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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理”第壹佰期座谈会记录整理稿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2-03 19:53  点击:3818

  

“生活中的法理”第壹佰期座谈会记录整理稿

 

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生活中的法理”这个常规的学术活动是从2002123日开始举办的,至今已经坚持十年了。主题从第一期的“变性人的权利”,到今天第一百期的“公民规则意识”,内容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基本没有重复过,从这一点来说很不容易。我们今天在一百期的讨论之后再举办这个小型的座谈会的目的是对我们过去全部学术活动的总结,期望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使我们可以把这个活动办得更好。今天在座的各位老师有不少都是2003级的博士(同时也都是2000级的硕士),大家从那个时候起就一直在参与这个活动,所以希望老师们今天都谈一下自己的想法,提出宝贵的建议;也请2012级各位硕士生和博士生同学通过这两次的参与,说一下自己的感受。总之,为了我们以后的活动做得更好,请大家自由地批评。

 

王奇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我大概是今天在座的老师中最接近学生身份的一位了。我是2003年来中心读书的,就先从学生的视角来谈一下吧。我在湘潭大学念本科的时候就已经知道“生活中的法理”这个活动了。曾经看到谢晖老师在他的《法理学的能与不能》那篇文章里用一个注释特别推荐了吉林大学法理学的“生活中的法理”这个活动。这一点说明了“生活中的法理”论坛在创立之初就被学界关注了,而我当时以一名旁观者的身份,对这个活动很感兴趣,印象很深,所以我在来了吉大之后还算是积极参与。2003年的时候,“生活中的法理”举办相对更频繁,今天也来了五位2003级的法理博士(朱振老师、刘雪斌老师、刘小平老师、蔡宏伟老师、张琪老师),其实2003级的法理博士当年就很活跃,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研一的时候,和今天发言的同学们一样,我也做过主发言人,那一期是关于“乞讨权”的讨论,后来还整理出来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上,引用率好像还不错。通过参与这样的活动,至少我个人还是很有收获的,你的思想、你的文字可以和你的好朋友、同学一起分享,并且有可能被正式地印刷出来,这是一种很有“成就感”的事情吧,特别是对于当时刚刚跨入法理学大门的我来说。每一次“生活中的法理”都是锻炼自己的机会。我不太赞同朱振老师在Email里面跟我说的:我们的理论武器就那么几种,用的次数多了自己都会觉得烦。我觉得这是一个自我要求、自我考验的过程,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在论坛所选择的材料和我们试图采用的理论方法之间寻找相关性,但这种相关性是要去建构的,而不是自然而然地摆在我们面前。我们需要去读很多书,很费劲地思考,查阅很多的二手文献,然后我们才能确认为什么自己的理论视角是与选题相关的,为什么我的视角会是独特的,以及为什么这次的视角和上次的视角不同、能解决什么特定的问题。“生活中的法理”每次选题都不一样,作为一名教师,我现在会去反思选题的困难,但是从一名学生的角度,我每次面对这些现实的社会生活问题,深切地认为“生活中的法理”确实很有必要,我们从中会学到和思考到很多。如果错过一次“生活中的法理”,那么你可能就错过了一次开放自己视野、学到新东西的机会。或许绝大多数人都不会遗憾,甚至于我自己也不是每次都遗憾,但是反过来想,每次我都是通过自己的阅读、自己的思考去尝试分析和解决一个问题,我会觉得很有收获。更不用说每次“生活中的法理”发言的人至少会有20个人,至少会有78个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思维方式交锋,这就是一个思想和学习的过程,是一个共同进步的机会。

从一名学生的角度,我主要看到的是从“生活中的法理”所学到的、所收获的。当然,从一名老师的角度,就会面临很多困难。首先是刚才蔡宏伟老师讲到的选题的困难,100期意味着我们生活中的100个问题,“生活中的法理”也基本没有重复过选题。有句话讲“太阳底下无新事”,日常生活虽然在不断变化,但是其基本的道理却变化不大,所以选题真的是个很让人头疼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生活中的法理”还自觉不自觉地包含着很多理论前见,我们应该怎样去避免这些不自觉的理论前设,避免这些理论前设限制了我们的讨论和思考,我觉得这可能需要注意。第三个问题是刚才提到的方法问题,我的建议是我们的视野应该尽可能开放一些,去更广阔的空间寻找合适的理论工具。

