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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生:洛克《政府论》研究的两个教条——读彼得·拉斯莱特的《洛克<政府论>导论》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1-16 13:00  点击:4086


  摘要:拉斯莱特以其精细的文本考证和历史研究破除了《政府论》研究中广泛存在的两个教条:一个是认为《政府论》是对1688年光荣革命所做的事后辩护,可以称之为“辩护论教条”;另一个是认为《政府论》阐发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主要是针对霍布斯的权威主义的,可以称之为“霍布斯教条”。拉斯莱特认为《政府论》的写作远在光荣革命之前,因此是革命的先声而非事后辩护,并且其上、下两篇都是针对菲尔默而不是针对霍布斯的。拉斯莱特研究的上述结论为我们正确理解洛克取道中庸的政治哲学准备了条件。


  关键词:洛克;辩护论教条;霍布斯教条;


  如果说《人类理解论》的发表使“洛克永垂不朽”并“给英国民族带来荣誉”[1]的话,那么《政府论两篇》(下称《政府论》)的出版则使洛克成了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始祖[2]和“现代政治学原理的创始人”[3]。这些评价也许多少有些言过其实,但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洛克的《政府论》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已经产生了并且还在产生着巨大的历史影响。自其第一版问世以来,《政府论》已被付梓不止百次,翻译成十余种语言。在今天,它更是被看作现代政治和社会理论中公认的经典之作,是大量批评文献的主题。在这众多的研究文献中,英国学者彼得·拉斯莱特的《洛克<政府论>导论》占有一个突出的位置:其文本考证和历史研究的方法直接影响了现代政治思想史研究中著名的“剑桥学派”,其对洛克《政府论》研究中广泛存在的“辩护论教条”和“霍布斯教条”的批驳更是被视为一场“革命”(詹姆士·塔利语)。本文的主题是:拉斯莱特是如何扭转对洛克《政府论》的传统解释的,以及洛克政治哲学的“真正面目”究竟是怎样的。


  一、《政府论》与1688年革命


  所谓“辩护论教条”,指的是如下传统成见,即认为洛克《政府论》是对1688年英国革命所做的事后辩护。《政府论》标明的出版日期是1890年;书中还有明确提到1688年的革命事件的句子—— “杰弗瑞斯法官宣布了前朝的死刑”[4];最重要的,洛克在“前言”中表明,他希望此书“足以确立我们的伟大复辟者、我们现任国王威廉的王权,足以为他赢得获得了人民同意的美名;足以向世界印证,英格兰人民,他们对自己正当的天赋权利的热爱,以及他们维护这些权利的决心,把国家从奴役和毁灭的边缘拯救出来。”[5]由于上述表面而明显的证据,由于洛克确实为1688年革命做了辩护,洛克写作此书是为了给1688年的革命事件提供合理性证明的教条,便在国外政治科学的研究初期以及国内政治(哲、科)学的研究中变得牢不可破。1781年,塔克(Tucker)写道:“从所有的方面看都可以同意,而且洛克先生的朋友和支持者也一向相信,他是抱着为革命辩护的观点写下《政府论》的。”1879年,格林(Green)在其《演讲录》中宣称:“洛克在写作时盯着当前的一个政治对象,……为革命进行了辩护。”波罗克(Pollock)在1890年出版的《政治科学导论》中,以及1904年在其向英国科学院所作的演说中,都以一种清晰的方式明确而直接地把1688年革命与《政府论》联系起来。……[6]在国内的政治(哲、科)学研究中,绝大多数研究者都把对此书的评论奠基于此书的面世时间之上[7],由此单一论据出发,“洛克是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的产儿”


  便成了洛克政治哲学研究中牢不可破的教条。这在吴恩裕为汉译《政府论》(下篇)的出版而写下的导读性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中,在汉译《政府论》(上篇)的“编者的话”中,在汉译《利维坦》的“出版说明”中有着明确的表现,并由此而为国内学者所广泛接受,成了绝对不可加以怀疑的“学术常识”。[8]


