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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作品]在从混淆走向清晰这一过程的背后——学习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一文心得
Post:2004-01-06 19:03  View:3380

“小南湖”读书小组论文
“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首发作品


 

在从混淆走向清晰这一过程的背后
——学习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一文心得



 

刘 剑



 


《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一文是收录在《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编译,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中的第一篇论文,这篇论文是哈耶克1967年在德国福莱登堡大学瓦尔特•奥肯研究所演讲的文稿,1968年由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作为“临时论文”发表。
哈耶克在文中力图澄清七对概念之间一直以来存在的混淆,这七对概念分别是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意见与意志及与其相对应的价值与目的,规则支配的秩序与目的支配的秩序,偶合秩序与经济,有限民主与民主。在这篇文章中,哈耶克认为“由于一些关键术语——亦即我们因缺乏更为精准的术语而又不得不常常使用的那些术语——含混不清,严肃的知识讨论一直受着严重的干扰。在过去一段时间中,我一直在对法律、立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而正是在这一尚不系统的研究过程中,我极为明确的认识到了严肃的讨论因这些关键术语含混不清的缘故而蒙遭危害的严重程度。”所以哈耶克不得不引入一些具有鲜明区别的成对的术语,用以澄清他所指的在这些成对的术语中存在的误解和混淆。
一、 政治思想中语言混淆的存在
(一)根据哈耶克的这篇文章,这种混淆主要体现在对于七对关键术语的理解上。而其中,最基本的是在对第一对术语——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的理解上。
秩序是可欲的,因为“人的目的之所以有可能实现,只是因为我们认识到了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是有序的。这种秩序乃是在我们所具有的这样一种能力中凸显自身的,亦即我们有能力从这个世界上我们所知道的若干(空间或时间)部分中学会那些能够使我们对世界其他部分形成预期的规则。再者,我们也可以期望这些规则极可能经由各种事件而得到证明。”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所具有的这样一种秩序,那么有目的的行动就是不可能的。其中,自然环境的秩序是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对于我们来说是给定的,但是社会环境的秩序却并非如此,社会秩序在部分上,而且也仅仅在部分上,是人之设计的结果。即“并非所有源于人之行动互动关系的秩序都是设计的结果。显而易见,这一洞见才是社会理论的真正的起源或出发点”。
我们可以用“安排”或“组织”这样的术语来描述一种人造的秩序,但是却没有一个独特的词语可供我们用来描述一种按照自生自发的方式形成的秩序。因此,哈耶克借用古希腊的两个词语: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来分别指称自生自发的秩序和那种人造的秩序。内部秩序或自生自发秩序是没有目的的,它源出于构成这种秩序的要素或个体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常规性。而外部秩序却都预设了一个特定的目的的存在,是一种源出于外部或从外部强加的秩序。内部秩序常规性所决定的只是这种秩序所具有的那些最为一般的抽象的特征,个体要素行动的具体内容永远都是无法预见的,在这种秩序中“我们必须否弃那种按照我们自己的意愿去型构其具体表现形式的权力”。而外部秩序的目的必定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或实现某一特定序列的目的。这种秩序的组织者利用其掌握的手段使得安排能比较彻底的与他的意愿相符合。
在《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一文中,虽然哈耶克主要区分了七对术语,但本文认为这七对术语在哈耶克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着位次的先后。这种位次的先后,不是说哪一对术语在绝对的意义上是不重要的,而只是说在它们之间的产生序列上有着先后的不同。有关“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的观点,是哈耶克社会理论中最为核心的洞见之一,而其中只有自生自发秩序才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或者说,“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可以说就是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上存在着理解上的混淆,所以才可能产生以后所列的其他术语的混淆,甚至还有在哈耶克的那篇论文中没有涉及的政治思想中其他概念的不清。