总的来说,积极参与“生活中的法理”,将自己的思想与大家共享,产生智识上的共鸣,我认为这是我自己所喜欢的一种生活方式。

 

刘小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生活中的法理”论坛到目前已经100期,持续10年之久,这在一个追求快速消费的商品时代,是很不容易的。它之所以能够坚持这么久,我想这得益于它明确的定位和良好的组织。

首先,“生活中的法理”论坛是“权利本位论”在理论上进行探索和拓展的一种新形式,是和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理论传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的理解是,作为“权利本位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张文显老师一直在思考理论推进上的可能方向这一问题,与之相应,部门法哲学代表了“权利本位论”部门法学化的努力,“新兴权利研究”代表了权利研究的具体化和制度化的努力,而“生活中的法理论坛”则代表了权利理论生活化、日常化的努力方向,用张老师的话来说就是“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正是因为这一明确的定位和理论自觉,“生活中的法理”论坛才得以举办并坚持下来。

其次,“生活中的法理”论坛是一个组织良好的公共讨论平台。“生活中的法理”着眼于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法理中心的老师和学生共同参加。作为一个公共讨论平台,第一它主张“知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师生,都在一个平等的氛围下共同讨论,共同发言。因此,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在这种讨论中彼此受益。第二是主张批判精神。大家从各自的视角畅所欲言,互相进行学术和观点上批评和交锋,这都让“生活中的法理”论坛与众不同。

最后,“生活中的法理”也是教研结合的一个重要形式。“生活中的法理”从最初一个单纯的小型讨论会,到现在成为研究生的一门选修课,变得更加正规化、制度化,更重要的是,也使教师科研和课堂教学得以有机结合起来。目前“生活中的法理”由一位老师专门主持,其他老师轮流担任指导老师,在讨论中也有老师和学生共同参加,这可以说是一种教学形式的新探索。

结合我参加“生活中的法理”的体会,我主要针对同学们在发言中过于机械地照搬理论,过于拘泥于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本身提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近读徐复观的一篇文章,他写道所谓研究方法就是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要求和研究对象对研究者的回应。这句话很有意思,至少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你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和你独特的视角或你向研究对象提出的问题有关,方法是不定的;二是研究方法也和研究对象有关。方法实际上是研究者接近研究对象的东西,通过方法在研究者和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关系。因此,我们“生活中的法理”先不要抽象地树立一个理论框架,摆出一个抽象的概念出来,而是要思考你对这个案件是怎么看的,想要提出什么问题,然后再去选取你的方法和概念工具。

第二,同样我们要注意熊秉元老师经常说的三句话:法律作为规则,规则作为工具,概念也是工具。我们法学的学生习惯于从规则出发,从概念出发,从应然出发,熊老师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去现实地分析问题,规则只是工具,概念和理论也只是工具,关键要看你采取的理论对现实案例的解释力问题。

“生活中的法理”举办了一百期,这本身是一段值得回味和骄傲的历程,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参与讨论的无论是老师还是同学,都是这段历史的一部分,我们正在建构历史。

 

刘红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生活中的法理”今天第100期,坚持了10年时间,为学生和年青教师学术洞察力的磨砺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这个历程和其间取得的成绩,在朱振老师优美而沉厚的邀请信中有精准的表达,推荐大家会后拜读。我就谈一下我参加这个活动的一些体会和建议吧。

“生活中的法理”和“部门法哲学”、“读书小组”是中心的特色教学活动,体现了我们对法理学及其学习方法的理解。我认为,这三项训练可以合力锻造你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业务技能。“读书小组”和专业基础课是充实你的理论武器库,让你有更强大、更丰富的资源和能力去认知和应对这个世界;而“部门法哲学”和“生活中的法理”是要你活化书本和课堂上的知识,让你把武器库中的理论资源运用到制度和生活的实践中去。三者间是融会贯通和相辅相成的关系。就“生活中的法理”而言,“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它要求你对生活实践问题进行理论化的转译,要求你有良好的问题意识、能够合理地选择理论资源、并归结出适当的理论命题。这是一个很高、很难的要求,没有相当的理论积淀,不会做好。

