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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公民可以提请人大释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1-19 13:33  点击:2948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公民可以提请人大释法
  一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公民能提请人大释法的机会过去是微乎其微。而这一局面现在有了突破。记者今天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该机构1月13日以高票通过了一部规定:成都公民如果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理解有分歧,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法规解释。
  这部规定的全称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它在全国地方性立法规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公民如果认为该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某些条文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或对法规条文的含义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等情况,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法规解释。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该市没有法规解释案的空白,使该市走在了地方人大立法解释工作的前列。
  自1979年以来,各地、各部委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的法律问题,绝大部分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的法工委作出答复。为弥补立法解释工作的不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借鉴这种做法,也是由下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起了法律、法规的解释职能。这种办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能解决实际问题,但也存在局限,如法工委没有正式的解释权,其所作的解释严格来讲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以工作机构的名义行使立法者的解释职权,存在越权之嫌。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出台的这部规定,对法规解释的类型、原则、效力、主体、程序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规范了地方性法规解释权的行使,扩大了法规解释的提议主体范围,使普通市民都有权提出解释要求。
  这部规定明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因对相关法规条文的理解与解答不一致,而作出错误裁判或决定的,在法规解释制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严格依法办事是执法机关的天职,执法机关如果发现自己曲解法规而错误执法、司法的,应当及时纠正,更不能剥夺当事人要求纠正错误处理的权利。”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在地方立法解释规定中,这部规定还首次将法规解释划分为立法解释和法规解答两类形式。重大复杂的争议,如“本市地方性法规之间针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相一致,且新的法规对如何适用未作专门规定的”等情形,由人大常委会正式制定立法解释。对法规条文含义理解方面的争议,则以常委会授权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规解答。
  旁听了该市人大常委会1月13日会议的一位公民表示:“成都市这部规定能够出台,我非常高兴,因为公民也对法律有了‘指手画脚’的机会,同时我也感受到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的精神。(记者:闵捷 通讯员:蒋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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