  “然而”,拉斯莱特写道,“它确实有悖史实。我的意思是说,它最有用的形式是不真实的。洛克所写的东西确实为1688年光荣的辉格党革命做了辩护,如果这种说法能够允许的话。文本的一部分内容毫无疑问写于1689年,以适应当时的局势,而且它的作者肯定想让人们把全书作为对那些事件的评论来阅读。然而不能坚持说,此书最初的想法就是为一场已经完成的革命进行辩护。仔细审阅文本和相关证据可以表明,洛克专注于社会和政治的性质、政治人格和财产权、个人权利以及要求政府遵守的道德律令,不可能是因为1688年。使他的头脑思考这些问题的种种事件,必须到更早的时期去寻找。实际上,《政府论两篇》的出现是在要求进行一场革命,而不是为一场需要辩护的革命提供理据。”[9]


  关于出版日期,拉斯莱特认为,《政府论》虽然标明的时期是1690年,但实际上,它是在1689年印刷并在同年11月开始销售的;这是当时的出版惯例,就像今天的汽车制造商一样。[10]关于明确提到1688年的那个段落,拉斯莱特在对照比较不同的版本(IX和IR)后认为,那是因为原有文稿的遗失而重新改写过的结果。[11]而关于“前言”,拉斯莱特认为,虽然洛克希望自己所写的东西能够有助于为革命正名,但他并没有详细阐述那场革命;他在“前言”中详加解释的,是为何不值得花费力气把已经遗失的大部分重写一遍:“读者,您在此看到的是一本有关政府的论著的前后两部分,然而命运之神却处置了本来构成中间部分的文稿,与其他部分比较,它们是更不值得告诉您的。”[12]这明显是在把《政府论两篇》当作一本书来谈论,而《政府论》所全面批驳的(父权制和)菲尔默的声名鹊起只是发生在1679年到1681年之间的事情。因此,全书(的主体部分)只能“写于1679年到1681年之间”,最多不迟于1683年,之后,洛克不断地对全书进行着修改和简短扩充,直到送到印刷厂的那一刻,就像洛克总是习惯于做的那样。[13]


  拉斯莱特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两类:其一,是文本以及文本所面对和处理的历史情境。“除了同1679年到1681年的菲尔默论战有着确定无疑的关联之外,还有一些政治用语能够使人感受到那几年,并且仅仅是那几年。”[14]比如,在当年印刷的文本中,洛克两次使用“国王詹姆士”来指詹姆士一世,而在1689年,没有世系编号的“国王詹姆士”只能是指詹姆士二世,而不可能是指别的任何人。[15]再比如文本中的这些段落或句子——“执行权既握有国家的实力,如果它利用这种力量来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这又怎么办呢?……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它重新行使权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一连串的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宗教方面私下对此表示赞同(虽公开地加以反对)”[16]翻开历史就可以知道,这既不是1688年也不是詹姆士二世治下的主要问题,而是1678年(甚至是1675年)到1681年或查理二世治下的主要问题:当时,沙夫茨伯里伯爵等人一再试图威胁查理二世或者是无限期地解散议会,或者在无法容忍的连续休会后再召集议会。实际上,洛克《政府论》的写作就与这场密谋反对查理二世专制统治的革命运动密切相关:象悉德尼、维斯特等知识分子一样,常伴伯爵左右的洛克也参加了革命文件、宣言的起草工作,其成果就是《政府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论》“是在要求进行一场革命,而不是为一场需要辩护的革命提供理据”;而且,最迟到1683年夏末洛克逃亡荷兰之前,《政府论》(至少是其主体部分)已经完成。[17]