在刚才和以往的讨论中,我感觉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个问题是“理论”和所分析的“事例”之间没有相关性,好像抓壮丁一样,随手抓了一个自己刚好看过或者感兴趣的理论资源就用来分析布置给自己的这个“话题”,其实却是“两瞎”,法理透视不了生活、也不能从生活中得到揭示。第二个问题是,“理论”和“事例”像水和油一样彼此分离,这在今天的讨论中尤为明显,不少同学都是先扣一个很大的理论帽子,为了理论而理论,一路宏大地铺陈下去,好像特有学问,等这个法哲学研究论文宣讲完了,再机械地把案例事实往这顶大帽子中一塞,就大工告成了;我认为这只是在大而无当地炫耀理论而不是真诚地运用理论,理论分析与案例事实之间要彼此观照和水乳交融才是“生活中的法理”的理想状态。第三个问题是,大家对概念和理论资源的援引显得非常随意和不扎实,有时想当然、甚至是误解和误用。

其实,这三个问题可以归为一个,那就是理论功底的不过硬。希望大家能够多读书、多思考,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既能“击长空”又能“翔潜底”,作一名具有“公共知识分子”特质的法律学人。

 

潘纪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12级硕士研究生):在生活中的法理第100期之际,我想谈一下自己的感受。本科的时候即多次参加这个论坛,每次都能从中收获到很多东西,但总体上来说,收获最大的,一部分是老师的讲解和发言,另一部分就是四位主报告同学的报告。听其他同学们随意发言的时候,有时他们讲出一些理论,谈到读过的书籍,我只感觉他们很有水平很佩服他们,却感觉从中提取不了太多有价值的信息。况且,正如很多次老师回应时讲到的,大家发言时对有些理论的掌握是不完全的甚至是错误的,所以我认为同学们在讨论的时候,发言前的思考还是不成熟的。

鉴于此,并且杜老师也提到咱们的论坛是个对法理学研究方法非常有意义的论坛,所以我们应当尽量有效地利用论坛的时间展开观点的交锋,这就需要我们每个参与的人员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每次主题出来之后我都提醒自己好好准备一下,多看一些相关资料,多动脑思考。但是,每次走进论坛乃至发言之时,我感觉还是做不到充分,想法谈不上成熟。

由此我想到了熊秉元老师的课程要求我们分成小组进行课前讨论的形式,通过小组讨论,可以过滤掉不成熟的观点,让思路变得更加清晰,从而有效利用了有限的课堂时间。我们的论坛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将研一的同学(必须参加论坛的)根据自己的选择分成几个小组,其他欲参与本次论坛的同学也可以自行组成小组,或者加入到固定的小组中来,每个小组在论坛前进行充分阅读、思考、讨论,此时讨论的形式就很随意化了,利用吃饭,课间的时间即可完成。这样一方面可以纠正自己错误的认识,使发言不至于有硬伤,另一方面使自己的思考变得成熟,思路变得清晰,这样的观点在讨论时才具有交锋的意义。在执行的时候,我们可以这样设计,类比于一些学术会议,每个希望在论坛上发言的人(小组成员或代表或任何其他人员)先向组织论坛的老师的邮箱里发送自己形成文字的观点摘要(两三百字即可,只进行形式审查),从而取得在论坛上发言的权利(单个通过发邮件也是可以取得发言权的)。我想,不管是经过讨论的或是形成文字的思考都会比天马行空随意的思考有可讨论的价值。再进一步,与此制度配套的,是老师在对发言进行回应与点评的时候提到小组的成员名称,这样基于团体荣誉的考虑,每个人都会“被迫的”积极准备。当然,任何人还是都可以参加论坛的旁听的,因为我们是一个开放的学术平等的论坛。

