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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加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设上网营业场所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2-25 21:15  点击:2731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加规定 中小学周边不得设上网营业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这是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加的规定。
  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需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如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进一步减少和限制营业性网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除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外,还对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补充:“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另外,原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法应明确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尽管“发展权”可以包括“受教育权”,但不够突出。
  法律委研究认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表述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提法是一致的,可以不再改动。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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