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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法律教育中的人、事与史——读王健的《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26 10:07  点击:3194


    在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研究中,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王健博士的《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①]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仍然应该算一本经典著作,还不要说在1999年左右的时刻。做出这一判断,不是想吹捧作者或者该书,而是居于以下的理由:
 
  首先,该作者做了一件很多人都不愿意做的一件事,而且至今,也会在以后惠及学人的一件事,即对近代以来的关于法律教育的各种史料进行整理,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做了一个基本的梳理。这使得以后只要对中国法学教育想要真正深入研究的学者而言,这是一本绕不开的法学著作。其次,在该书中,闪烁着若干,在笔者看来,在今天仍然有启发意义的法学思想,值得我们再分析,以反思中国当下的法学教育——这也是笔者写作此书评的原因之一。
 
  关于前者,书中已经叙述非常详细,请读者自己阅读。笔者在这里想讨论的是后者,即分析其中渗透的若干法学思想。不过,笔者还不想就事论事,仅仅成为评论该书的内容,更愿意从该书的结构体系去分析,甚至“打乱”其中的体系,重组其中的一些人、事与时间的关系以观察其中蕴含的制度理念、思维方式,甚至更为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学教育中的“人”
 
  在传统中国,法律并不占主导地位,重要的是中国儒家学说下的与礼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只是治理者的一种工具,可以用,更可以规避,不仅仅是皇帝如是,比如说可以用法惩治贪官或者社会犯罪(这应该是每个国家、每个社会的法律都用的这种功能),但在中国还有一个功能,皇帝不仅仅自己成为法外之人[②],还让一些他喜欢或者倚重的大臣在法之外,比如说,汉朝的萧何,为了让刘邦对自己放心,故意贪污,但刘邦不但不治理,还很高兴,终于可以放心了[③]——萧何对其没有任何威胁了。而且作为帝国官吏、子民,他们也如是,在涉及他人的场合,总是希望法律惩罚犯罪,一旦涉及自己总是需求法律之外的帮助以规避法律。因此,在传统中国,法律教育是不可能受到治理者的重视;但是,在帝国现实生活中,作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仍然得到充分的运用,不过那不是官员的事业,更多是刑名幕友的事情,他们将之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虽然以学徒方式相传,不形成一种共同体上的职业,也对传统帝国的发展造成正面的促进作用,甚至更多表现出负面作用,对传统帝国秩序起着加速灭亡的效果。
 
  因此,虽然在中华帝国,有些君主偶尔提起法律教育,但都只是“随口说说”而已,在整体上,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律教育都是无关紧要的。这就是中国在现代化之前法学教育的现状。王健博士,在第一章“中华法系下的中国古典法律教育下”的论述,大致就表达了这种观点,只是没有笔者这么直白罢了——如果不是作者原意,至少我们从该书的阅读中,也可以分析出上述观点。
 
  这种教育模式是无法孕育西方式的法学教育的。要在中国的土地上成长出西方式的法学教育,一个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办法,就是移植。要移植西方式的法学教育,第一个前提是知道西方法律教育的运行机制,以及该制度可以达到一个最为低层次的目标。在当时,知道、理解并接受一个完全相异的法学教育方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到西方留洋的学生。在洋务运动时的中国,到西方学习,更多学习其科技、外语等实用学科,几乎不太可能学习法律;因此进入这个领域,在我看来,几乎是误打误撞。但是,无论怎样猜测,根据王健博士的考察,伍廷芳成为中国第一个系统接收西方法学教育的中国人[④],随后进入这一行业的学生就越来越多,必然产生中国需要西方式的法学教育的理念与观点,甚至实践。
 
