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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罗马法学家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与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聚合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2-08 16:54  点击:2519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主观诚信;客观诚信;斯多亚哲学;辩证法;聚合
内容提要: 主观诚信概念是共和晚期的罗马法学家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创立的,他依据斯多亚哲学的伦理以及希腊辩证法的方法完成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聚合,奠定了现代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这样的工作以他所处时代罗马的宗教哲学和经济为基础。它只是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诸多的理论贡献之一。
    一、主观诚信概念产生之谜
  众所周知,诚信原则是罗马人创造的[1]。其拉丁语形式是bona fides,直译是“好人之信”。它分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方面。前者是顾及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后者是不想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内心状态。客观诚信的概念以生活拉丁语为材料加工而来,普劳图斯(公元前254年一公元前184年)留存的21个剧本中有7处使用了bona fide一词,都是为保全自己的名节良好行事的意思。但主观诚信的法律术语在生活拉丁语中并无对应物,因此,它是由何人在何时创造出来的,成为一个学界关注的问题。我在2002年出版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一书中曾说:“它完全是法学家们在书斋里为了完善取得时效制度而创造出来的,正犹如有限公司制度是德国法学家在书斋里创造出来的”。但我当时确实不能考证出主观诚信概念的作者和产生时代。如今,资料日多,研究趋向深入,我能进行这种考据了。我在《罗马法中主观诚信的产生、扩张及意义》一文[2]中,把主观诚信产生的时间大致确定在公元前150年(《阿梯钮斯法》颁布的大概时间),把精致地使用这一概念的法学家定为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这是一个很好的线索,如果我们了解清楚了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这个人及其时代,我们就有可能获得关于罗马人的诚信观念的经济基础、宗教基础和哲学基础的信息。
  二、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其人
  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于约公元前140年出生于一个法学世家,身世显贵,是大祭司普布流斯·穆丘斯·谢沃拉的儿子,西塞罗的法学老师。于公元前106年任保民官;公元前109年任财务官;公元前98年任裁判官(惜乎不知他担任的是内事还是外事裁判官);公元前95年担任执政官,在职期间,与其同僚李其钮斯·格拉苏斯提议颁布了《关于驱逐假市民的李其钮斯和穆丘斯法》(Lex Licinia Mucia de civibusredigundis),该法废除了拉丁人的迁居权,并设立了一个刑事法庭惩处以罗马市民自居的外邦人,引发了同盟者战争。公元前94年,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担任亚细亚行省总督,在那里采取了一些措施打击包税人的残暴行为,受到当地居民的欢迎。公元前89年,任大祭司,公元前82年在骚乱中被马略的支持者裁判官Lu-cius Damasippus杀害于维斯塔神庙的入口[3]。
  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除了上面的政治家角色外,还承担律师的角色。西塞罗提到他担任过P. Rutilius Rufus案件的辩护人,并在著名的库流斯案件中担任库流斯的妻子的代理人{1}175。两次出庭都以失败告终。
  同时他还担任教师和著作家的角色。就前者而言,他是时年18岁的西塞罗的法学教师。就后者而言,他著有《市民法》18卷、《定义集》( Horon)单卷本等著作。前者是下文要讲到的谢沃拉体系的负载者。就后者而言,B. Schmid-lin认为它受斯多亚哲学家(Chrysippus,公元前280-公元前206年)的《Horoi》一书的影响很大,可能是按斯多亚派的命题逻辑或断言逻辑写的,而不是按定义逻辑写的{2}251。该书被D.50,17,73收录的5个片段可证明这个推论。例如其头段这样说:遗产跟着监护走,涉及女性继承人的情形除外{3}961。此语恐怕难以被理解为一个定义,而应理解为一个规范。