(二)由于对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理解的含混而导致的对于其他相关术语的混淆。
首先,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为了形成内部秩序或外部秩序,在秩序之中的个体要素就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则或规范。所谓“内部规则”是那些在它规定的客观情势中适用于无数未来事例和平等的适用于所有的人的普遍的正义行为规则,而不论个人在特定情形中遵循此一规则会导致的具体后果为何。而外部规则是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的规则;在内部规则的框架下,有阐明的规则和未阐明的规则的界分。当人们在还没有能力用文字把某项规则陈述出来的情况下便就已经有了在他们的行动的过程中遵循该规则或辨识出其他人是否遵循了该项规则的能力。这两个术语的界分类似于“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和“知道那个”的理论知识之间的界分。人们在并不明确“知道”某项规则的具体内容究竟为何的情况下仍可以“知道如何”行事,而且它们行动的方式与可以经由一项阐明的规则而得到正确的描述;
其次,意见与意志、价值与目的。用“意志”代替“意见”是一种建构沦唯理主义观点的产物。“意见”之所以被代替是因为它与毋庸置疑的因果关系完全不同,而且与建构论唯理主义那种否弃所有不能得到证明的陈述的趋势格格不入。而“意志”则意味着那种理性的和有目的的行动。但实际上,远在人们还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持有这些意见之前,这些意见即已经在产生秩序的过程中发挥出了极为有效的作用了。与意见相对应的是价值这个术语,以意志相对的是目的的术语。价值所指涉的不是特定的客体、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而只是指涉许多不同的客体、人或事件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都可能具有的那些属性或特征。目的则总是与特定的客体、人或事件相关的,是实现特定的意志的理想。
再次,规则支配的秩序与目的支配的秩序。由奥克肖特教授概括的这两个术语实际上相对应于我们所说的那种完全以一般性规则或内部规则为基础的内部秩序,和那种旨在实现特定目的的外部秩序。幼稚的建构论唯理主义似乎更容易接受后者,因为它的理性标准就是那种服务于已知的特定目的的可以辨识的具体秩序。
第四,偶合秩序与经济。为了与前述的内部秩序、外部秩序相对应,有必要采用一个全新的专门术语来指称那种自生自发形成的市场秩序,即偶合秩序。而唯社会论者所有目的、所有试图实行“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的尝试,及“福利经济学”,却都想把自生自发市场秩序这种内部秩序改造成一种安排或外部秩序,即把“偶合秩序”扭转成一种严格的经济。
最后,有限民主与民主。“民主”现在常常被用来指称一种特殊种类的民主制度,但是这却根本不是这个术语最初所描述的那种基本理想所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民主”一词虽意指最高的权力应当由人民之多数或他们的代表掌管,但却并非是说最高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是无限的,故有有限民主一说。最高权力机构专司阐释内部规则的权力,并且其发布的规范只有在符合内部规则的情形下才能取得法律的效力,而其渊源的本身不是使它成为有效法律的充分条件。具体的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形式对其进行监督。
二、政治思想中语言混淆的原因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本人对这篇文章的理解,哈耶克在澄清这些关键术语的含义的工作中,所做的并非是单纯的语义上的划定,厘清的也不只是这些术语在通常的语言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混淆。可以说,哈耶克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几对术语进入他讨论的范围,是有特定目的的。为什么在这样的几对术语中会产生混淆?为什么这样的混淆一直都没有被别人注意到?本文认为,在不进行区分而是一体使用这些术语的群体中,他们在使用这些术语时所依据的理论框架与哈耶克在清楚的意识到这些术语被错误的混淆时所依据的理论框架是截然不同的。可以说,为什么只有哈耶克看到了这样明显的并且有着如他所说的那么严重危害的术语之间的含糊不清?我认为不是因为哈耶克比先前的理论家更聪明,更有智慧,而毋宁说是他选择了与他们不同的理论视角,在他们的背后存在着不同的理论作为支撑。
一 哈耶克澄清混淆的直接理论依据