  但是,无论怎么说,当时进入西方留学的学生在当时中国都不属于当权者,他们的观点、理念要实现,必须走中国传统的路子,即得君行道,也就是需要当权者支持自己的政治主张[⑤],在这里表现为让当权者切实认识到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然后施行之。比如说,在当时,与英美的国家交往时,需要在外交上运用国际法,而伍廷芳等人在协助官员李鸿章处理外交事务时能够展现出切实的益处来,他们就主张创办法科,以培养法律人才。这就是第二种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对中国法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在王健博士的书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李鸿章、盛怀轩等官员在筹办清末法律教育(大概有派遣留学生中要求学习法科的学生增加与自己主动促进创办中国自己的法学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⑥]。
 
  还有一种方式,或许是我们容易忘记的,在该书中却可以找到,那就是外国人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无论是作为教师,还是作为创办者的角色都是重要的。因为中国本土在创办法学教育时,第一件需要的是师资,我们无法提供,也不可能提供,而在海外留学的学子太少,只能聘请他们到中国,担任中国法学教育的老师身份[⑦]。对于,外国人创办学校,比如说,东吴法学院——当然,毋庸置疑,他们往往是凭借在中国的特权,绕开了中国本土的制度设置[⑧];但是,在我看来,他们的确,另起炉灶——建立起相当于美国本土法学院的一个分校一样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且所遇到的压力相当的小,对中国的法学教育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上述对王健博士《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第二章的解析,可以总结如下:首先,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在王健博士的描绘下,至少暗示了这么一个情况:中国的法学教育的产生,首先是法律人的出现,而非法学教育在前或者说法学教育与法律人几乎同时产生。这些法律人仅包括西方国家为中国培养的,也包括西方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外国人(包括传教士、法学家)。他们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最早的师资,没有他们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不可能产生的。但是,这些法律人要在中国有法学教育实践,则必须得到中国当权者的支持与推进,否则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简单地说,在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萌芽在于两类人,即留学的法科学生与官员共同的促成。
 
  其次,在中国特殊的近代史中,也可以发现另外一种教育模式的出现(而这往往不被我们注意,至少在笔者阅读该书之前没有注意到的),即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例的外国人在中国创办法学教育对中国的积极影响。在笔者看来,根据该书的暗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影响,就在于:在最初,这些学校(比如说东吴大学法学院)主导者是外国人,其不仅仅少受中国政府的管制,更是在对教育的理念与对法律的认识比当时即使在西方接受法学教育的留学生更深刻与把握得准确;随后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最终交由中国人管理,但是留下了原来的运作机制。
 
  二、法学教育中的“事”
 
  在王健博士《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一书中,所言之“事”不仅仅局限于该书的第三章《法律学院》,在我看来,还应该将该书的第四章《近代法律教育机制的形成》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在该书中,“事”有两件,即法律学院、法律教育的学制。
 
  在所有事情中,能够对中国发生直接影响的就是法律学院(学校)的创办,它直接培养了在中国本土产生的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律人才本土化打下了基础。然而,根据该书的叙述,对于法律学院(学校)的创办,是一个渐进,但是在我看来却是一个十分“自然”的发展过程:
 
  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京师同文馆创立,仅仅是为了培养一些外语人才,一个不经意的英语教习丁韪良在1869年开始讲授国家法[⑨]。根据王健博士的分析,没有看到在京师同文馆学习国际法学生在当时外交界崭露头角的,还是在伍廷芳等人出现之后,才真正让李鸿章等官员信服,才促成了中国其他地方学堂开设系统的公法的做法,比如说李鸿章在上海的广方言馆与张之洞在广东的广东水陆师学堂都开设了系统的公法课[⑩]。也就是说,在这时,中国的新式学堂出现了,新式教育出现了,系统的法学教育却还没有出现,仅仅出现了为了应急的公法课,或许可以看成中国法学教育的萌芽,与当时的法科学生到外国学习系统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
 