  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是斯多亚哲学的信徒,所以,在西塞罗的《论演说家》中,他把斯多亚派称为“我们的”{1}35。这种哲学倾向在他对死亡的态度中表现出来。在公元前86年因为马略的葬礼引起的骚乱中,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已受过伤,所以,在公元前82年的马略党人骚乱发生后,他已预见自己的命运,但他没有逃走,然后拿起武器对抗自己的国家,而是选择了光荣的死亡[4]。
  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死后,得到了很高的评价,西塞罗在其作品中把他当做美德的化身来描写。彭波尼在其回顾罗马法史的著作中,把谢沃拉称为“以体系化的方式研究市民法的第一人”。稍晚的著名法学家塞尔维尤斯·苏尔必丘斯·路福斯收集了他的佚书,形成了《谢沃拉的佚书补遗》。他的18卷的《市民法》受到盖尤斯、彭波尼、雷流斯·菲利克斯、莫特斯丁等法学家的评注。能享有同样的荣誉的,只有后来的萨宾的《市民法》,该书得到了彭波尼、乌尔比安、保罗的评注。但萨宾的《市民法》很可能沿袭谢沃拉的同名著作,因此,评注萨宾著作的书,或许是在间接地评注谢沃拉的书。
  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作品的一些片段被收录在《学说汇纂》中,在该书收录其作品的38或39位法学家中,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年代最早,他被其他法学家援引46次{2}251。这是赋予权威的很高的待遇了。
  三、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理论贡献
  在法学史上,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被公认为有方法和问题两方面的贡献。其方法论上的贡献包括两方面:其一,开创了谢沃拉体系。该体系采用继承法、人法、物法、债法的4分制,后来由萨宾加以改造:把物法和债法掉位,所以又称谢沃拉-萨宾体系[5]。这一体系是近代的潘德克吞体系的先驱。但它把继承列为第一编的安排与潘德克吞体系不同,现代人难以理解,但这正是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为斯多亚哲学家的证据,因为这种哲学采取“向死而生”的立场{4}226;其二,作为一个律师和教师,他创造了案例分析的三分法:案情、问题、解答,这样就把具体的案件与法律问题以及法学家的解答区分开来[6],有利于从具体出发抽象出法律规则。可以说,后世法学家的《问题集》、《解答集》类型的著作,都是这种方法论的衍生物。其问题解决方面的贡献有:其一,他是罗马法中的责任三标准—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理论的打造者[7],由此破除了损害赔偿方面的客观归则原则,把赔偿与否以及赔偿的范围问题与加害人的自由意志挂钩,构成至今的人类损害赔偿法的遗产。据说他是在希腊哲学的影响下完成这一创举的,不过把场景从刑法换成了侵权行为法[8]。其二,他对监护进行了分类,分为5类,有别于塞尔维尤斯·苏尔必丘斯的三分法和拉贝奥的两分法{2}250。其三,他对占有进行了分类(D.41,2,3,23。保罗:《告示评注》第54卷),具体如何分的不详,但很可能包括诚信占有与恶信占有的区分。其四,他第一个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合同(Contractus)概念并作出了罗马人最早的合同分类:要物合同、言词合同、合意合同,从而淘汰了债务口约、要式买卖、拟诉弃权、要式口约的陈旧的对订立合同方式的描述,仅把要式口约保留为言词合同{5}193。此举让罗马的合同法与我们的合同法接近起来。其五,他在担任裁判官期间创立了穆丘斯保证(Cautio Muciana),它适用于遗嘱人以不做某些事为条件对某人为遗赠的情形,如果做了此等事情,将被剥夺遗赠。由于当时的罗马人没有解除条件的观念,这样的条件在受遗赠人死亡前是不会成就的,于是,受遗赠人活着时得不到遗赠物。这显然不公,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遂创立一个保证,它由受遗赠人向继承人作出,其内容为一旦条件成就,将返还遗赠物于继承人。这样,遗嘱人附加的消极的随意条件经过这么一番处理,变成了解除条件[9]。由此可以说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创立了解除条件制度。其六,他创立了穆丘斯推定(Praesu-mptio Muciana)据此,推定已婚妇女占有的所有的财产在归属存疑的情形属于其丈夫,可由后者的债权人执行[10]。其七,为了拯救遗嘱的效力,创立了不可解的规定视为未写的解释规则(D.50,17,73,3)。其八,以大祭司身份打造了为自权人收养时的誓言。其九,最早把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合为一炉,打造了主客观相结合的诚信原则理论。这是我推测的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理论贡献,下文会论证之。
