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员|INFORMATION
石少侠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2-01 13:17  点击:8028
  石少侠,男,1952年生,1982年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留校任教,历任助副教授、教授,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
  石少侠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和商法学,曾先后为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主讲过《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公司法》、《经济法专题研究》及《公司法研究》等课程。他的主要著作有:1.专著:《公司法》(修订版),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版;2.主编:《公司法教程》(修订本)(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3.主编:《经济法概论》(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5.主编:《国有股权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八五"规划重点项目),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此外,他在《中国法学》等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石少侠教授在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主要学术观点是:第一,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基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调整。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就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就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主张必须承认商法的相对独立性。尽管现代商法集中表现了"私法的公法化"趋势,使商法包含有程度不同的国家干预因素,但就其性质而言,商法与民法一样,仍然是有别于经济法的私法。第三,主张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此外,资产资源法和涉外经济法也应成为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石少侠教授在商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主要学术观点是:第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时,主张实行"民商合一制",传统商法的内容可用单行法的形式制定,而不必制定统一的商法典。第二,在公司法理论研究中,主张必须密切联系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的实际。首先,应坚持传统公司股权多元的特征,反对不加分析地承认"一人公司"。其次,主张必须重视对国有股权问题的研究,认为完善国有股权的行使和运作模式,本身就是对公有制在新形式下的自我完善。最后,主张应加强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中有关"越权原则"、"股东诉讼"、"治理结构"等问题的研究,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规范我国的公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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