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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畅:感受“生活中的法理”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2-03 19:52  点击:2818

 感受“生活中的法理”

——硕士研究生的视角

 

2011级法理学硕士 赵畅

 

自去年九月入学以来,我参加了20112012学年里中心举办的9次“生活中的法理”论坛,每一次都受益匪浅。我参加的第一期是讨论“李昌奎案”——第90期——当时对这个数字没有概念。但是在今天看到“生活中的法理”第100期座谈会的录音整理,尤其是有幸看到老师们对这十年“生活中的法理”的回顾,才体会到面对已经走过十年、共计达100期的非正式却常规化的论坛活动,在中心老师们眼中,这背后不起眼的数字的份量。

诚然,相比于张文显教授、姚建宗教授作为论坛的创立者、相对于法理中心诸位老师作为“生活中的法理”论坛的组织者、亲历者而言,我对“生活中的法理”的认识和理解必定是肤浅和不成体系的。但是,既然正如杜宴林教授在第100期座谈会上所说,“生活中的法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平等交流,我想,对这10年的回顾,虽然更需要老师们整体反思,但同时也不排斥作为论坛新人“点缀”式的感想吧!下面,我就仅以这一年来我的相关体会和感受为主——从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视角——来看“生活中的法理”给予我的帮助。在最后,并从我个人的角度,为我们的论坛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我们为什么需要长期坚持“生活中的法理”

 

我参加的九次论坛全都取自生活中的事件,其中既有“李昌奎案(90期)”、“网络谣言(94期)”、“物业纠纷(98期)”等社会热点事件、同时又包括“《婚姻法》解释三(92期)”、“人权与精神卫生法草案(93期)”、“刑诉法修改(95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法新闻,可以说,最大限度地贴近生活。这给我造成的第一个冲击(或感受)就是我们法理学不仅仅是形而上学式的纯理论探讨,她同时也完全可以用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同时,我们“生活中的法理”并不是临时举办,而是一个坚持了10年,已经制度化为每月一次的非正式却常规化的论坛活动。这就需要我们回答一个问题:即我们为什么需要长期坚持并继续将“生活中的法理”办下去。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越深入,就越能接近张文显教授创办该论坛的初衷。下面我将就这一年来的所感所思,尝试着回答该问题。

在我自己有限的阅读中,老师早年的著作《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可以说是用“权利本位”理论来建构中国法理学体系的杰出尝试。[1]在同一时期,老师还有大量的西方法哲学研究论文,并先后出版了两本对我国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具有范式意义的著作。[2]我个人认为,就老师早期最重要的这两项研究来说,其法哲学意义上的研究要明显重于具体理论的应用。当然,以学科建制、理论架构为主的法哲学研究在我国当代法理学建设初期必须要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只有在理论架构搭建完善的基础上,我们法理学才能在学科平台的基础上去分析和研究问题。上世纪80年代伊始,中国法理学学科在沈宗灵先生等两代学者的辛勤努力下,基本搭建起来。[3]

但是在逻辑上说,学科架构搭建完成之后,就会引发出以下几个我们必须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首先是理论的具体应用问题,亦即我们的法理学能否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尤其是转型期中国重大的社会治理变迁问题。法理学不仅仅是形而上学,其也有很强的实践性。这一点在中国尤其如此,法理学在欧美港台都是小众学科,但是在中国大陆研究群体却很庞大,就是因为中国社会转型的重大理论问题需要法理学来解答。就我的理解,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大方向就是从传统“人治”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社会。对这一宏大问题,当然可以从多角度多学科来进行研究。但是任何部门法意义上的研究只能触及问题的一方面,而政治哲学与政策科学的相关研究则容易忽视对法律的研究本身,只有法理学这一学科平台才能对这一“大转型”给予整体上的研究和回应。此外,当代中国的学科建制深受苏联影响,社会科学诸学科都基本形成“总论—分论”的二元结构。[4]相较于注重实践的英美学术传统而言,我们更重视总论的架构与指导作用,因而此二元结构内在的决定了总论在研究中要占据相当比重。而法理学自然被认定为法学学科的总论部分。法理学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兴学科,且转型中国的社会实际又为其提供了大展宏图的平台。这就造成了我们当代中国的法理学强烈的实践指向特征,且研究人员颇多。

第二,中国能否产生自己的法理学原创理论?学科建立初期必须吸收其他国家和历史上的相关理论成果,在某种意义上,当代中国法理学是西方诸法学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思想与西方资本主义各主要法理学流派——的“混搭”。其理论话语与论证模式都来自于西方。当代中国法理学缺少自己的原创理论。