以上做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老师的工作量,为了增进此制度的可操作性,每次有两名同学辅助老师做邮件的处理工作,并且对每封邮件只作形式审查,即只要不是瞎编滥造即可取得发言权,也不会影响学术的平等,因为我们不是按照学术水平而是按照准备的是否充分来授予发言权的。我们的论坛应当早一些公布(比如提前一个月)论坛的主题,主报告人在论坛前半个月发表报告,(如此形成惯例不会增加任何一方的负担,因为我们不管是提前的时间长抑或短都是要耗费同样的时间寻找主题和写作主报告的),这样可以给大家一个充分的准备(阅读、思考、小组讨论、观点形成文字)的时间,从而更好地提升论坛的价值,这样才能最好地实现学术平等。

 

朱振:我先回应一下潘纪强的这个建议。这种方式我和刘小平以前也有过多次交流,形式上可能比较好,真正实现当然会很有助于讨论的质量,但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一方面,你们在上熊秉元老师法律经济学课时,如果你们准备不认真,讨论不积极,熊老师可以直接教训你们,而我和小平老师的建议则不具有这么大的权威,被你们采纳的可能性不会太高。另一方面,“生活中的法理”论坛的题目是有时效性的,它的特点是新,生活的焦点与热点不断在更新,提前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确定题目会使得我们讨论的新颖性打上折扣。总之,这个建议我们会继续好好研究,以后也会尽量把论题及早发给大家。

 

钱大军(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这周的“生活中的法理”的选题面临着困难,选了这个材料之后在确定问题方面也是几经反复。在开学之初我们制定了很多制度,但是制度在执行的时候也会出现很多问题。就选择题目来说,许多老师都说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讨论过了,现在很难选择一个合适的题目,即使选择了以后也很难确定一个不重复的题目。我一直很理解从管理者的角度用制度来规范,但这是个学术活动,我还是希望能依着学术的惯例来运行。我们一直在讲要平等交流,甚至我还曾经和朱振老师说可以考虑进行两次讨论,即先讨论一次,尔后大家再重新思考,重新形成比较成体系的想法,然后再讨论一次。但是一直没有执行,主要的考虑是,套用本次论坛的话题即我们在潜意识里都希望参与“生活中的法理”的每一个人都是生活中的公民,有自己的权利意识,也有自己的责任意识。参与一个公共的讨论是为了获取一种智识上的快乐,而不是被强制的痛苦。我们一直想达到这样一个状态,即希望每个人都把这个活动当成自己的一件事情,尽管它也许并不构成你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在“生活中的法理”的讨论中,无论你怎么建立自己的分析框架,你都要时刻记住这是来源于生活的,我们讲求的是生活的道理,更本质的说是我们意欲追求的生活的真谛。

 