  在北洋大学、南洋公学、湖南时务学堂等新式高校成立之后,法律终于作为一门专业在大学正式落地了,北洋大学成为了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律教育的机构;这时的法学课程虽然还是以公法为主[11],但是正如王健博士所说,“……就是后来的法律系的雏形,已与同文馆中设立的‘万国公法’一课完全不同了[12]”。在晚清新政中,以伍廷芳为首的在西方留学归来的法律人,开始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展示了他们的作用,他们在变法中极力主张专设法律学堂,随着袁世凯在北京设立直隶法政学堂之后,全国各地的法政学堂像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了,虽然正式的法学本科专业是京师大学堂在1910年左右才出现[13]。
 
  中国的近代法学教育自此在中国开花、结果。然而必须注意,法律学校的成立只是法学教育的第一步;当然对于中国而言,好像法律人才的他人培养成为了第一步,这在前面已述。对于一个新式的、刚刚移植到中国的法律教育而言,如何进行法律教育是更为重要的事情!这是王健博士在第四章论述的内容。在第四章中,在他的叙述中,大致可以这么概括,即:在法律仅仅作为外交急用时,法律仅仅作为一门课程,即国际公法作为京师同文馆的学生学习的一门课程,是无所谓学制的。在中国新式学堂深入发展时,对法律的需求已经超越前述的外交领域时,就进入到了一个广泛的、系统的法律教育阶段。在这时,在一个法律学校,对老师的要求,对学生的要求,必须学习哪些课程,等等,都成为了学制的重要内容。
 
  具体说来:在大清帝国时,法律教育在整个教育体制下,属于高等教育,而且由国家垄断法律教育,私人不得传授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若干课程;但是,这种学制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14]。
 
  不过,在笔者看来,没有贯彻到底就只有法律教育由谁主办,其他属于细节之事,因为在这时,由于外国人的参与、以及大清帝国本身的没落,它无法形成法学教育的垄断,外国教会主导的法学教育、私立法律学校与公立法律学校三足鼎立。不过,大清帝国很快就灭亡了,这种趋势还不明显。
 
  民国以兴,法学教育也是迅猛发展,表现为[15]:国家对法学教育的管理也日渐规范,无论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时的课程设置而言,还是对教师的设置(比如说,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与助教四级),抑或是对法律学校的层次设置(比如说专科、本科、独立学校,还是放在其他学校其中,或者公立或者私立等)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完善程度,使得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与教会学校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形成。他们相互竞争、学习,使得当时的法学教育大放异彩;当然在国民政府后来,一些私立法学高校还是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与管制,但并未破坏这种情况。
 
  三、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史:流动的思想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即西方式的法律教育,在中国的萌芽与初步发展,时间大致从1860年,持续到1949年,约90年。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或许90年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处于“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的中国而言,却是翻天覆地的90年:当时的法律人经历了一种转变,虽然没有从男人转变成女人那么难(我指的是在当时,不是今天,在今天,科技已经可以成功实现变性手术,而且有了大量的实例),至少也陷入了严复所说的“牛马悖论[16]”,而且这种悖论都还没有结束,或许需要在中国已经实现一个真正的现代法治国家才能走出这一悖论!
 
  在进入之后,在走出之前的上述悖论中(在这里仅仅指1949年前的那段时间),法律人在与法律学院、法学院学制的交往过程中,即人与事的二元交往中,各种人,不仅仅是法律人,各种事不断博弈,前进或者妥协,在不知不觉中就产生了关于法学教育的一些思想,这绝不像前面的“事”,可以进行计划,可以是理性的产物,但是法学教育的思想却是自然而言的产物,是实践的产物。在王健博士的第五章《法学教育思想的兴起于演进》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一种流动的思想,具体分析如下[17]:
 
