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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帅:“碳中和”立法:欧盟经验与中国借鉴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6-01 22:30  点击:753

一 问题的提出       

2021年10月28日,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下称“《公约》”)秘书处提交了《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即“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①从逻辑上来看,“碳达峰”为“碳中和”的必经之路,前者表示碳排放在“由升转降”的过程中位于最高点,即历史最高值,后者指一定时期内直接或间接的碳排放通过其他方式加以抵消,即“收支相抵”。②由于“碳中和”关乎经济社会的系统性变革,因此,只有稳定、长效的法律机制,才能确保其实现。据统计,除了苏里南和不丹已经达到“碳中和”,全球另有1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立法,③包括:法国《能源和气候法》(Projet De Loi relatifà l’énergie et au climat)(2019)、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Bundes-Klimaschutzgesetz)(2019)、加拿大《净零排放问责法》(Net-Zero Emissions Accountability Act)(2021)、欧盟《欧洲气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2021)、日本《全球变暖对策推进法》[Promotion Act on Global Warming Countermeasures (amendment)]、韩国《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基本法》(Framework Act on Carbon Neutrality and Green Growth)(2022)等。不过,相较于日、韩等国的“跟随性”立法和德、法等国的“支持性”立法,④欧盟的立法逻辑更加值得借鉴,理由如下。       

第一,“碳中和”的概念源起于欧洲,是欧盟低碳发展的外在表现。20世纪90年代初,“碳中和”被用于描述植物吸收和释放,1997年,英国公司将其作为商业策划概念提出。⑤2010年,英国标准学会发布了《碳中和承诺规范》(Demonstr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认为减少和抵消温室气体排放可实现“碳中和”。⑥由此,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规则谈判和机制构建中,欧盟发挥着领导者角色,并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下的减排压力转化为立法驱动,建立并完善了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18年10月,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Global Warming of 1.5℃,下称“《1.5报告》”)之后,欧盟随即提出“气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的行动愿景。⑦相较于“碳中和”特指而言,“气候中和”还包括以外的温室气体及其他相关因素。故而,“碳中和”可涵盖于“气候中和”之下——前者是后者的主要(而非全部)内容。⑧就该层面而言,“气候中和”的标准更高。从立法目的上来看,《欧洲气候法》旨在将欧洲建设为首个“气候中和”的地区,即确保所有政策围绕减排和保护自然环境,以推动欧盟国家的整体“净零排放”——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55%以上,并于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中国已连续两年保持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2021年中欧贸易额首次突破8000亿美元。⑨考虑到中欧的重要战略合作关系,欧盟的规范设计及其内在结构应可为我国立法提供有益启示。       

第二,“碳中和”催生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贸易隐含碳排放进行了重点关注。2021年7月欧盟发布了《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提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下称“《立法提案》”),提出要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希望自2026年起对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进口产品征收关税。2022年6月欧洲议会表决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修正案。与《立法提案》相比,修正案将关税起征时间推迟至2027年,但在关税覆盖范围上,除了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等五大行业,新增了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氧。尽管根据立法程序,只有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方协商之后,才能最终确定生效文本,但就目前来看,在是否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上,各方未见分歧。而碳边境调节机制虽希望推动减排并防止碳泄漏,但同时潜藏高标准的贸易保护倾向——前者为欧盟所主张,后者是基于“行动—效果”而作的合理推演。在上述几大行业中国均有出口——仅水泥、化肥、钢铁和铝的隐含碳排放量就接近1100万吨。⑩因此,如何帮助企业提升风险应对能力,是我国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进言之,除了推动多边协调机制的建立并在《公约》体系和世界贸易组织下揭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单边属性,(11)还可理清欧盟“碳中和”的立法要点及其侧重,并基于现有国情、法律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相近的规则体系与减排标准,一方面实现“净零排放”,另一方面有效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潜在影响,以释放“碳中和”立法的“双重红利”。       

基于此,笔者拟以“原则—规则”为主线,通过对法律原则的本质呈现和规律性总结,透视其所指向的法律规则,以明晰主体“可为”或“应为”何种行为,从而整体性把握欧盟“碳中和”的立法内容,系统研究我国“碳中和”的立法设计。       

二 欧盟“碳中和”立法进路及其展开       

欧盟的相关立法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从提高能效到发展可再生能源,再到推行碳排放交易体系,经历了萌芽、发展和基本成熟三大时期。自《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将国家自主贡献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为了维系全球治理领导力,欧盟在推出《欧洲气候法》时,辅以其他规范,并兼顾“区域”和“全球”两种视角,希望通过加大减排力度来持续发挥方向引领和行动领导作用,以实现“气候中和”。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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