上述混淆的存在直接的取决于论者是否承认社会秩序中有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的区分。没有看到这样区分的论者自然将所有的社会秩序视为同质的,自然会产生哈耶克所言的混淆。如果从这一点上来看,实际上不做这样区分的论者并非是混淆了这些术语,而是根本无视这样的区分的存在。而哈耶克之所以认为有做这样区分的必要,并认为不做区分混淆适用是有严重危害的,就是因为他看到了社会秩序是有质的不同的。即哈耶克的社会秩序分类学理论。依据这一理论才有了内部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和外部秩序人造秩序的区分。“在社会科学中,事物乃是人们认为的事物。”“当我们在认识和理解个人行动及其客体的时候,我们总是会把我们所知道的那种客体分类系统投射到该行动者身上,并且依据这种方式对我们所实际看到的行动添附其他意义;”可以说,正是因为哈耶克看到了自生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质的差别,所以才有了对与此相关的其他术语的“混淆”问题的认识。
哈耶克对于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所做的这种分类学上的区别极为重要,因为它彻底否弃了人们普遍持有的那种唯理主义信念或“自负”,因为正是这种自负使人们在心智层面上倾向于把所有的社会秩序都视作是人为了实现某种具体的目的而经由审慎思考设计并创造出来的东西。而这种把所有社会秩序都视作是人造之物的做法哈耶克看来是一个大谬误。社会秩序分类学是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对象的建构的基础和限度。
但是社会秩序分类学只是解决了社会秩序非同质性的问题,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某一种社会秩序比另外一种社会秩序更可欲或更具助益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哈耶克通过自由理论来回答的。自由不仅是一种有助益的手段而且自由只能与自生自发秩序相融合,从而赋予了自生自发秩序以“有助益”的规定性。
(二)哈耶克厘清混淆的深层理论依据。
自生自发秩序是可欲的,所以“我们应当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置其于权威当局指导之下的方法)的方式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是我……现在给我就这些问题的四十年的研究所下的最终结论。”这一段话明确表示出了哈耶克社会理论以为基础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特征。进化论理性主义认为并非所有的社会秩序都是人类理性创造的结果,在理性创造的这种秩序之外还有一种生成的秩序——自生自发秩序。而与哈耶克这种理性主义相对的是建构论唯理主义,后者认为所有的社会秩序都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经由理性刻意设计的结果,所以所有的秩序都是人造的,在他们的视野里根本没有一种叫做内部的或自生自发的“秩序”。
进化论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理性主义这两种传统首先对于理性的立场是不同的。建构论理性主义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然而这在哈耶克来看却是一种“致命的自负”,进化论理性主义主张理性的限度,认为只有在累积型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的发挥作用。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即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人是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致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审视它们并对它们做出评价的地位。进化论理性主义并非是不承认理性的任何作用,相反哈耶克明确的指出“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禀赋。我们的论辩只是旨在表明理性并非是万能的,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则有可能摧毁理性”。
其次,建构论理性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最大的差异还在于它们对各种传统的作用的认识不同。前者在证明制度安排的效力方面确立了一种谬误的条件,即所有并不明显服务于共同同意的目的的制度都应当被否弃。而进化论理性主义则指出,各种使我们得以适应于世界的行为规则系统乃是一种进化的成就,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种理性不及的性质。历经数代人的实验和尝试而达致的传统或成就包含这超过了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经验,人们或许可以通过分析而发现,但是即使人们没有透彻认识和把握这些行为规则系统,亦不会妨碍它们有助于人们的目的的实现。在规则的产生方式上,制定不是唯一的途径,甚至更重要的是另外一条途径——规则的文化进化。
建构论唯理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焦点之一是对待理性的立场上,一种理论是理性至上;一种理论是理性不及。另一个焦点是在对待传统的作用上,一种理论是不承认传统的规则作用,一种理论是将传统作为规则的重要的渊源。二者哪个是更可欲的,是更合理的?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的根基却是这两种理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能够给出回答的是进化论理性主义所依据的哈耶克的知识论理论。
