境外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引介。

    3、除了部分具有时间跨度、反映特定专题的稿件外,其他反映2010年法治发展状况的稿件,最好使用2010年的数据。法治蓝皮书鼓励撰稿人使用自行调研的一手数据,并注明数据来源。所录用的稿件,在2011年1月1日之前还可以数据进行局部补充。

5、报告应具有原创性,注意学术规范,在法治蓝皮书正式出版前,所投稿件的主体内容、主要观点不得在其他报刊、网络上发表。

二、语言与技术

    1、标题由撰写者围绕课题自行择定,可加副标题。

    2、语言要求严谨、精炼、简洁,注重权威性与可读性,直观反映法治状况,直接切入理论正题,直接提出法治建议和对策。

    3、篇幅以1-1.2万字为限。

    4、报告标题下不设节,其下层次可依次为“一、”、“(一)”、“1.”、 “(1)”。

    5、插入图表应作连续标记,文中应有对图表的说明,并插入合适位置。

    6、注释采用每页连续脚注。

    7、注释以少为宜,应以引用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为主。

    8、文稿应附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中文摘要不超过200字,关键词不超过3个。

三、文稿技术规范

    1、文稿一般按一、(一)、1.、(1)的序号设置层次,其中“1.”以下(不包括“1.”)层次标题不单占行;文稿层次较少时,略去(一)的层级;段内分项的,用①、②、③、④……表示。具体为:

“一、××××

(一)××××

1.××××

(1)××××

(2)××××

①×××××××××; ②×××××××××;③××××。”

    2、文稿注释采用每页连续脚注(用1而不用①),引文规范应为:

(1)著作类:[国籍]著者:《书名》,译者,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2)杂志类:作者:《论文名》,《期刊名》××××年第×期。

(3)报纸类:作者:《文章名》,××××年×月×日《报纸名》。

(4)英文注释中杂志名与书名用斜体。文章名用引号。

    3、参考文献置于文稿正文末尾、后记前;体例与引文体例注释同。

    4、图表应按章编号,如“图1-1”、“表1-1”,前一数字为章序,后一数号为图序或表序,图题排在图稿下方,表题排在表格上方,图表应与行文叙述照应,即在行文中要先出现抬注(见图1-1、表1-1)字样后,才能接着出现图表。

    5、数字10以上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但中国古代典籍、年号中的数字,保留汉字习惯;10以下的一般用汉字;法条的条款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之间连接一律用波浪线;超过3位数的数字间一律不加逗号分隔,如10000;20世纪以前年代采用20世纪90年代、20世纪80年代的表述。

    6、标点符号应规范。

    7、文稿应尽量避免口语化、报刊语言,如“解放前、解放后”、“建国后”,应准确地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 “1949年以前”;要注意少用第一人称,如我国、我党、应表述为“中国”、“中共”;简化语尽量少用,若用,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注说明;“文革”一律表述为“文化大革命”。

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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