第三,中国历史文化以及当下处在转型期的特殊性,造成了既有的西方理论在中国现实面前解释力不足,无力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与转型。这对当代中国法理学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机遇在于我们能够在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中去检视西方理论的内在困境;挑战在于,为了回应当代中国问题,我们需要有我们自己的法理学理论。

当然以上三个问题太过宏大,且都不是一朝一夕所能习得。但是我想,这应该是当代中国法理学学者们或系统或偶尔会思考的问题之一。[5]对于本文而言,我们只有将“生活中的法理”论坛放在这一大背景下进行思考,我们才能真正回答我们法理中心为什么需要长期坚持“生活中的法理”。

“生活中的法理”的首要目的还是教学,但却是一种有特色的教学模式。首先,在形式上,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讲授—笔记式”教学,而是一种综合了小班讨论与学术沙龙特色的论坛式教学。其次,在实质上,她既不是传统的法哲学演绎教学、也不是纯粹的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践教学,而是有着强烈实践指向意义的理论教学。[6]由于我在下文要就其形式意义进行分析,这里我仅分析其作为理论教学在实质意义上的作用。第一,她能直接考察学生对理论的掌握情况。现实问题(尤其是热点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人们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学科视角、不同的政治立场等)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针锋相对的结论。但就学术论坛而言,学生必须运用学术理论去论证自己的想法。因此,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对理论进行甄别与运用。作为“论坛”活动,她又能在相互之间的讨论、争辩中及时地考察出学生对理论的掌握情况。这是最基本的层面。第二,如果我们真正能够做到从现实(材料)中去寻求理论上的解释,而不是运用我们掌握的理论去裁切现实(材料),那么,论坛在更高的层次上就能成为反思、批判我们既有理论——其实就是西方法学理论——的平台。我们将有可能发现西方理论在解释中国现实问题中的不足,或者创造性地转化对西方理论的解释,而这,很有可能成为中国法理学原创理论的起点。我个人认为,我们学生们在讨论时就基本层面而言是成功的,但是包括我自己在内,我们尚没有能力反思我们运用的理论本身,这可能是“生活中的法理”下一步要改进的重点吧。

第二,由老师们也参与其中,所谓教学相长,我认为“生活中的法理”对我们中心老师的学术研究能起到促进作用。部门法哲学与新兴权利研究是我们法理中心在21世纪头十年里重要的两项学术成果。[7]就我参加的这9次论坛而言,其内容一方面涉及司法理论、婚姻家庭法、著作权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另一方面又涵盖了网络时代的自由、社会福利、动物权利等新兴权利。如果我们想要言之有理,我们就不仅要掌握法理学的相关理论,还要涉足部门法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理论——我们必须拓展视野,争取能在整全的意义上讨论问题。当然,部门法哲学与新兴权利这两大重要研究成果需要我们法理中心学术团队辛勤的劳作,但就我们每次“生活中法理”讨论的问题与这两大研究的相关性而言,一定对老师们的理论研究有促进作用。

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有自己的“问题意识”、需要超越对西方诸理论的简单移植正越来越成为大家的共识。在此背景下,“生活中的法理”的前瞻性就凸现出来。她即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是两者相结合的特色教学方式。“由生活揭示法理,由法理透视生活”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其更是理论与实践之间关系的高度抽象。第一,这体现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化,即从一种理论性的研究回归到生活实践,对理论进行具体化地探讨。其次,研究中国的“问题意识”非常明显。比如我们研讨“网络谣言”问题,我们不仅仅是一般性的讨论“言论自由及其限度”问题,我们还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放入其中,“中国”成为“生活中的法理”每次讨论中都不用明言的背景。第三,将“生活”与“法理”相互联系,既是对“生活”的学术理论提升,同时“生活”也成为检验法理最重要的标准。

当然,以上仅仅是就我个人这一年来的体会所感,也是对老师当时举办“生活中的法理”论坛之初衷的个体解读,因此,我的解答只能是该论题的冰山之一角。但是我想,趁着100期的回顾与展望,结合当下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新课题与新使命,我们可能更需要“爬坡式”地去体会、创造性地去解读当年老师组织策划该论坛之动议的目的。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将论坛办得更好,即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中能够承担更大的使命。“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也许这就是“生活中的法理”论坛的“旧邦新命”吧!

 

二、我们在“生活中的法理”中能学习到什么?

