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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喆:宪法是保证国家团结的基石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10-23 21:12  点击:3536

    ——《联邦党人文集》的核心


    作者首先明确指出,之所以发表这一系列论文的目的在于,论证联邦对于美国社会政治繁荣的裨益。由此它们将涉及到诸多问题:建立联邦国家的意义,新宪法与共和政体、州宪的关系,及其对于政府和民众的意义等。他们批评了有人提出的由于13个州过于广阔而无法被囊括在一般性的制度下,故而必须依靠把整体分为不同部分的独立邦联的看法,指出,目前的邦联不足以维持联邦,只有接受新宪法才不会分裂联邦,对此必须高瞻远瞩,看到新宪法对于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政府、维持国家统一和人民获得安全幸福的基石作用。


    作者指出,人民为了授予政府必要的权力,而将某些天赋权利转让给它,这使得我们在决定是联合成一个国家,还是分为几个独立的邦联时,必须考虑何种选择更有利于人民。历史的现实是,这里的人民被最坚韧的纽带联合在一起,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语言、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隶属于政府的同样原则,用自己共同的计划、军队和努力,在独立战争中并肩作战、流血牺牲而获得全体的自由和独立。这个国家和这种人民是相互形成的,它有着非常合适和方便的遗产,因此它不应当被分裂成许多互不交往、互相嫉妒和互不相容的独立国,而要保证和谐如一的人民的团结及各种阶层、派别的联合及其永久性,就必须建立一个联邦政府。长期以来,人民的意愿就是不断牢固地团结在一个被授予足够权力来达到所有目的的联邦政府下。美国的繁荣取决于自己的联合,联合一旦瓦解,所有的伟大将不复存在。


    作者认为,一个全国政府就是一个有效政府,与13个分散的州或3、4个不同的邦联相比,它有许多益处。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了建立一个有效政府的益处:一是,由于它有更为广阔的对人才的选择范围,这就使得全国的政府管理、政治计划和司法决定更为明智、系统和适当,从而能更为完善和正确地遵守国际法,使他国更满意、本国更安全;二是,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在对付战争或非法侵犯的危险上能够提供更多的保证,它比较稳健和冷静,能够慎重而公平地考虑和决定最适宜于摆脱困境的方法和手段,同时,一个团结的强国比一个无足轻重的州或小邦联更易求得和解;三是,一个政府能够更好地集中利用人才资源和力量,能协调各部分和各部门的关系,使之按照全国一致的政策原则行事,而全国政府能力高强、商业管理深谋远虑、民兵组织适当和训练优良、资源和财政管理细致、人民自由满足和团结,是获得他国的友谊而不是遭之侵略的前提,而一个分裂的民族或缺乏效率且分散的邦联是难以赢得他国尊重的;四是,联邦制有助于消除各州之间的仇视、战争及由此所带来的灾难,也可避免因对军队服役的不断需要而出现使军政高于民政的情况;五是,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能够制止和控制狂热的分裂趋势,更好地消除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党派之争,统一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公共安全体系和福利制度,保证许多利益;六是,联邦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将遵守之,参加全国政府在其正常而合乎宪法的权力范围内的工作,协助政府执法;七是,联邦制度是公民政治幸福的基础,它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使政府权力受到层层控制,所以它更能保障人民的权利。


    作者论述了民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区别,以及宪法的宗旨。指出,共和政体的优势在于,它能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民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再也没有其他政体比这一政体更符合美国人民的天性了。这里大共和又要比小共和好。联邦共和国就是指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更多的邦联合为一个国家。联邦宪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证最初13个州的联合,它最高的和最主要的权力属于联邦大多数人民,它规定和限制政府权力,并能随时更换或废除由它所建立的政府。就制宪会议而言,它所遇到的难题是,怎样将政府所需要的稳定和能力与重视自由和共和政体很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共和政体的自由性质要求不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被授予权力者始终依赖人民,而且权力应该委托于许多人;另方面,政府的能力对于防御国内外威胁和迅速有效地执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稳定对于国家的声望和利益,以及人民的安定和信任是必不可少的,而这就要求选举、立法和相应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作者指出,由于新宪法必须以美国人民所选出的代表的同意和批准为基础,这里的人民不是指国民个人,而是指他们所属的地区和各独立的州,因此,制宪就不是国民或一个集合国家的事,而是联邦的事,是参与此事的各州一致同意的产物。这样的新宪法就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而不是一部国家(即小共和国)性的宪法。作者批评了反对制宪会议计划者只顾及本州权力的多少,而不考虑联邦政府实现其目的需要多少权力的短见,认为,按照自然法的原则,一切政治制度的目的在于谋求社会的安全和幸福。全体人民的公益和真正幸福应是制宪者所考虑的最高目标,如果制宪会议的计划不利于公众幸福,那么就应当废除联邦,而倘若各州的主权不能符合人民的幸福,那么就应当牺牲这种主权。任何人只要是认真地研究这部新宪法,就会看到,它并不是给联邦增添新权力,而是加强其原有的(如关于战争、军队、谈判、财政等方面)权力。


    作者讨论了联邦机构的设立、各种权力的配置及其原则和关系、政权组织形式、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分配比例、选举总统的方式、行政首脑的任期和权利及其限制、司法独立等问题,他们详细地解释这些宪法规定的实际含义和根据,反复说明它们对于保障人民和平、自由和安全的价值。他们强调,新宪法对于保证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幸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该书的最后,他们提醒人们警惕无政府主义、内战和各州之间永久分裂状况的出现,指出,一个没有全国性政府的国家是危险可怖的,经全民自愿批准制定宪法乃是极为壮丽的事业。


    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的这些理论不仅对当时美国各州批准通过联邦制宪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至今被视为是对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精辟说明。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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