  其二,是洛克的藏书和阅读。拉斯莱特指出,洛克的日记、购书单、书籍清单或笔记本显示:首先,“从1679年到1682年,洛克比以前或此后更为关注涉及政治理论和自然法的著作”;其次,“洛克在1680年代初的藏书似乎分别放在沙夫茨伯里的宅邸和基督教会学院两个地方,几乎囊括了他用于写作《政府论两篇》的全部著作”,而“只有在1683年以前,洛克可以方便地得到他创作《政府论》时需要的特定书籍。”[18]举例来说,洛克在1681年6月13日于伦敦购得对其政治思考颇具重要意义的胡克《教会政体》一书,并在随后的阅读中做了大段的摘录,但其日记中的摘录与《政府论下篇》中的引文“首尾相接但从不重合”,而这也就说明:“1681年6月,洛克正在撰写《下篇》,他把胡克著作的段落纳入此书,同时把有哲学意义的另一些段落抄写在自己的日记里。”[19]另外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洛克利用过的菲尔默的书。分别初版于1648年、1652年和1653年的菲尔默的小册子在1679年中期被集为一册,以《官职持有人的大审讯》为题再版。洛克当年就读了这本书,并做了摘录,因为在他这一时期的一个“写字册”或“记事簿”中,在“79”(指1679年)之下写有:“菲尔默要清除良知Op.59。”这是指这个集子中的《论亚理士多德》的第59页,在那里,菲尔默不仅讨论了消除良知的问题,而且还讨论了人民给予政府的同意的问题,而我们知道:那正是《下篇》的一个重要主题。因此,拉斯莱特结论说:“洛克在1679年可能已经开始写《下篇》前面的内容了。”[2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隐含着另一个重要结论,即在洛克《政府论》的写作中,《下篇》早于《上篇》:1679年,洛克在沙夫茨伯里的默许甚或请求之下着手写作《下篇》,直接的主题是反驳菲尔默和父权制;而当这些小册子的源头、菲尔默最初的作品,即著名的《论父权制》在1680年1月首次出版的时候,“因为菲尔默在这一年开始名声大噪。他最初设想的答复不够充分,因为它没有论及他打算批判的那个人的最重要的著作,没有包含他这时视为必要的逐字逐句的批驳”,所以他才在1680年改变了主意,决定把《上篇》也写出来。[21]对于这个重要论断,拉斯莱特提供的又一证据是,“它的作者在写作《下篇》时,根本没有机会引用《上篇》”,而“他的所有立场都在《上篇》做了交待,可是当他提到它们时,却不得不让我们到《下篇》去寻找。”[22]


  二、洛克与霍布斯、菲尔默


  所谓“霍布斯教条”,指的是如下传统成见,即认为《政府论》的真正论敌是霍布斯。这一教条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点:其一、独立的《下篇》,即不带“前言”、整个《上篇》以及把《上篇》和《下篇》联系在一起的《下篇》第一章的《下篇》曾经被广泛阅读并产生了巨大的历史影响,而这也就使得即使是《上篇》和《下篇》同时出版时,人们大多也会无端地轻视《上篇》的重要性。[23]其二、霍布斯的思想对于洛克确实具有其理论上的重要性。霍布斯对君权神授的大力反驳,对自然状态的探讨,对自然权利的主张及其道德论上的困境等都曾以某种方式进入了洛克的政治学说之中,其深度远远超过了政治意见的分歧(自由主义和权威主义之间的分歧)。[24]


  “然而”,拉斯莱特写道,“这并不能改变一个事实,即菲尔默的小册子在《下篇》中占据着传统上一直为霍布斯的著作保留的位置。”[25]这也就是说,整部《政府论》都是反驳菲尔默的。因为说到底,菲尔默的著作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一种辩护,而霍布斯和洛克一样,是反对君权神授以及教会干政的,所以,说“辉格党排除派的知识领袖会批评霍布斯,这纯属无稽之谈。”[26]拉斯莱特从下述几个方面详细论证了这一点:


  第一,“菲尔默影响洛克的方式一如所有那些被确定为反驳对象的人。确定讨论话题的是他,而不是洛克本人,更遑论霍布斯了。”[27]比如,《下篇》开篇就谈到人人自由而平等,这无疑是因为菲尔默针对霍布斯等人直截了当地否定了这一点,虽然洛克本人并非没有机会自己来表达这一信念。实际上,在整个《政府论》中,如果不是针对着菲尔默,洛克的很多论证或者将不会出现,或者将呈现出很不同的面目。比如,在决定参加论战并发现面对一种所谓原始共产主义的论证之前,洛克很少表现出对财产问题的任何兴趣,而后者无疑是《政府论》中最具特色和价值的理论建树之一。当然,最明显的例证还是菲尔默关于父权主义的论证对洛克的直接影响,这在全书各处都可以看到。在这方面,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无疑是洛克由对父权制的反驳向自己正面主张的直接的和自然的过渡:菲尔默主张父权制,所依据的圣经文本之一就是《创世纪》的第1章第28节,即“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育众多,遍满地面,治理大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各样在地上行走的活物。”菲尔默认为这是对上帝给予亚当的对世间万物的“个人统治权”的明证,而洛克虽然不同意菲尔默的这种解释,但其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论证恰恰是从对这同一圣经文本的不同解释开始的。[28]


