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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过《条例》明确处罚“行政乱执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2-23 21:10  点击:2700

安徽通过《条例》 明确处罚“行政乱执法”
  新修订通过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乱执法”作出明确处罚规定:轻者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触犯以下六种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察不改的。
  《条例》规定,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者:储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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