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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惠娜:人们为什么不守法?——守法理论研究述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6-07 10:15  点击:1117

一、为什么研究守法?

规制者与受规制者的互动视角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常见的违法行为,例如乱扔垃圾、环境污染、逃税、酒驾、使用违禁药品和下载盗版音乐、盗版影视节目等。每个人都会偶尔违法,有些人会经常违法。1法律常常不被遵守是各领域执法部门的共同挑战。2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贡献在于从书本上的法转向行动中的法,3关注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运行偏离和异化,揭示法律规定与法律运行之间的差距,找到影响这种差距的法律之外的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和心理学等。其中,规制和治理是观察法律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规制和治理研究包含规制者与受规制者视角。从规制者角度看,规制者独立性、规制能力和规制策略等都会影响规制的效果。但这些发现都无法离开受规制者的视角。例如,守法研究发现人们之所以愿意遵从法律规定在于害怕被处罚,如何保证处罚的频率和严重性,从而保证足够威慑,这需要规制者提高自身的规制能力且不被俘获。但守法研究也发现威慑具有边际效应,4认受性才能保证自愿、持久地守法。提高认受性要求规制者制定的规则具有合理性、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以及给予对方机会表达看法等。此外,也有很多学者提出风险规制策略,即通过提前预测相关领域的违法风险,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这一方面可能提升执法威慑,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粗暴执法引起受规制者的反感,从而提高认受性。守法程度还是评估规制和治理效果的重要途径。总之,规制和治理的研究离不开规制者和受规制者的互动视角,只有理解人们违反法律的真实原因,规制和治理的手段才能对症下药。

二、守法的主要影响因素

当司机遵守法律是为了避免收到交警罚单或更严重的行政处罚时,威慑对守法的影响很大。然而,当司机明知自己不会受到处罚或处罚概率较小时,仍然选择遵守交通规则是因为他信仰法律和权力机关,并认为交通规则应当得到遵守。5这时,认受性对人们守法的影响更重要。澳大利亚公民史密斯先生愿意诚实地向国家缴纳税金因为他觉得纳税本身是一件正确的事情。同时,他有很多机会可以逃税,但他没有这么做。6当然,史密斯先生这么做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他希望借此得到自己亲人朋友的赞许,获得社区的肯定和良好声誉。这是同伴压力或社会规范的重要作用。7同样地,司机在有亲人朋友同行时更遵守法律也说明了同伴压力的影响。2017年,迈克亚当斯(Mc Adams)提出了另一个影响守法的重要因素,即法律的表达。他认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是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而这区别于威慑、认受性和同伴压力。8此外,一些社会经济环境所形成的违法机会也是人们决定守法或不守法的重要动力。9总体而言,守法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威慑、认受性、同伴压力、违法机会和法律的表达。

威慑

威慑指来自国家执法机关的威胁和处罚。10威慑的测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查处可能性(likelihood of detection),即个人因某种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发现的概率;二是处罚威胁(threat of legal punishment),即个人因某种违法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概率和严重程度。一般而言,处罚威胁应当同时测量处罚严重性(severity of sanction)和处罚确定性(certainty of sanction)。11如果被发现后受到惩罚的概率为零(处罚确定性为零),处罚成本即为零,也没有所谓的处罚严重性考量;同样地,如果被发现后的处罚严重性很低,处罚的确定性也会很低。换言之,处罚严重性和处罚确定性两个因素相互影响,共同决定处罚威胁。12


威慑理论假设威慑越大,人们的违法成本越高,守法程度越高。验证威慑理论主要通过客观和主观威慑两种方法。客观威慑(objective deterrence或actual deterrence)通过执法机关的查处情况和处罚金额计算人们的违法成本并揭示成本和犯罪率之间的关系。13例如,蒂利(Tittle)运用美国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和全国犯人统计(National Prisoner Statistics)研究处罚确定性和处罚严重性对犯罪率的影响。数据表明,处罚确定性和犯罪率之间有强烈和持续的负相关关系,即高处罚确定性引发低犯罪率。处罚严重性能显著降低谋杀的犯罪率,但对其他类型的犯罪率没有显著影响。其他学者也发现客观威慑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有限。14例如,安卓尼等人(Andreoni et al)发现客观的审计可能性对税收守法几乎没有效果。15在一项实验中,斯兰若德等人(Slemrod et al)则发现严密的审计和检查仅能促进中低收入纳税人群的守法程度,却降低了高收入纳税人群的守法程度。16兹姆仁和霍金斯(Zimring&Hawkins)则认为超过一定限度后,威慑的边际效用不再增加。17