  第二,“如果《政府论两篇》事实上是针对霍布斯而不是菲尔默的,这会使它成为一部意义和影响大减的著作。”[29]在拉斯莱特看来,洛克和菲尔默之间的冲突具有一种“改变人们头脑”的“象征性”,因而具有洛克和霍布斯之间的差异所不具有的重大意义和影响。洛克等人对菲尔默的批驳虽然让人们终于相信,菲尔默用来为父权制的王权来辩护的《旧约》文本并不能适用于现代的君主制,但是批驳并没有消解掉父权主义传统的全部力量、古老和重要,因为洛克等人始终低估了深入的反批评,并且吸收了父权主义的一些因素:洛克在涉及到家庭和婚姻问题时,几乎与菲尔默持有相同的观点(见《政府论》上篇,第50、83等页),而霍布斯也承认,父权制度同依靠自然欲望的社会相一致。“可见,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霍布斯、洛克、蒂勒尔和悉德尼等人处于一方,菲尔默及其支持的传统站在另一方。莱布尼茨把《政府论两篇》和《利维坦》明确归入与《论父权制》相对立的同类,莱布尼茨毫不怀疑,菲尔默是洛克全书的抨击对象。霍布斯和洛克之间的争论只能算是内讧,不可能导致有关现代世界的典型政治态度,而洛克和菲尔默这两种人之间的冲突,却是一种具有象征性的必然现象:它改变了人们的头脑。”[30]


  第三,从论战习惯来看,洛克是一位“一丝不苟和恭形如仪”的论证者,因此很难想象:评价霍布斯,而几乎从未引用霍布斯的任何原文,而“认为这种公开的鞭打(对菲尔默的反驳,引者注)是要羞辱观众中的霍布斯主义者,只有一两鞭子直接打到了他们身上,那就更其荒谬。洛克从未把菲尔默称为霍布斯主义者,也没有说过一句把这两个名字联系在一起的话”。当然,在《政府论》下篇第98节,洛克确实提到了“利维坦”这个词,即“这种组织将会使强大的利维坦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但从上下文的意思来看,这更像一句一般性的讽刺,而决不是对霍布斯同名著作的严肃评论。拉斯莱特相信,这与洛克的如下写作习惯是相一致的,即在写作哲学著作时,“完全拒绝阅读任何有关这个主题的著作”,以便使自己的头脑完全沉浸于主题。因此,情况很可能是,洛克在写作时只是采用了霍布斯的这一比喻,而根本没有考虑这是对其学说的严重误解还是确当评论。[31]


  第四,从洛克的笔记、日记、书信及其书单和购书记录来看,洛克没有表现出对霍布斯发生过任何兴趣:他把自己的《利维坦》借给了别人,直到1691年才要回;他没有霍布斯的其他政治或哲学著作,只拥有一些批判霍布斯的著作,如普芬道夫的《论自然法》。从上述涉及霍布斯的段落以及《下篇》某些具有霍布斯式风格或看起来像是针对霍布斯的段落(比如论自然状态的那些段落)来看,洛克很可能没有重复对霍布斯的早期阅读,而只是根据自己早期阅读留下的印象以及另一些由间接阅读而得到的判断延续着霍布斯式的情感、风格和措辞。当然,洛克青年时期具有权威主义倾向,一些理论分析也很接近于霍布斯[32];就洛克的兴趣和经历而言,也根本不可能摆脱霍布斯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而不是象菲尔默的影响那样是否定性的。因此,霍布斯根本就不可能成为洛克《政府论》全书的抨击对象,洛克写书只是为了反驳菲尔默(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霍布斯的间接的影响),并因此而产生了巨大的历史影响。[33]


