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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前沿博士论坛2002(8)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7-13 12:44  点击:5983

法学理论前沿博士论坛2002(8)


  2003年7月13日上午,法学理论前沿博士论坛2002第8期在“法律思想者”学园举行,论坛有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霍存福教授主持,法学理论2002级博士研究生王培舒做了题为《人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的主报告,马存利做了主评论。大约有3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附件:


对《人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一文的思考


马存利


在国内,探讨知识产权的文献基本上局限于私法领域,这是有着历史和国情的双重原因的。《人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这篇文章为我们洞开了另一个世界,即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人权存在何种纠葛?
知识产权对我们并不陌生,说白了它就是一种“暂时”的垄断性权利,据我所知,大凡当代经济法中所讲的垄断基本上都是由于“知识的垄断”,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例如微软垄断案便是一个典型。为什么人类会对“知识”进行保护?已经无法考察了,因为历史充满“断片”,流传的话语也是众口不一。我想,凡是能为人们带来“好处”(good)的东西,才值得人们去费尽心机设计一种制度去“垄断”,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如欧洲的出版商从专有出版权中获得了扩建出版公司大楼的资金,同时西方世界的图书馆才会在出版商的大力赞助下建立起来。“那句为智慧的火焰添加利益的燃料”,不知道是为了取悦谁而说的!是为作者,还是为出版商?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权,当然具有它的条件,它必须是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性权利”存在,然而为什么是基本性权利?王师兄已经在文章中加以论证了,此处不再赘言。我想说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人权,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具有什么意义。


一、意义何在?


知识产权作为人权,为权利的机会平等创造了条件!知识产权既然是人权,那么必须是凡人皆享有。反知识产权的人士提出了质疑——谁在享用知识产权并从中获利?是作者、发明家、设计师,还是出版商、中介公司?老百姓得到了什么?当然上述那些人也都属于老百姓,但是,他们不能代表所有人。
诚然,知识产权肇始于“特许”,而不是自由竞争。但是,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中世纪的特许之权,而是文明社会的普世之权。平等精神是知识产权制度人权属性的直接反映。知识产权法中的平等,是一种从事创造行活动的自由选择,是一种取得创造者权利的机会均等。“至于人们从事何种创造性活动,取得何种结果,那是由人们的天赋、才能、机遇去决定的事情,应该允许存在差别。” 可以这样说,知识产权作为人权的意义在于: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凭借创造性劳动而取得权利,一切知识产权主体平等地受到保护;在涉外知识产权关系中,根据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按照对等原则,对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的平等保护;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中,注重对一切民族、种族的智力成果给予平等保护,促进各国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发展。
由此可以引申,在国际关系中,知识产权作为人权有利于“全球化”谎言的拆穿!这里包括两个问题:
1、对南北贫富差距的反思
几乎所有谈论法律全球化的文献,都会列举Trips作为全球化的一个结晶。可是当大家反思全球化的后果时,我们却不容乐观!全球化带来的不是全球繁荣,而是日益加深的南北贫富差距。为什么?因为发达国家在为非发达国家进行援助的时候,往往带有条件的,如政治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等,尤其是后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Trips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它已经被作为发达国家迫使发展中国家当代的“南京条约”,不能否认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的“进取心”,但是,这是以牺牲国家的利益为代价的,最终受益的是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是人权,这个命题在解决当代南北关系问题上,可以发挥其积极意义。既然知识产权是人权,那么发达国家可以享有,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享有,只有这样作才可以体现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经济上的差距,是源于贸易上的不平等,贸易上的不平等是源于“技术壁垒”(Technology Barrier)的存在,既然知识产权是人权,理应让全世界人共享。知识产权如果是人权,除了“基本性权利”的属性之外,还必须对人权的天赋性进行回答!说自由、平等是天赋人权,那么知识产权是天赋的吗?如果是天赋的,那么是否“法定”是没有意义的,它是“普遍性权利”,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质疑、国别保护是否必要?
Trips的支持者认为,实行强化专利制度不仅有助于刺激创新,而且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吸引外资、鼓励快速技术转让的最佳途径。可是,事与愿违。以版权为例,19世纪,美国的法律仅对美国公民和居民提供版权保护。在美国,英国作家的作品被盗版翻印,然后成为美国公众的廉价商品。例如,查尔斯•狄更斯的《圣诞颂歌》在英国是2.5美元一本,而在美国仅仅卖6个美分。于是,狄更斯在1842年亲赴美国,强烈要求美国采取国际版权保护措施。Trips是一些必将从保护中受益匪浅、其利益得到美国政府支持的产业,如制药业、软件业和好莱坞电影业。一部《泰坦尼克号》电影相当于日本全国的汽车工业、机械制造业一年的总和……作为1994年达成的一项全面贸易协议的部分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Trips协议。Trips的诞生,部分地体现了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模式”——自由贸易、不加保护的资本市场以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繁荣的必经途径。
列举一二:
“如果我们剥夺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战略,我们就会大大减少它们实现经济起飞的途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人约翰•巴顿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际上是有知识产权担忧的实力雄厚的公司强行实施的贸易政策。”
——科罗拉多大学贸易问题专家凯特•马斯库斯
“如果我们生活在尽是富人的世界上,那就好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危险在于:它主要损害了发展中国家接触新思想的途径。”
——哥伦比亚大学发展问题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
任何一个普遍性的制度都应该不仅包含惩罚恶人的程序,也应该包含约束好人的程序,决不允许将法律原则用作解决政治危机仇怨的武器。
经济全球一体化不过是美国一体化的代名词。而在这当中,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其工具和载体  
——基辛格博士
WTO在2001年11月在多哈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它提出,这个贸易组织应允许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主要在非洲在2016年之前不对制药行业实行专利保护。甚至知识产权委员会还建议,对最贫穷国家的豁免保护应扩大到所有技术领域。
2、对文化殖民主义的反思
就如任何一本国际关系的书写的那样,枪炮殖民化已经“流产”,而文化殖民化方兴未艾!在知识产权领域,发达国家“抢注”现象时有发生。如中国的“花木兰”被迪斯尼抢拍成电影,而中国观众浑浑噩噩。中国尚且如此,更不要说非洲、拉美等国家的文化遗产了,文化殖民化已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就中国而言,中药、动物种群、乡土风情、民间传说、民间工艺、民歌等都是我国人民智慧的结晶,当然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外国人会说:“知识产权是人权,当然归人类共有”,是啊!既然人类共有,干吗你先抢注后,让我们交费使用,岂有此理!


