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的主体性重构与本土化创新,旨在突破西方中心主义的解释框架,构建植根于中国政治体制、治理实践与现代化需求的知识体系。在党政合署合设层面,应对党在依法执政、领导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角色予以明确,将党政机构融合、党政联合发文等制度安排纳入法治运行的轨道。在府际合作层面,需继续提炼、阐释内部行政法的基础议题,直面回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探究如何丰富区域治理中的制度供给。在公私合作层面,既要为公共行政中公私合作建构制度框架,也要关注《民法典》中公权介入私权的制度安排,为行政权介入私法领域铺设法治轨道。
关键词:行政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 治理效能 范式转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1]行政法学是法学领域重要的部门法之一,行政法在我国社会管理的各类法律法规中所占比重最大、管辖事项最广、发挥的效果也最为显著。担负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伟大愿景的行政法学,其自主知识体系的建立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密切相关。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是突破西方法学话语垄断的理论自觉,也是回应本土治理实践需求的必然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的自主性并非是对西方理论的简单否定,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指导下,立足中国政治体制、历史传统与治理实践,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范畴与逻辑框架。为此,不仅要对我国行政法学的本土资源进行深度挖掘与创造性转化,而且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拓宽研究范围,积极回应和解决行政法治实践面临的迫切问题,这也是时代赋予行政法学的迫切任务。[2]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命题展开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命题,本质是对学科主体性的理论重构与范式革新,其核心在于突破西方中心主义的解释框架,立足中国政治体制、历史传统与治理实践,构建具有原创性、解释力与规范性的知识系统。这一命题的展开需从知识生成逻辑、价值内涵与方法论自觉三重维度进行理论阐释,揭示其区别于既有理论范式的深层特质。 (一)知识生成逻辑:从借鉴吸收到实践反哺的范式转型 在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中,知识生成逻辑经历了从借鉴吸收到实践反哺的重要范式转型,这一转变深刻影响着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在法治建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大量借鉴西方理论,引入诸多概念如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呈现出制度移植的特征。通过这一方式,迅速搭建起了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为我国行政法治的起步奠定基础。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治理实践的深入,单纯的借鉴吸收逐渐暴露出局限性。西方行政法理论建立在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之上,与我国国情存在诸多不适配之处。比如,西方行政决策程序理论强调多主体的制衡与对抗,在我国更注重协商与合作的治理文化背景下难以有效落地实施。此时,实践反哺范式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行政领域的实践探索持续深化,丰富的本土经验正逐步为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实证基础和新的思考维度。以基层治理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3]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基层治理方式不断创新,涌现出的新型行政主体合作关系、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高效的纠纷解决模式等,在实践中展现出明显效能。学界据此提炼出更具解释力的本土化理论,如行政协作理论、基层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理论等,有效丰富了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这种从借鉴吸收到实践反哺的范式演进,标志着行政法学研究路径的重要转变。它不再主要依赖单向的“制度移植”,而是更加注重立足我国自身的治理实践,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理论,再将理论应用于指导新的实践。这一转变并非意味着对西方理论的简单否定或替代,而是强调在借鉴其有益成分的同时,更加关注中国治理情境的独特性。这种转型不仅使行政法学理论更贴合我国国情,增强了理论的解释力和实践指导价值,也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推动我国行政法学走向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发展道路。[4]未来,随着我国治理实践的不断创新,实践反哺的范式将持续发挥作用,为行政法学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二)价值内核:政治性与法治性的辩证统一 政治性和法治性有本质契合性和价值目标统一性。党的领导与行政法治的深层契合,本质上源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的辩证统一。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虽然承认政治功能是国家意志的表达,但往往将政治与法治建构为权力制衡的对立关系,通过形式化的分权制衡实现“去政治化”。然而,这种理论预设遮蔽了法治本身的政治属性——任何法律体系都必然承载着特定政治共同体的价值选择与治理目标。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恰恰立足于对法治与政治本质的理论自觉。党的领导作为政治系统自我确证的核心逻辑,与行政法治作为政治系统规范运行的制度载体,共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由此,政治性与法治性其实就是共同凝结于“人民主体性”这一点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5]这种同构性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具象化为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等主要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反映出政治性与法治性在治理哲学上的内在统一。 政治性同样领导行政法治的发展。党的领导对于行政法治的健全、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行政法治提供更丰富的合法性支撑。中国实践表明,合法性的产生具有双重通道,既需要党的政治领导确保价值共识的凝聚(政治合法性),又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共识的制度化(法治合法性)。一方面,政治性对于法治性的引领体现为党对法治方向的把控。例如,“放管服”改革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起步,最终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立法固化为法律规范,这种从政治理念到法律原则再到制度实践的转化链条,强化了行政法的法治性内涵。