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点文章
福建省立法规范物业小区公用事业收费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0-05 14:48 点击:2840
福建省立法规范物业小区公用事业收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小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收费进行了规范,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该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指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记者:苏杰)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