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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解读:资格审查不设歧视条件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2-11 10:40  点击:2837
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解读:资格审查不设歧视条件  
  人事部9日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就事业单位进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将得到统一规范。《暂行规定》指出,今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计划要报有关部门备案,招考时对亲属实行回避制度,录用时要面向社会公开。
  按《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均属于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要按照该规定进行公开招考。
  《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考原则。
  《暂行规定》强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者均可报名。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暂行规定》还规定了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备案、回避等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据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政策解读:招聘计划须核准备案
  《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招聘需提前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资格审查不设歧视条件
  《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后,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暂行规定》明确界定了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六项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招聘信息应公开发布
  《暂行规定》强调了事业单位招聘的“三公开”:进人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强调按照岗位所需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明确了进人的权限、程序和具体办法。
  公开招聘的具体程序为: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试、考核;身体检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暂行规定》指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高层人才可直接考核
  《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事业单位招聘不搞考试“一刀切”,而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暂行规定》规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暂行规定》强调,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暂行规定》指出,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拟聘人员须进行公示
  《暂行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须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暂行规定》规定,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招聘违规将追究责任
  为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7种违规情形: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行规定》强调,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违规应聘人员,《暂行规定》指出,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专家观点
  本报昨日就人事部出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采访两位专家,专家指出,这份规定是对事业单位改革共性规律进行总结和推广。
  谢庆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不搞一刀切有利人才提拔
  《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招聘计划,有利于各单位梳理单位职位空缺;上报备案核准则有利于增加招聘的透明度;明确通过考试的办法进入事业单位,有利于选拔人才的公正性。
  但任何考试都有待完善的地方,目前我们的选拔考试中偏重考查记忆能力的又比较多,在考试环节具有高级职称、职务的人才,具有博士等高学历的人才,可能反而不占优势。《暂行规定》指出事业单位招聘不搞考试“一刀切”,而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就是很好地考虑了这个方面,更有利于高级人才顺利、提早进入事业单位。
  今后还要探索不同级别职位,可设立不同学历资历门槛,让不同层次的人才在同一个级别上进行竞争,更有利于选材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杨波(中国人大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博士):禁设歧视条件体现就业公平
   《暂行规定》中一些相应的违纪情况处理,体现了规定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暂行规定》还体现了公开公平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有利于公平就业,目前一些单位招聘时公开设置歧视性规定,这明显违背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平原则,从公务员考录再到事业单位考录实行“不歧视”,是就业公平的政策表率,对企业招聘是示范。招聘信息公开也体现了人事监督的原则,便于信息透明。
  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属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部分,在新出台的该规定之外,希望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能尽快细化和明确,以便更好更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类型千差万别,大部分属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也不排除带有一定市场竞争性的单位,在各地具体实施规定时,要注意大方向一致下的“分类指导”。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应聘事业单位六项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种违规情形将追究责任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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