  三、取道中庸的洛克政治哲学


  破除流行甚广的“辩护论教条”和“霍布斯教条”,我们就可以回到《政府论》的文本本身以及洛克创造此一文本时的历史情境,而一旦回到了文本本身,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向“谨慎”(施特劳斯语)和“明智”(伏尔泰语)的洛克在其政治哲学中也是“谨慎”和“明智”的,其结果就是洛克在处理一系列重大问题时大行中庸之道。


  第一个问题涉及洛克政治哲学的总体品格,那就是理性与信仰的关系问题。洛克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先驱,而整个现代社会则被认为是一个祛魅的世界,从而洛克的政治哲学也被很多人理解为与基督教信仰无关。当然,洛克自己就曾经强调,他的政治哲学是以理性为基础的[34],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洛克的政治哲学是纯粹理性主义的。实际上,正如很多学者注意到的那样,洛克理性主义的政治哲学中确确实实存在着一个神学维度或者说宗教伦理维度,也就是说,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理性与信仰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35]


  这种情况在洛克政治哲学的理论起点上有着突出的表现。通观全书,洛克政治理论的起点可以表达如下:人们不是自己创造了自己,他们不能自己处置自己,他们不拥有自我。一句话,他们是上帝的作品,甚至是上帝的财产。[36]由此可以得出:我们都是自由的,我们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我们相互自由,我们相互平等。而上帝的无所不能与人的自由之所以能够协调一致(至于如何协调一致,洛克未做说明)是因为自然法:自然法则规定了天赋自由的边界,而自然法则是上帝意志的表达。[37]但问题的关键,是洛克对自然法所持的如下态度,即“‘自然’的法则也即是理性的法则。”[38]因此,洛克一方面主张“关于上帝的信仰……是所有道德的基础并影响人们的整个生活和行动,没有上帝信仰的人只能被看作最危险的野兽之一,而所有的社会都将是不可能的了。”[39]但另一方面,洛克又坚持认为,使我们表达自然法则的是我们的理性,使我们自由的也是我们的理性:“我们是生而自由的,因为我们是生而具有理性的。”[40]可以说,理性据此使人高于禽兽,当它充分展现之时,几乎把人提升到天使的高度:“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指示方向的唯一的星辰和罗盘来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41]


  可以看出,洛克政治哲学确实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但这作为基础的理性却有一个来源于基督教的神学渊源:人是上帝按着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而“无论上帝的形象表现在什么地方,智力的禀赋当然是它的一部分,并属于全人类所有,因而才使人类有能力享有对低等动物的统治权。”[42]洛克的《政府论》全书就这样站在了理性和信仰的中间位置上,并使得洛克的政治哲学显得似乎矛盾重重而“不能自圆其说”,然而,这却是其“含有较多的真理”[43]的关键所在。


  洛克之大行中庸之道不但见于其著作的总体品格,还见于其著作所处理的重大而特殊的理论问题之中,有关财产和政府性质的问题就是其中的两个突出例子。我们先来看有关财产权的问题。上面已经提到过,在洛克的社会和政治理论体系中,财产权首先是从神学的角度来加以辩护的。人类对自然物品的权利来自圣经中的上帝的馈赠、来自人的理性,来自自我保护这一根本的自然法:“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这都很明显,正如大卫王所说,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44]。不过,根据这些理由,拥有自然物品的是作为一个物种的人类,而不是个人。那么,如何从这种原始共产主义向私有产权过渡呢?一种回答是:走出原始共有的唯一出路,就是假定世界上的每个个人都以某种方式同意每一种获取财产的行为。菲尔默就是这样论证的。但洛克认为,个人的财产权并非来自全人类的共同同意,虽然它的实际分配最终被交由货币来解决,而货币无疑是一种同意的媒介,而且可以说是全世界范围的同意的媒介。[45]他的回答是:“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某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种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46]其限定性条件有:一、这样取得的财产只限于他以及他的家人能够消费和利用的东西,切不可浪费[47];二、“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48]


