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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0月1日开始实施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0-02 17:40  点击:3079
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0月1日开始实施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约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作出了解释。
  “这件司法解释从2003年底开始起草,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它是用于解决当前劳动争议诉讼,进一步完善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
  “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另外,他表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并根据审判实践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年末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那么,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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