蔡宏伟(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之前我也不觉得“生活中的法理”是一个多么值得骄傲的事情,但是今天听了大家对这个活动给予那么高的评价,作为一个亲历者,多少也跟着有点沾沾自喜。当然在冷静下来认真品评“生活中的法理”的时候,我还是愿意回到原来对待这个活动的态度和立场上去,即把它看作一个砥砺法学思维、推进法学研究的日常活动,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刚才奇才老师提到今天在座的老师中有五位是当年的2003级博士生,指出他们曾经是“生活中的法理”这个活动的活跃分子;其实他们还是我们中心培养的2000级法理硕士生。朱振老师把“生活中的法理”追溯到2002123日,这在正式制度的意义上是正确的,但是在非正式制度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追溯到更早。早在2000级法理硕士生读书期间,他们就已经在姚建宗老师的引领开始了与“生活中的法理”具有相同性质的活动,大家可以去找一本名为《法理问题之初步体认》的小册子(姚建宗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那里收集了2000级法理硕士生有关“撞死白撞”、“禁止自带酒水”等日常生活的法理学讨论,这大概就是“生活中的法理”最初的尝试。那本小册子中还收集了2000级法理硕士生的一些读书报告,今天中心也有“学而思读书小组”这种正式制度意义上的读书活动。这两种活动在当时更多具有非正式制度的意义和自发的性质,而不像今天法理中心有组织地开展。我想,如果你立志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那么这些活动可能就是你从事法理学追求最朴素的方式。“生活中的法理”换一种说法,也许可以说成是“法理学人的生活”,是你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且有那么多志同道合的学友在漫长的学习过程中相伴前行,是一种很幸福的生活。在座的各位或许将来不一定从事法理学研究,但至少在你们读硕士、博士期间有很多学友一起讨论其实是很美好的事情;在你们毕业的时候,这些可以成为你们值得回忆的东西;如果将来从事实务工作,恐怕也不容易再有这样共同讨论学术问题的机会。如果你们立志从事法理学研究的话,那么“生活中的法理”、“学而思读书”就应该成为你们最基本的生活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你们会逐渐培养和增进法理学思维,会使你们的法理学研究得到长足的进步,我想在座很多“生活中的法理”的亲历者会深有体会。2000级法理硕士生自发进行讨论的时候,条件没有现在好,要自己到教学楼找教室(逸夫教学楼的101108教室、南苑一舍的学生活动室甚至寝室都曾作为我们讨论的地点)。现在中心把这个活动设计成一门课,有老师精心策划和引导,提供固定、舒适的教室,将来中心可能还会有更大的投入,希望大家珍惜这样难得的机会,不要把这个活动当成外在强制的东西,而是真正发自内心的积极参与。

另外,刚才潘纪强同学给“生活中的法理”提了一个很好的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希望中心领导能够认真考虑;但是我不同意他说学生的发言会比老师的发言差。其实学术讨论中的发言无所谓对错高低,这个活动就是一些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就某个话题进行交流、撞击思想和相互学习。老师和学生都平等地参与到一个学术平台中来,这只是一个共同学习和共同探索的过程,发言的对错高低还有那么突出的意义吗?而且,没有人天生就可以达到一个很高深完美的境界,都要经历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

最后我要说的一点是,2002年张文显老师把这个活动提升到正式制度层面,我推测有其更深层的问题意识,即要建构真正成熟的法理学、特别是“中国的”法理学,那么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生活实践;只有这样,才能告别单纯引进西方法理学的历史,才能使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对中国的法律生活富有解释力。姚建宗老师今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一篇论文,尽管我对他的具体论证有些看法,但是他可能触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一个成熟的法理学脱离不开它所身在的那个特定国度的实际生活。

 

田培沣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12级硕士研究生):没入学之前,早就听说理论法学专业有丰富多彩的课外学术活动。常规如每月一次的“生活中的法理”论坛、“学而思”读书会,其他的名家讲座更不胜枚举了。而如今,“生活中的法理”迎来了自己举办10年来的第100期论坛!

记得第一次参加生活中的法理时,讨论的主题是“公益诉讼”。因为本科的时候基本没有过作为参与人参加论坛的经验,所以,自己是既兴奋又紧张的。为了能在论坛上发表有益的观点,自己积极去收集了相关的资料,其中免不了是要吃一番苦头。不过事实证明,这都是相当有收获的。从图书馆借书、网上查找论文开始,到之后整理好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再到论坛上针对主发言人发表看法。尽管自己发言的时候,还是能感觉到自己紧张的心跳声,不过好在总算是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学以致用,用论坛的精神来说就是:“从生活中发现法理,从法理中透视生活”。那种争锋相对的快感、思考问题的深刻、思想交流的悸动、思维方式的变革,都在“生活中的法理”论坛当中不同程度地呈现出来。