 

在上文中,我从宏观角度老师教学、研究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为什么需要、并且要长期坚持这一论坛。下面,我将从微观角度,来具体谈谈“生活中的法理”给予我——作为一名普通的硕士研究生——的帮助。

首先,最直接的帮助是告诉我们法理学“有用”。 并不是只有知识产权和民法学者才能讨论网络谣言问题(94期),我们法理学人可能在具体的著作权与侵权法规范方面比不上知产和民法学者,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言论自由及其限度”的角度出发去认识“网络时代的谣言”问题。相对于知产和民法学者部门法意义上的讨论,我认为,在法理中心老师指导下的部门法哲学意义上的研讨应该是更加深刻的。因为部门法的研究必须建立在既成的相关制度(法律规范等)基础上,其研究的重点必然是“实证主义式的”解释相关法律规范,但我们法理学的讨论却是建立在对相关制度(法律规范等)的反思基础上的。就“网络时代的谣言”问题,任何法律规范其实都是对“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这一元问题的回应。只有在法理学的视角上,我们才能准确、并且能够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对这一元问题的争辩与论证上——毕竟很难想象一位知产律师不仔细思考相关规范应该怎样解释,而去思考该规范是否合理。

其次,“生活中的法理”还能检验我们对理论的掌握情况,这一点,我在上文已经详述。

第三,“生活中法理”还是“思考、写作与演讲的综合训练”,这一点在我们论坛的形式要求上有很好体现。虽然是非正式论坛,但是制度化要求每次论坛都有主报告人和主评议人,然后是自由发言,最后由组织老师总结发言。我们研一和博一的学生每人至少都要担任一次主报告或主评议人。

就我自己做主报告的第92期研讨“《婚姻法》解释三”而言,虽然老师已经给出了问题的方向,但是我首先必须细致阅读材料,找出材料的关键点,提出问题并比照老师提示的问题。因为现实中的材料非常驳杂,这一化繁为简的过程就是思考的过程。拿老师提示的问题与我自己提出的问题相互比照,又能区分出自己思考的限度和不足。其次,我需要对关键点进行解释,这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而且,考虑到老师的提示,当我所想与老师所思不一致的时候,我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这不一致的原因在哪里。就我个人经验来说,这一步最难,因为理论的选择与甄别对我们硕士生来说难以把握,毕竟我掌握的理论既窄又浅。第三,之后是写作——如果你也参与过我们的论坛,你会发现——这一步不仅仅训练了写作能力,而且是对自己之前思考结果的再检讨。最后,在论坛的正式讨论中,我需要在规定时间里完整地表述,这又是修辞学的训练。

我认为“从思考到演讲”的综合性学术训练应该是我们法学学生的必修课。我们将来做了法官或律师,面对庞杂的卷宗,如何迅速找到案件的争点?我们将来进入政府工作,如何迅速的起草一份立法文件、抑或为领导起草一份发言稿?我们将来进入企业,审阅合同如何能迅速地查出问题所在?不论我们将来从事什么工作,正式场合的交际一定少不了……在我上述列举的我们法学毕业生的主要工作中,其所要求的素质与专业能力与我们在“生活中的法理”得到训练的素质与专业能力是一致的。

这一点,作为一名完整参与了一年论坛活动的我来说,是有感触的。在我参加的前两期中,我基本上不会思考、不知道怎么运用理论解释现实,也不大听得懂老师的最后总结。但是研一下学期的几次论坛,可能因为我掌握理论有限的原因,我的解释是肤浅的,但是我开始能够独立的找出材料的关键问题所在,并能够运用我掌握的理论去试着解释,并且能迅速的成文和讲述。我认为这就是进步,至少是研究方法的逐渐掌握,理论是硬功夫,但是研究方法,却是我们短期内能够较为迅速把握的。

 

三、对“生活中的法理”的几点建议

 

从我上文对“生活中的法理”论坛的分析,如果想要让论坛取得非常好的教学效果,那么如何提高每次研讨的质量就成为关键所在,我的建议也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首先,我们论坛一般是在一周前挂出海报,这意味着只有一周的时间用来准备,同时考虑到我们研一学年基本上周一到周五都有课,再加上同样是每月一次的“学而思”读书小组,因此我们用来准备的时间并不多。其实,想要能有效的检验我们对理论的掌握情况、想要迅速的获得 “从思考到演讲”的综合素质,不在于参与多少次论坛,而在于每一期能够事先投入多少时间准备。因此,我的第一个建议是能否将“生活中的法理”与“学而思”读书小组合并成一门专业必修课,并同时在研一两学期各减少一门既有必修课(挪到研二上学期),保持每学期三至四门课。以保障我们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每一次论坛。