  此外,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还有两个第一:其一,最早受到希腊辩证法方法影响的法学家,是向希腊偷取这种方法的普罗米修斯;其二,以假设的案件为背景讨论法律问题的第一人{2}243。这样的方法让法学研究不脱离实际但又不受实际的局限。
  当然,由于流传下来的文献有限,这些并不可能就是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理论贡献的全部,但仅凭这些贡献,已使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赢得了历来法学家的崇高评价。撇开中世纪法学家对他的无上赞誉不谈,只说近现代法学家对他的评价:Bruce Frier说他是罗马法律科学之父和西方法律传统之父的奠基人{2}243。《罗马法学史》的作者弗里兹·舒尔兹说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是法律体系化的奠基者{2}256。换言之,没有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法典法是否有?大陆法系乃至整个西方法律传统能否形成?都是一个问题。试问,除了这个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有哪个西方法学家获得过这样高的评价呢?
  四、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型构罗马法诚信原则的可能
  前文已述,无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的起源,都指向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那么,他是否是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统一者?或曰,他是否为罗马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型构者?我认为很可能如此,理由如下:
  第一,他既担任过罗马共和国的高级世俗官职,又担任宗教官职大祭司,这种俗界神界兼跨的经历便于他把宗教性的“信”(fides)转化为世俗性的诚信。我们知道,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出生于大祭司世家。大祭司的职责之一是照管罗马的宗教。罗马人信仰多神教,信义女神是他们信仰的神之一。既然“信”是圣法,即调整人与神之间关系的法对人的行为之要求,而背信是破坏“神的和平”( Fax deorum)的行为,必须严厉惩罚才能平息神的愤怒,而大祭司的职责之一是维持与神的和平,所以,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对于“信”的教义应该是非常熟悉的。他有可能在担任世俗官职时(尤其是担任裁判官时)把这方面的知识运用于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关系,进而运用于罗马市民际的关系,将之改造为世俗性的诚信[11]。
  第二,他研究过有法律意义的人类内心活动:故意、过失和注意,人们甚至认为他是第一个使用“注意”概念的人{6}157。这3种心理活动都与诚信有密切的关联。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主观诚信就是故意的阙如,客观诚信就是过失的阙如,注意是对过失的避免,因而是诚信的表现。尤其要考虑到罗马法中的故意通常被说成恶意诈欺(dolus malus)。而在罗马人的实践中,用诈欺的术语还是用诚信的术语表达同一个立法者愿望,有时只是一个术语选择问题。例如,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颁布的《亚细亚行省告示》中使用了“依诚信不能执行如此订立的协议”(Extra quam si ita negotium gestum estut eo stari non opoeteat ex fide bona)的套语,而公元前51年担任叙利亚行省总督的Marcus Galpurnius Bibulus颁布的告示中使用的是“恶意诈欺”的术语。西塞罗在权衡在自己的《西里西亚行省告示》中采用何者做蓝本时,取谢沃拉而弃毕布鲁斯,原因在于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构成恶意诈欺,被告要被判处破廉耻并被开除出所属的等级,而违反诚信没有这样的后果。考虑到自己的告示要抑制的主要是自己所属的骑士阶级的成员,他们往往在行省从事包税活动,出于维护本阶级利益的考虑,西塞罗采用了诚信型的告示蓝本[12]。无妨说,在此等情形,“诚信”是恶意诈欺的温柔的曲笔。这种软化暗藏着西塞罗的阶级私心,也暴露了诚信规则出笼过程的阴暗的一面:谁知道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在其《亚细亚行省告示》中使用“诚信”的术语时是否有类似于西塞罗的考虑呢?