二、科学技术与人的尊严


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技术革命,如“克隆”就是一个典型。《德黑兰宣言》指出:“当近来的科学发现与技术进展为经济、社会和文化进一步打开广阔的前景时,这些发展却也可能危及个人权利和自由,并需要持续不断地对其予以关注”。
“克隆”为我们大家提供了一个探讨的文本。如何看待“克隆”,是一个充满道德、伦理、宗教的问题。一个很大的理由来自宗教的,即人是神圣的,人拥有尊严,而“克隆”破坏了人的神圣性和尊严。 似乎“克隆”的出现是一个大逆不道的事件,破坏了人类对自然产生人的认识。笔者想问的是:自然的生活方式体现了人类的什么东西?是对大自然神秘的崇敬,还是对人类自己的不自信?人类什么时候才能告别沉湎于“自恋情节”的少年而步入中年啊!殊不知,上帝造人的神话早就被打破了,我们可以容忍达尔文,为什么不能容忍“克隆”呢?
笔者拒斥形而上学的沉思!“知识”没有办法承担“尊重人之为人的‘尊严’”的义务,因为无论技术还是科学,都是中性的。可以这样说——“克隆”作为一种技术对人类而言,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同时更“要命”的是它还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由于人性的“天使”与“魔鬼”两分,因此科学技术背后所隐藏的巨大价值往往让那些“恶棍”垂涎三尺。那句话:“科学是把双刃剑”(Double Edged Sword)简直是荒唐到了极点,“科学”是价值无涉的,是无所谓“好与坏”、“善与恶”的,关键在于人们对待和使用科学的态度和做法。科学家们大多是不懂哲学的(除爱因斯坦之外),很少科学家对他们的研究成果进行道德、伦理或宗教上的反思。他们既不擅于计算经济利益,也不谙熟道德伦理,他们只知道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发明”,这是他们人生价值的证明。很多科学家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已经获奖,他们只是忙于创新无暇顾及其他。我们应该问一下:研究所、实验室之外的人们究竟干了什么,让我们的科学家背上了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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