  洛克提出的上述财产理论引发了持久而热烈的争论。与我们现在通常的理解相反,对洛克财产理论的第一波解释高潮是社会主义的。这种解释在19世纪早期得以确立,并成为当时西欧政治运动的重要组成因素:洛克先是被“洛克派”社会主义者解释为英国现代社会主义之父,后又被法国和德国的社会主义者们从同样的角度加以解释,这种解释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大加批判,但其所依据的劳动价值学说大概还是给马克思和恩格斯留下了深刻的印象。[49]与此相反,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麦克芬逊在其《从霍布斯到洛克的个人所有主义的政治理论》(1962)中提出了一种“新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其要点之一即是认为,洛克财产观的基本意义是从理论上为资本主义的财产占有进行辩护,为“有产者”与“无产劳动者”之间的剥削性的阶级关系进行辩护,其根据是洛克承认主人对奴隶及其劳动的权利,以及未对货币出现以后无限制地积累财富加以限制。[50]但是,所有上述阐释都只是看到了洛克财产理论的某个侧面或某个环节,而没有看到洛克的财产理论一般而言是为了说明“政府的真正起源和目的”的——洛克谈到财产时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51]——因而也就忽略了洛克关于财产的另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即“生命、自由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52]所以,上述各具理据的阐释无不有“过渡阐释”(艾柯语)的嫌疑,而实际上,“洛克既不是‘社会主义者’,也不是‘资本主义者’,虽然从他的财产学说中——大概是从他没有论及或未做说明的方面,而不是从那些阐述本身——寻找这两种态度的要素令人着迷。”[53]这一论断在关涉政府性质的下一个问题上有着更为清楚的显示。


  洛克认为,要正确了解政治权力(政府)的真正起源及其范围和目的,就必须先考察人类原来处于什么样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中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54]由此出发,“每个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中的裁判官[55]。然而,这会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因为人虽有自然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但“既然自然法是不成文的,除在人们的意识中外无处可找”,人“由于情欲或利害关系,便会错误地加以引证或应用而不容易承认自己的错误”,所以,自然状态很容易沦为战争状态。[56]洛克认为,正是为了避免这种灾难,保护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它们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上述原因而变得非常不稳定),人们才组成了社会,并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委托给了政府:“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掉诉诸上天,没有其他告诉的手段,并且因为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个细小的纠纷都会这样终结)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57]


  在这里,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政府或政治权力是一种权威(甚至到了可以和上帝的权威进行类比的程度),政治社会中的纷争必须由其来加以依法裁决,任何个人都不再有权利来执行自然法,来擅自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我们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这一个方面,那么,得出类似斯特劳斯的如下观点就是非常正常的了。列维·斯特劳斯认为:霍布斯和洛克论述了同一理论,即人由保存自己的欲望所推动而时刻准备着抛弃他们的自由而使自己服从完全享有权威的政府,人们很少注意到这一点是因为它在洛克的著作中通过谈论神圣地建立起来的平等主义的和正义的政治体制、通过审慎地引证《圣经》和胡克而被掩盖了起来。[58]但是,斯特劳斯解释的随意性和它的创造性同样地突出和明显:他忽略了洛克学说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由“委托”概念所表达的人民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洛克不是一个乐观的理想主义者,而是一个出色的现实主义者,他清楚地知道绝对权力的恶劣影响:“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59]因此,洛克在其讨论中通过“委托”概念表达了人民权力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人民有权监督政府,“人民应该是裁判者;因为受托人或代表的行为是否适当和合乎对他的委托,除委托人之外,谁应该是裁判者呢?”“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合适的新人。”洛克甚至由此谈到了人民进行暴力“革命”的权利:“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它重新行使权力。……如果他们为强力所阻,……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60]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考虑到问题的这一个方面,从而得出象威尔莫尔·肯达尔(Willmoore Kendall)那样的结论,即洛克政治哲学是集体主义的[61],那就是犯了斯特劳斯同样的“以偏概全”的错误,虽然方向上正好相反。实际上,我们的要说的是,洛克出色的现实主义精神和谨慎、明智的优良品质阻止了他走向任何一个极端。他总是能够站在同时可以看到两种前景的位置上,表情从容而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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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汝信、王树人等主编:《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1页。


[2] “关于自由主义哲学的最早的详彻论述,见于洛克的著作。”,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9页。