  第三,他研究过占有的分类。诚信占有与恶信占有是这方面的最基本的分类。罗马法学家把占有两分,首先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取得的原因分为买受人的占有、基于赠予的占有、基于遗赠的占有、对嫁资的占有、继承人的占有(D.41 ,2,3,21){7}206。这几种占有原因都是取得时效中的占有的原因,这说明了占有制度是从取得时效制度派生出来的。其次从规范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占有人受法律评价的内心状态分为诚信占有与恶信占有(D.41,2,3,22){7}207。在上述架构中,去掉了诚信占有与恶信占有的分类,将极不完整,成为只有事实描述没有价值判断的格局,基于我们对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学术背景的了解,他不大可能做这样的事情,只是他有关的言论没有在他的名头下直接流传下来,间接流传下来的倒是有的,如前所述,保罗在其《昆图斯·穆丘斯评注》第22卷(D.22,1,45)中提出的以孳息奖励诚信占有人之观点,按意大利学者Alberto Al-bertario的看法,是出自穆丘斯·谢沃拉[13]。
  第四,他留下了身体践行诚信的案例。西塞罗在其《义务论》中把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作为“好人”(bonus vir)的榜样来谈论,我们由此得知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有过这样的诚信之举:他想买一块土地,请求出卖人很快对他说一个死价;后者这样做了。谢沃拉说,他对土地的估价比出卖人的要高,因此在后者的开价上加了10万塞斯特斯[14]。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作为买受人按诚信原则行事,不是讨价还价,见价一扁担,而是为得到的利益付出充足的代价,不利用相对人的疏忽或无经验牟利。这是按斯多亚哲学实施的行为,该哲学认为,理性对人的情感和欲望的驾驭从而达到不动心是人的本性{8}70。本案表现为义利的选择,斯多亚哲学是要求舍利取义的。
  第五,他留下了客观诚信的立法实践。他于公元前94年在担任亚细亚行省总督时在其告示中采用了“依诚信”的抗辩,西塞罗于公元前51年在自己担任西里西亚行省总督时在自己颁布的告示中沿用。客观诚信规则很可能就是这样传播开来的。此点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第六,他熟稔的辩证法可为他打造统一的诚信原则提供技术支持。如前所述,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是希腊辩证法的运用者。此处的辩证法并非关于永恒发展的科学,而是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它分为综合(Synagoge)和区分(Diairesis)两个分支,有人把前者理解上“上升”的,把后者理解为“下降”的{9}811。后者是把对象按一定的方式分类。前者是一个逆过程,即把分类的结果还原为体系的过程。在这一升一降的过程中,一个理论体系就建构起来了。照此推理,穆丘斯是从宗教性的概念“信”出发把它划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个分支的,尽管他未用不同的术语区分两者,而是一体地使用bona fides,但该词在他用于对占有的分类时是一个意思,在用于规制包税人残暴行为的《亚细亚行省告示》中又是一个意思。把这两个意思统合起来,就完成了对罗马法中的诚信原则之打造。
  第七,他信仰的斯多亚哲学为他打造统一的诚信提供了哲学基础。斯多亚哲学反对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的幸福观,主张有德即幸福。该派同时采用的禁欲主义为鼓励人们单纯追求德创造了条件{10}32。而美德即诚实(Hon-estum),斯多亚派认其为惟一的善[15]。在斯多亚派看来,诚实就是依自然生活{11}248,也就是按美德生活{12}259。西塞罗认为诚实体现为4种美德:1.确切地、谨慎地明了真理,因此不盲目行动,此谓之知识之德;2.为了人类社会的保存,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忠实地遵守契约,此谓之共同的社会生活之德;3.精神宏大、崇高,不屈不挠,此谓之心灵宏大之德;4.所有的言行都合乎分寸,此谓之节制之德[16]。在这4种美德中,除了第一种属于理论理性外,其他3种都属于实践理性。尤其是第二种,它就是正义之德,完全是法律之德。到了乌尔比安的时代,这一套伦理规则被吸收为罗马法3原则:即“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D. 1,1,10,1)。它们是诚信原则的基础。不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体现了毋害他人的信条。两种诚信的践行效果,又都是“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客观诚信是对狂放的抑制,它符合节制之德。在许多场合,主观诚信都是对弱者的扶助,对它的践行,也是对诚信持有者的狂放的相对人的抑制。所以,两种诚信都十分体现了斯多亚哲学的伦理观念。所以,主观诚信在被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确立后在斯多亚哲学家皇帝马尔库斯·奥勒留手里得到广泛的运用和扩张,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非独此也,斯多亚哲学还采用世界主义立场,不排斥外邦人甚至外国人,而是把他们看做自己的兄弟姐妹允许其分享自己的资源,这种立场也是斯多亚哲学支持诚信原则的支点,我们不要忘了,诚信原则首先是在与外邦人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