第二,想要提高每一次论坛的质量,我认为我们每一位参与的同学都要有这样的问题意识:我们一定要在现实(材料)中发掘法理问题,而不是运用我们掌握的理论去裁切现实(材料)。因为只有通过这种“从下而上”的研讨方式,我们才有可能真正的将“生活”与“法理”相互联系,才有可能真正的落实我们论坛的初衷。如果习惯于用理论裁切现实,那么我们的思维能力并不能得到提高,我们(尤其是学生)将停留在我们对理论的既有掌握水平上。这样既不能深化对理论的认识,也不能真正地看清现实。更重要的是,如果这一思维成为定式,那么随着论坛的一次次进行,中国将一步步成为西方理论的注脚。当然,做到这一点很难,因此我的第二个建议是每次论坛的总结中,老师能否根据主报告人依据的主要理论,特别的强调该理论的局限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从而让参与论坛的学生能始终保持对我们所运用理论的反思态度。

第三,每次论坛中,老师的分析明显好于学生的分析。我认为其实主要不在老师对材料掌握的更充分,而在老师掌握的理论比我们深入。因为理论的缘故,同样的材料在不同的人眼中,将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因此,就实质而言,想要提高每次论坛的质量,关键还是在于对理论的掌握。但这一点恰恰是“生活中的法理”所不能提供的,我们只能在论坛之外学习理论。因此,我的第三个建议是,能否加强“生活中的法理”与我们课程、尤其是“学而思”读书小组的联系。就如我在前文所举的“网络谣言”为例,它既属于“言论自由及其限度”的法理学问题、同时又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因此,想要很好地对该问题进行学术讨论,其前提是对相关法理学与美国宪法学说有一定的掌握。因此,如果之前一期的“学而思”读书小组中能带领我们深入阅读相关理论著作,我们的讨论将能更加深入。当然,这样也容易造成问题,就是很容易用某一学派的理论观点作为标准去解释现实,因此又需要结合我的第二点建议,在论坛中具体检讨我们所运用的理论。[8]

以上三点是我个人对我们论坛提出的建议,也许显得很肤浅,但都是个人真切的体会与感受。现在研二已经快要过去一半了,时间也越来越紧张,我也要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硕士论文的写作中。但我还是认为,一定要好好地珍惜参加每次“生活中的法理”的机会,在相互交流中找寻学术创新的灵感。

 



[1]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该论著后修订为《法哲学范畴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再版。

[2] 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006年再版。

[3] 自民国以降中国法学学者代际之间的划分与分析,参见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载于《清华法学》2004年第1期。另,我仅在许章润教授对五代法学家代际之间划分的意义上引用,我同意其对代际之划分,但不同意他整体上认为民国时期法学家水平更高的分析。

[4] 比如在大学的正式学位课中,“政治学总论”、“哲学总论(通论)”、“历史学总论”、“社会学总论”、“经济学总论”等都是常见的课程。我们吉大法学院本科生的各部门法必修课中,“总论—分论”的二元结构特征亦非常明显。这一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英美国家的学科传统中是不存在的。英美法理学有自己特定的相对狭窄的研究领域,其并没有成为整个法学“总论”的“野心”,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欧美港台,法理学是小众学科。

[5] 比如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自序”中就称当代中国是法学研究的“富矿”。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整体性批判当代中国法理学主要流派皆受到“现代化理论”的支配。近几年来,我经常听到和看到学者们强调“问题意识”、强调研究中国现实问题、强调对西方理论的反思与批判等等。

[6] 相对于实践教学,我个人认为“生活中的法理”在本质上属于理论教学。因为我们既并不是从真实的现实出发、重点也不在于对比生活中的类似事件;相反,我们讨论的起点是老师已经抽象了的“材料”,讨论的重点是对“材料”的法理学解释。在这个意义上,“生活中的法理”属于理论教学,但却是与现实有着密切联系的理论教学。

[7] 张文显著:《部门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姚建宗等著:《新兴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 比如“网络谣言”那一期中老师推荐了桑斯坦教授的《谣言》一书。桑斯坦是当代美国著名法理学和宪法学家,其著作对我们理解“网络谣言”问题很有帮助,但是如果我们仅仅用桑斯坦的观点作为标准来分析“网络谣言”问题也是不可取的。虽然我没有读过,但是我相信,一定有与桑斯坦观点不同、甚至完全相反、但却一样精彩的针对“网络谣言”问题的著作。并且,桑斯坦的现实关切是美国,而中国一定有相对于美国的特殊之处。因此这也需要老师带领我们对桑斯坦的理论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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