[3]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5页。


[4] 转引自[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0页注释②。


[5] 转引自[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0页。


[6]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0-61页、第62页注释①。


[7] 1964年,汉译《政府论》下篇出版时,标明的时间是:下篇1690年,上篇1680年;1982年,汉译《政府论》上篇出版时,标明的时间是:下篇1690年,上篇1689年。因为普遍认为下篇更富理论价值,上篇则可有可无,所以上述不一致(不确定、甚或错讹)之处并未影响此一教条的形成与巩固。


[8]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1985年版。


[9]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1页。


[10]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4页注释④。


[11]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0页注释①。


[12] 转引自[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9页。


[13]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3-64、84-85页。


[14]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0-71页。


[15]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1页;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1、120页。


[16]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5、136、128页;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1页。


[17] 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1、40-42、61页。


[18]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3页。


[19]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4页。


[20]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6页。


[21]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7页。


[22]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0页。


[23] 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5-19页。一个现成的例子是,汉译《政府论》上篇的出版整整比下篇晚了18年。


[24] 参见梁晓杰:“洛克财产权利的宗教伦理维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特别是其中第一部分“道德自然法与宗教伦理”;[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在这方面,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列奥·斯特劳斯走得最远,在其成名作《自然权利与历史》中,他甚至主张洛克实际上是一位不公开的霍布斯主义者:“洛克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的自然法学说,走上了霍布斯所引导的道路。”见[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6页。


[25]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8页。


[26]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7页。


[27]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8页。


[28] 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8-89页;[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二、五、六、十五章,并请对照[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一、二、七章。


[29]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9页。


[30]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91页。


[31] 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91-95页。


[32] 比如早期论政府的两个小册子,见[英]洛克:《洛克政治论文集》(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页。


[33] 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92-98页。


[34] “人的自由和遗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的意志听从道什么程度。”,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9页。


[35] 参见梁晓杰:“洛克财产权利的宗教伦理维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15-25页;孙向晨:“洛克政治哲学的神学维度”,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104-111页。英国学者约翰·邓恩甚至认为,洛克的宗教思想是理解其《政府论》的关键所在。参见梅雪芹:“西方研究洛克《政府论》的史学”,载《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2期,第124页;[英]阿龙:《约翰·洛克》,陈恢钦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页。


[36] “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页。


[37] “从我们和与我们相同的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上,自然理性引申出了若干人所共知的、指导生活的规则和教义。”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页。


[38] [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39] [英]洛克:《洛克政治论文集》(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40]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页,译文据英文版略有改动。


[41] [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9页。


[42] [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6页。


[43]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43页。


[44]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另外,“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无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即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4、75页。


[45] “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财产权;而在一个长时期内,绝大部分的东西依旧是共有的……后来在世界的一些部分,……通过契约和协议确定了由劳动和勤劳所开创的财产,……从而根据共同的同意,放弃了他们对那些国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权利的主张。……不过这种情形,在已同意使用货币的那一部分人类中间,是极少会发生的。”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9-30页。


[46]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47]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3-24页。


[48]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49] 参见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石楠、张炜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85页。


[50] 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35页注释②,第136页注释①;梅雪芹:“西方研究洛克《政府论》的史学”,载《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2期,第122-123页;[英]阿龙:《约翰·洛克》,陈恢钦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401页;[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20、29-32页;[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0-131页。


[51]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页。


[52]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译文略有改动。据拉斯莱特统计,这个更为宽泛的一般性的财产定义在《政府论》全书中共出现了14次之多,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31页注释①。


[53] [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36页。


[54]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55]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


[56]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4页。


[57]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


[58] “洛克本不能够承认任何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洛克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的自然法学说,走上了霍布斯所引导的道路。”参见[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5、226页。比斯特劳斯走得更远的是考克斯(Richard H. Cox),他认为,洛克政治哲学的真正意思是:人就其本性来说是无政府主义的,他们惟有使自己顺从绝对权力而生存,不过洛克“将他的哲学论证适应于流行的政治、哲学和宗教气氛,而且是以部分隐藏他的激进的特征的方式来适应的。”见[英]阿龙:《约翰·洛克》,陈恢钦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59]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6页。


[60]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9-150、151、95页。


[61] 见[英]阿龙:《约翰·洛克》,陈恢钦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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