  首先,第一阶段的教育理念。教育作为社会人才生产与再生产的一种机制,就是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法学教育则培养法律人才。对于中国而言,现代社会的法律,即与商品经济有关的法律在当时并不需要,而是建立在自己与西人交往的过程中不断失败,遭遇挫折的时候,这时我们只感受到需要国际公法,而且不包括国际经济方面的法律,殊不知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方面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与商品经济有关的法律,西方国家到中国虽然有着强烈地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各种经济利益,但是在客观上也是在运用这些法律与中国交往。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国家整体,而不是一个经济上的主体与西方交往。因此,20世纪以前的中国新式法律的教育在理念上几乎就是培养外交法律人才,要不然伍廷芳就不可能得到李鸿章那么热情的赞扬。在这时,法律教育的其他方面不是不重要,谁不喜欢各方面优良素质都具备综合型人才,只是说把国际公法、培养外交法律人才放在了首要位置,这就是此时的法律教育理念。这种法学教育理念主要为那些主政的、当权者,比如说李鸿章、张之洞、盛怀轩等人所秉持。
 
  其次,第二阶段的法学教育理念,在这一阶段,蔡元培的观点值得关注。蔡元培先生对法学教育的性质做了一个基本分析。在蔡元培看来,法律属于直接运用的一种“术”[18];如果以现代的语境分析,他的观点可以表示为法律教育属于职业教育,而不是一种基础知识的教育。这一观点,有传统中国对待法律、法律教育态度的影响,其实也是对法律教育的一种基本观察,因为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法律教育就是培养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而不是培养法学家的;当然也是中国正规的法律教育刚刚起步,根据观察到的基本事实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
 
  其实,对于法律教育而言,即使作为一种职业教育,也不是仅仅对法律的运用,而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基础教育的基础之上的;比如说,在美国,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这种教育已经经历过本科的基本教育的训练,具备了基本的除法律之外的基础知识或者说社会常识[19]。然而,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要具有这种理念就不是蔡元培主政北大时期能够意识得到。这一法律教育理念的产生属于中国法律教育的第三个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当政期间。
 
  在这时,无论是外国人庞德、刘伯穆,还是中国已经成长起来的法学家,比如说孙晓楼、丘汉平、燕树堂等人都对中国法律教育应该培养具有什么样的人才做出了大致相似的看法,即法学教育除了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知识、素养外,还必须有一个人文素养。以燕树堂为例,他就主张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头脑,即除了法律知识外,还必须具备社会常识、剖辨的能力、远大的理想与历史的眼观四方面的才能[20]。
 
  四、作为开始的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判断,在王健博士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三方面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与进一步分析:
 
  第一,人的因素。新式的法律教育在中国属于移植西方社会的,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培养学生的问题,而是如何培养师资的问题,因为他们决定着下一代接受法律教育学生的素质与质量。在当下的中国,也是如是。在当下中国的法律教育中,绝不缺乏聪敏的学生,也缺乏努力的学生,其实,在看来,缺乏好的法律老师,其实他们的素质才是堪忧的。从这个角度看,王健博士在该书对法科留学生的分析与梳理对今天的重要意义就更加突出了,因为在笔者看来,这种对法科学生在海外留学,然后归国在高校任教的老师做进一步的研究,非常有必要,他们在中国当下的法律教育中扮演中何种角色,可以与近代史上的那些法学留学生做比较。
 
  还有一类人,就是中国的官员,他们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发展方向与发展程度,李鸿章就是一种典型形象;对于他而言,是对起正面作用,其他人了,则未必了,负面作用说不定还不少。这一点,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的情况的启示也是非常明显的,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虽然已经与当时情景发生巨大变化,但是得君行道的用人模式依然变化不大。在考察中国法律教育时,该书的这些暗示有着启迪作用。
 
  最后一种,就是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中的外国人。他们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正面作用值得我们现在借鉴。在当下,外国人对中国人的法学教育的作用就仅仅在学术上的交流,对中国法学教育体制几乎不再起任何作用。或许,要突破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这是一种考虑。
 
