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动态 > 阅读正文
法治动态|INFORMATION
最高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2-28 14:02  点击:2691
最高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答记者问时说,最高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死刑复核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
  发言人说,坚持“少杀、慎杀”,就是要严格掌握和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被害方过错行为引起的等案件,应慎重死刑立即执行。
  在回答如何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问题时,发言人说,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死刑核准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记者:朱大强)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