  由此看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是穆丘斯·谢沃拉以斯多亚哲学为基础实现了罗马诚信原则的理论化,体现为用同一个语词表征两个领域的诚信,完成了诚信原则从宗教性的“信”到世俗性的“诚信”的转变,同时完成了这一原则从“过去”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到“现在”适用于内国民事关系的转变。所以,路易吉·隆巴尔迪把罗马的诚信原则的确立时间定在穆丘斯时代,确实有理。当然,在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完成这一工作前,两种诚信可能已在不可考的时间各自确立,但它们可能曾经是彼此不相干的,缺少哲学支撑的,甚至可能是宗教性的。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改变了这一切,所以,与其徒劳地考订两种诚信各自的诞生时间,不如考证它们在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的手里获得新生的时间,我们无妨宣布对后来的世界影响巨大的诚信原则就诞生在这样的时间里。五、孕育罗马法诚信原则的经济条件
  我寻找出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是罗马法诚信原则的打造者并非为了满足自己的考据癖,而是力图寻找一个罗马法诚信原则产生的时代背景,从而说明诚信原则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孕育出来的。前文已讲了谢沃拉时代的罗马宗教背景和哲学背景,惟独没有讲到那个时代的经济背景,这里补充一下。
  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生存的58年(从公元前140年到公元前82年)压着罗马历史上的商业时代和大扩张时代。商业时代开始于公元前3世纪,终止于公元前2世纪。在这个时代,罗马完成了从农牧经济到商业经济的转型,传统的社会结构遭到一定的破坏,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出现。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就出生并成长于这样的时代。公元前1世纪是罗马史上的大扩张时代。在谢沃拉生存的58年中,罗马人征服了两个国家,从而建立了两个行省。它们是亚细亚(Asia,公元前133年)、以纳尔波为首府的高卢(Gallia Narbonensis,公元前121年){13}465。至此,罗马共有了9个行省(加上在谢沃拉出生前设立的西西里、科西嘉和撒丁、近西班牙、远西班牙、马其顿、埃皮鲁斯、阿非利加等7个行省),占了最终达到53个的行省数目的近13.2%,地中海帝国正在形成。这是一个贸易共同体,意大利商人开始活跃于东西方行省的每个角落,主要从各行省采购产品输入意大利,同时也从意大利输出产品,总的情况是人多出少{14}32。当然,行省人来罗马一意大利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这样的帝国采用的却是作为宗主国的罗马一意大利与作为殖民地的行省两个法域的结构,行省民是所谓的外邦人,他们不能适用市民法。这种法靠严格的程式保障交易安全,它们并不能为外邦人所用,于是,诚信成为在罗马人与外邦人的交易中取代程式的安全保障因素。所以,肯认主观诚信的普布利奇安诉权就是外事裁判官普布利丘斯在处理罗马人与外邦人的交易中创立的。诚信审判更是产生在行省的环境中。所以,说两种诚信都产生在罗马大幅扩张引起的“国际贸易”(严格说来应该是“州际贸易”,因为外邦人并非外国人)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注释:
[1]就像很多罗马制度都有希腊来源一样,不排除罗马法中的诚信制度有其希腊来源。根据Remo Martini教授的研究,希腊也有不受法律保护,仅仅依靠信义维持的契约,与罗马以诚信维持的合意契约无异。Cfr.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Greco》(Un’ Esperienza Di-dattica e di Ricerca: Bilancio Provvisorio, Su http://www.dirittoestoria. it/iusantiquum/articles/Martini-Diritto-romano-Diritto-greco htm, 2012年1月23日访问。以及他的“Fides” e “pistis” in materia contratuale, In 11 ruolo della buona fede oggettiva nell’ esperienza gi-uridica storica e contemporanea. Atti del Convegno internazzionale di studi in onore di Alberto Burdese, V, Ⅱ,Padova. Cedam, 2003,pp.439ss.外加Eva Cantarella, Regole di corretezza in material contratualle nel Mondo Greco, In Ⅱ ruolo della buona fede oggettiva nell’ espe-rienza giuridica storica e contemporanea. Atti del Convegno internazzionale di studi in onore di Alberto Burdese, V,I,Padova, Cedam,2003 , pp. 275ss. 