(三)认识政治思想中语言混淆的知识论基础
哈耶克认为,那种信奉刻意设计和规划的制度优位于自生自发社会规则的观点,实际上渊源于一种极为古远且在现代仍为人们普遍接受而不加质疑的二分法的谬误观。这种谬误是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智者们提出来的,人们按照现代术语所表达的“自然的”与“人为的”现象之间的二分观。这种二分观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形,其间某一论者可以因某一种特定现象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把它视作是人为的现象,而另一种论者则可以因这个同样的现象显然不是人设计的结果而把它描述成是自然的现象。这种二分观通过把大量的且独特的现象不是归属在“自然”的范畴之下就是统和在“人为”的范畴之下而使这种现象根本无法凸显出来。这种二分观的谬误是通过建构论唯理主义而进入欧洲思想的。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人以及此后2000年中沿循其知识脉络的唯理主义者都没有发展出一种系统的社会理论,以明确处理或认真探究那些既可以归属予“自然”的范畴亦可以归属予“人为”的范畴进而应当被严格归属于另一个独特范畴下的第三类现象,亦即那些既非“自然”亦非“人之设计”的而是“人之行动且非意图或设计的结果”。
正是这种二分法的谬误奠定了唯理主义的知识论基础。如果所有的现象不是“自然”的就是“人为”,那么建构论者会依据个人理性而设计出所有的社会秩序。而通过哈耶克的三分观的阐述,自然之外还存在着人的理性所不能到达的领域,那么则一些现象是人的理性不能设计的,是通过累积式而形成的。在这个领域中,作为规则的不是人刻意设计之物,是在人之行动中逐渐进化之物。也就是说,在自然之外的社会环境中,有一部分是人的理性范围之内的“知”的领域,其余的却是人的理性不及的“无知”的领域。
构成哈耶克知识观之基础的是几个核心的概念:“分立的个人知识”、“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和“无知”。“分立的个人知识”仍然是“知”的意义上的,不过这种知识却是分散的、主观性的,并不存在一种整合了的社会知识,也不存在那种把全部知识都化约成“科学知识”的知识,所以存在的只是无法加以组织的为无数个人所持有的分立的知识。然而,在人们还不明确的知道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按照某种一般性的抽象行为规则行事。正如儿童在不知语法规则的情况下也可以用语言表达,也可以理解别人语言的内容。这说明我们知道的知识远比我们能够表达的要多。行动者在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已然掌握了在社会中生活和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技艺,即已掌握了知道“如何”的这种默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默会知识还为哈耶克最终进入并确立他的“无知”立场提供了某种可能性。由于我们的知识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默会的,所以在某些情势下,我们就可能只有极为有限的知识或没有知识,也就是说我们有可能是无知的。因此,哈耶克经由默会知识的概念实现了从“知”到“无知”意义上的知识观的转换。在人无可救济的必然无知的情况下,是不能通过刻意的设计而产生规则的,此时人们会依赖实践性的默会知识的指引,在实现自己目的的同时形成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就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结果的自生自发的内部秩序,人们遵循的规则就是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内部规则。从而在自生自发的内部秩序的基础上衍发出其他的具体的问题。当然,对于这一理论之外的论者在不明确这一理论内容而使用的术语中,就会发生哈耶克所谓的“混淆”。
三、在从混淆走向清晰的过程背后是哈耶克宏大的社会学哲学理论体系
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始于对内部秩序(即自生自发秩序)的不认识。而内部秩序的概念是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核心,不仅《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一文中的其他概念的理解要依赖于对这个观念的认同,更重要的是它是哈耶克在其理论脉络中知识增量的体现,是使他与其他的社会理论区分的特征之所在。但是这个概念的内容却是复杂的,丰富的,它是在整个的哈耶克的理论体系中展开的,包括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自由理论和法律理论以及作为哈耶克理论基础的知识论。在这篇文章中,跟随哈耶克对几对术语予以澄清的工作,我们经历的不仅是对于具体概念的认识的澄清的过程,更是理解和认识哈耶克社会理论的过程,可以说帮助我们澄清混淆的正是哈耶克的整体的社会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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