主观威慑(subjective deterrence或perceived deterrence)关注个人对威慑的主观感受。18这是因为实际的处罚威胁需要通过信息传播的方式传递给个人。在交流过程中,个人感受会调整威慑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正如弗里德曼(Friedman)所说,威慑主要受认知影响。和认知风险相比,实际风险并不是那么重要。19事实上,每个人对威慑造成的成本认知是不同的。例如,两个人都认为如果一项违法被发现需要被罚100元,但其中一人觉得100元罚款成本较低,而另一个人则可能觉得罚款金额很高。学者们普遍认为主观威慑是验证威慑理论及其对守法行为影响的更适合方式。20之后的大部分研究都运用主观或个人感知数据验证威慑的效果。基于亚利桑那州高中学生对发现可能性的认知和自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情况,颜森等人(Jensen et al)发现主观威慑越高,青少年违法行为越少。21格瑞斯密克和布莱耶克(Grasmick&Bryjak)的研究发现人们认知到越高的处罚严重性,其违法行为越少,当处罚确定性认知越高,这种相关性越强。22布瑞斯维特和马凯(Braithwaite&Makkai)基于410名小企业主管的访谈数据仅部分支持发现的可能性对守法的作用,无法支持处罚确定性和严重性对守法的作用。23在一项关于入室盗窃的实验中,德克等人(Decker et al)发现只有当行为人认为发现的可能性高并且受到的处罚也很严重时,行为人比较不会实施入室盗窃行为。24相反地,基于对学生的调查,帕特诺斯特等人(Paternoster et al)的研究却发现,当控制其他变量(社会纽带因素、道德、非正式惩罚等)因素之后,主观威慑(发现可能性)的作用消失了。他们认为之前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充分考虑和处理好其他变量和威慑的关系。25帕特诺斯特和辛普森(Paternoster&Simpson)在关于公司犯罪的研究中发现,惩罚威胁、道德和组织因素能够有效减少公司犯罪。当道德感强,成本和收益的影响弱;当道德感弱,成本和收益的影响高,即惩罚威胁和非正式惩罚(如声誉受损)所带来的压力增加。26这项研究表明,验证威慑效果应当考虑更广泛的其他守法因素。27

主观威慑还常常需要区分一般威慑(general deterrence或aggregate deterrence)和特定威慑(specific deterrence或individual deterrence)对行为的不同影响。一般威慑来自遭遇过违法后果的其他人的经验。特定威慑是个人之前受到处罚的经验。28前述主观威慑的研究都测量的是特定威慑。颜森等人在亚利桑那高中学生研究中还发现特定威慑比一般威慑更能降低违法行为。29基于美国233家不同行业的公司调查,松顿等人(Thornton et al)研究了一般威慑对环境行为的影响。他们发现只有42%的受访企业可以识别出“重大案件”,89%的企业知道其他企业遭遇过执法,63%的企业就知晓的执法情况作出守法相关的措施调整。由于大部分企业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已经守法,一般威慑并不能强化法律惩罚的风险,但却能向守法者确认他们并不傻,并提醒他们保持现有守法行为。他们还通过责任感和特定威慑的相互影响揭示了一般威慑的作用。如表1所示,当特定威慑低而责任感强时,一般威慑较弱但不必要;当特定威慑和责任感都强时,一般威慑有效但并不必要;当特定威慑和责任感都弱时,一般威慑无效;当特定威慑强而责任感弱时,一般威慑有效。30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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