[2]参见《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3]Vease Antonio Fernandez de Bujan Sistemaitica y“ius civile” en las obras de Quintus Mucius Scaevola y de Accursio,En Revista Juridica 6(2002), pag. 58. 
[4]See Kaius Tuori,The Myth of Quintus Mucius Scaevola: Founding Father of Legal Science ? In 72 (2004),Tijdschrift voor Rechtsgeschiede-nis, In 72 (2004) , Tijdschrift voor Rechtsgeschiedenis,p. 248, note 24关于斯多亚学派对死亡的态度,参见西塞罗:《顺应自然生活》,徐奕春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最聪明的人总能从容地去死”。 
[5]Cfr. Fritz Schulz, Storia della giurisprudenza romana,traduzione italiana di Guglielmo Nocera, Sansom, Firenze,1968 , pp. 172 s. 
[6]Cfr. Aldo Cenderelli,Barbara Biscotti, Produzione e societa del diritto:storia di un metodo,Giappichelli, Torino,2005,p. 195 
[7]See Laurens Winkel,Quintus Mucius Scaevola once again, In Rena van den Bergh and Gardiol van Niekerk(edited by),Ex iusta causa tra-ditum, Essays in Honour of Eric Pool,Published as a special edition of“Fundamina”,the annual journal of the Southern African Society of Legal Historians, p. 427 
[8]同p.428 
[9]Cfr. Mario Talamanca,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Giuffre, Milano, 1990,p.257 
[10]See Adole Berg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 Philadelphia: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ociety, 1991,p.647. 
[11]Veage Antonio Fernandez do Bujan, Sistematica y“ius civile” on las obras do Quintus Mucius Scaevola y de Accursio,Fn Revista Juridica6(2002),pag.63. 
[12]Cfr. Riccardo Cardili,“Bona fides” tra storia e sistema, Giappichelli,Torino,2004,pp. 18s. 
[13]Cfr. Yuri Gonzalez Roldan,Il Senatoconsulto Q. lulio Balbo et P. luventio Celso consulibus factum nella lettura di Ulpiano, Bari , Cacucci Editore, 2008 , p. 255 
[14]Cfr. Cicerone,Dei Doveri,A cura di Dario Arfelli,Oscar Mondadori,Bologna,1994,p. 253 
[15]Cfr. Cicerone,Dei Doveri,A cura di Dario Arfelli,Oscar Mondadori,Bologna, 1994,proemio , V. 
[16]Cfr. Cicerone, Dei Doveri, A cura di Dario Arfelli, Oscar Mondadori, Bologna,1994, proemio,V.也参见王焕生的中译本,第147页。
出处:《暨南学报》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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