很庆幸自己有机会能在生活中的法理论坛第100期中,作为主发言人之一参与其中。这次的主题是通过“公交让座”与“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思考当代中国人的“规则意识”与“公民精神”。之前对这个题目,并不是特别关注。也不知道如何下手。并且,准备发言稿的期间,白天一直跟着博士生在旁听法理学的课程。所以,用什么思考进路来分析这两种现象一时也没想好。所幸,听博士课程,也不是听天书。杜宴林老师在谈到他对经济学的看法时说到了行为经济学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法行为经济学。我一听,脑中瞬间闪出火花。前段时间,台湾大学的熊秉元老师才给我们讲了10天的法律经济学。这正是一个学以致用、分析现实生活的好机会。下课后,我便在网上下载了一些法行为经济学的文章。发现其中很多观点都能够有力地分析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所以便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法行为经济学作为自己的分析径路。论文的写作前后并没有用多长时间,在此过程中,那真是感到文思如泉涌,非常痛快!虽然在100期发言上,自己那拙劣的表达,又再一次影响了自己的发挥。所幸,想要说的都说出来了,不费自己好几日的苦心孤诣。论坛后,主动询问同学,都说没听得太懂,心中难免有些失落。不过讨论后有同学说感觉很好,称赞很有想法。因他人的肯定而感到开心,心中的郁闷也一扫而空。取而代之的是,如何能把自己的发言稿修改得更好些。那干劲儿十足,都超出了自己的想象!

100期“生活中的法理”除了常规的学术交流,还留出时间让大家谈谈“生活中的法理”应该怎么定位、发展。10年,100期,任何活动坚持办下去,本身就不易。在这个资讯泛滥的时代,博客、微博、交互网站比比皆是。去微博上给名法学家留言、交流;自己写上一篇成文的博客;在交互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观点;都不必再像10年前,非得坐在一起才能好好交流。而且自媒体时代,我们或许能够更好的说明自己想说的。可是,我们为什么还需要生活中的法理——老师同学面对面的坐在一起交流呢?论坛上的自由发言、讨论或许只是头脑一时发热的想法。不成熟、偏见、以及不熟练的表达技巧,在这时都会暴露出来。然而,正想老师强调的那样,平等交流很重要。是的,可能“思想”一般情况下是最重要的。但是,在这时,“表达”,平等的“表达”却成为最重要的价值。

在尊重“表达”本身之外,或许,这也是一群法理人的守望。众所周知,与民商、刑法等相比。法理作为一门纯理论学科,对许多人来讲,说好听点叫敬而远之,说不好听的,就是你们那玩意儿没用!可是,吉大法理中心却有这样一群师生,一些法理人在守望。为了学术而守望、为了真理而守望。在有钱就有一切的时代,挺直腰板说自己还有理想,仿佛是一件丢人的事。现实在压迫人们向现实投降,但是我们并未屈服!当我们听姚老师上课,不仅“理论”要与“实践”区分,“理论”甚至本身要和“工程”区分了!这是真理的守望!当我们在学而思读书会,为一本晦涩难懂的经典而焦头烂额时,却依然甘之如饴,这也是真理的守望!当我们在“生活中的法理”讨论中,为各自观点,面红耳赤、互不相让时,这更是真理的守望!守望真理,是一件难以完成的事!但,更是一件吉大法理人不得不做的事!

十年,并不长。但是坚持十年却是足够长的。庆幸,入学几个月,便迎来了“生活中的法理”第100期。庆幸之处在于,“生活中的法理”借助它的历史,让年轻的我们看到它的积淀。它或许不愿让我们多提他当年的辉煌,只愿成就新一代的我们。一个学术活动能够坚持100期,用了十年。我想过,要是十年后,当“生活中的法理”第200期到来时,我会在哪?又是怎样的物是人非?但是,我都想能回来参加第200期的“生活中的法理”。那时的我们,想起今天的我们,是否还在守望真理?那时的我们,想起今天的我们,能否依然可以宣誓我们的积淀,用我们的这十年辉煌,去成就下一代的他们?

 

朱振:最后我做一个简短的总结。熊秉元老师在法律经济学课程里提到“我们之所以认真对待过去,是因为我们有未来”。我们反思总结“生活中的法理”走过的路,主要是为了我们以后可以走得更好。刚才老师们都谈了自己的体会,同学们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接下来我们就要再认真地思考一下这些建议,着手落实这些建议。大家不要觉得有负担,你们都能体会到这些负担肯定比熊秉元老师的作业要轻松很多。最后谢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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