  第二,“事”的因素。对于“事”而言,在王健博士的书中,有两个相互关联的“事”,即法律学院及其学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三种人在做这些事时,出现的鼎足而已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它们相互竞争与促进,对于完善中国法律教育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或许值得当下中国进一步研究,特别是对一些有名的私人法律高校做进一步分析。其实,这一领域其实已经有人开始了,比如说对东吴法学院的研究[21],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第三,法律教育思想的流动史。其实,王健博士对前两方面的分析也是一种史学梳理,但是在我看来,在这里才真正体现出人与事的交汇,产生出思想的激烈流动。无论是从以李鸿章为首的官员,还是教育家(比如说蔡元培),还是后来的法学家、法律教育家,他们的思想流动其实是对法学教育本身以及中国是否需要的认识深入的结果,其实更是他们“斗争”的结果,只不过这种斗争更多表现为一种思想的斗争,正如一位美国的思想史学家所言,“思想史是思想的战场,而不是亡灵的画廊[22]”。
 
  在笔者看来,王健博士在这里所描绘的画面,除了思想的流动或斗争之外,还有其他的启示。比如说,在我看来,法律教育也是一种制度移植,它是否可以到中国立足,如何运行以及效果如何,都涉及到了一种制度移植问题。在我看来,根据上述人物在思想上的斗争,我们可以思考,在中国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时,是否首先必须考虑:任何西方的制度都要经过中国原生态制度的检验,能否去除中国原来制度之弊,展现那些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优点;是否出现中国制度之弊与西方制度之弊的恶劣组合的情况,如此等等的问题!
 
  总而言之,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王健博士的《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领域的重要的、经典的著作,只要对中国法学教育进行深入研究,他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梳理与分析、主张都值得我们借鉴与进一步发挥。
 
  当然,上述分析,仅仅是书评性质的简单论述;其实,笔者在这里还获得了一些其他认识。比如说,从研究方法上看,如何从事中国的法学教育研究,该书的方法与材料也给我了很多启示;由于篇幅的原因,不再赘述,不过,笔者会另起一篇专文来论述这一问题,希望能够对该书作进一步研究。
 
  原文删减本载于《法学教育研究》第二卷(王瀚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75-381页)。


【注释】
[①]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  关于这一点的分析,可以参阅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③]  对此的故事可以参阅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348-350页。
[④]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63页。
[⑤]  关于传统中国知识分子如何得君行道的详细分析,请参阅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下册,生活·讀書·生活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23-457页。
[⑥]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75、153-154、159-161页。
[⑦]  根据王健博士的考察,首先是传教士们,然后是日本的一些法学者,比如说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还请了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来考察中国的法学教育,并提出建议(具体的情况请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148、194-197、356-361页)。
[⑧]  关于东吴法学院的设置,可以参阅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297页;也可以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244页。
[⑨]  具体分析请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40页。
[⑩]  参见同上,第148-152页。
[11]  可以从梁启超在湖南时务学堂开设的课程表看出;而且当时的官员盛怀轩就认为当时重要之事有三,内政、外交与理财,前两者都是以公法为基础的(具体分析请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66、159-161页)。
[12]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13]  对此的向此分析请参阅同上,第199-216、174-175页。
[14]  请参阅同上,第260-264页。
[15]  请参阅同上,第268-291页。
[16]  关于严复对中国现代化的牛马比喻或悖论,大致是说,如果我们牛像马跑得那么快,先把马蹄装上去,发现还是不行,没有马的骨骼,继而把骨骼移植过去,发现还必须有马的循环系统与神经系统支持,但是如果将这些都装在牛上,牛就不再是牛,而是马了,但又有不可能成为马,因此导致牛马悖论(对此的具体叙述请参阅萧功秦:《中国的大转型》,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页)。
[17]  请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五章。
[18]  同上,第315页。
[19]  关于美国的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而且是研究生教育的情况以及运行情况可以参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338-350页。另外,关于美国本科教育的通识教育的基本分析请参阅甘阳:《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7-126页。
[20]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330页。
[21]  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297页。
[22]  【美】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 赵国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正面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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