另一方面,政治性也为法治性提供了一些新维度的诠释和注脚,丰富了法治性的内涵。“脱贫攻坚”“共同富裕”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性话语,其内涵与德国法上的“给付行政”“生存照顾”等概念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与发展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交集或功能上的相似性。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脱贫攻坚”远非仅限于“给付行政”这类法律义务框架,其本质上是一种综合性的国家政治动员与社会治理机制,融合了政治引领、政策驱动、资源整合、社会参与等多重维度,这种超越传统“给付行政”范畴的实践,实际上对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及其制度构建提出了更全面、更深入、更具创新性的要求。 同时,法治性与政治性的互动并非单向的从属关系,而是双向的辩证统一。法治性蕴含的法治基本内涵提供了对于政治性的约束和保障。“法治和法治国提供了一种模式……要求公共当局必须尊重法律,公共当局信奉的价值必须与后者相适应。”[6]法治性既通过制度刚性约束政治权力的恣意性,又通过规范稳定性保障政治目标的合法性。这种双重作用构成了我国行政法治体系的显著特征。一方面,法治性要求政治决断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将政治性纳入法治轨道,即政治决策的法治化转译,如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另一方面,法治性的稳定性特征赋予和保障了政治性的相对稳定性。例如,学界提出了“行政复议应当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7],其后,这一观点被国家层面政策采纳,具备了导向性,并最终在2024年《行政复议法》第1条中被正式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从而使政治话语获得持久制度保障。 (三)方法论自觉: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交融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演进始终贯穿着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双重逻辑。规范主义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而功能主义则注重法律的社会实效与治理目标的达成,将法律视为政府机器的组成部分、一个实现某种实践性目标的工具,并利用这种工具实现政府的社会政策。[8]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实践中,中国行政法学并未简单移植西方理论,而是在规范主义框架下,基于本土治理需求发展出独特的功能主义范式。这种双重性既保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赋予其适应社会变革的灵活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模式。 规范主义在中国行政法治中的核心体现,是形式法治原则的体系化。受德国行政法影响,我国行政法在法律原则上确立了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等原则,并确立了以行政行为概念为核心的行为法体系,初步形成了一套行政法教义学体系。随着社会治理复杂性的增加,各种新兴问题和多元利益冲突层出不穷,而传统法教义学过分强调法条逻辑和理论解释,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难以全面应对现实需求。中国行政法治开始突破形式法治的局限,引入功能主义的治理智慧,基于中国的实践渐渐发展出功能主义范式的中国自主行政法治体系。 我国行政法治体系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的融入,可从两方面进行概括:一方面,在规范主义的体系内部进行深层次挖掘和内涵拓展。例如,近年来在行政行为体系中涌现了如行政检查、行政约谈、行政备案、行政合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等多样的行政行为类型,虽然其不属于型式化的行政行为,严格来说缺乏一定的教义性,但更为贴合中国治理需求,有助于提升应对复杂治理实践的效率。另一方面,在法的规范主义的体系外部引入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和理论,如相关的规制理论、行为科学理论、经济学理论,为行政执法实践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和理论补充,进一步充实了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始终遵循着立足中国、回应时代、面向实践的本土性逻辑主线。这种“本土性”包括政治性、时代性、实践性三个核心维度。政治性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本质特征在行政法治中的制度嵌入和转化,时代性反映了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行政法学理论的范式创新,实践性则彰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问题导向的建构路径,这三个维度有机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治理场景。以党政合署合设、府际合作、公私合作三类典型治理场景为例,剖析其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冲击,有助于探寻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未来建构方向。这三类场景所蕴含的治理主体间的融合性、合作性趋势,生动体现了中国自主知识生产的原创性贡献。 (一)党政合署合设与党政联合发文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政体制”是理解中国政治的一把钥匙。[9]当前,党政关系实现了重大转变。一方面,在治理结构上,党的领导已经深刻融入行政权力运作的各个层面;另一方面,在组织形态上,这种融合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党政联合文件的颁布以及党政机构的合并等多种途径,将党的价值取向、行动理念以及组织结构深植于行政体系之内。为了保持理论的自洽性和适应性,行政法学需要在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党政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自身。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党政机构融合的改革浪潮,不少地方在实际探索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给行政法学理论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冲击。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时,对党在行政过程中的角色界定存在不足,[10]更多聚焦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与责任承担。而党政合署合设使得党的机构深度参与行政活动,加剧了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对传统的行政主体概念及其所依赖的行政救济体系提出了挑战。传统的行政主体概念以行政机关为核心,强调行政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权力行使方式。但在党政合署合设的情境下,传统的行政主体概念难以准确界定新的组织形式及权力来源。同时,传统行政救济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核心。但党政合署办公后,究竟是将党的机构视为独立的责任主体,还是将其与行政机关一并考量,成为行政救济实践中的难题。对此,学界展开了深入探讨。有学者秉持严格的形式主义立场,试图在现有行政法框架内,通过形式上的名义保留来维持行政救济体系的稳定性;但也有学者突破传统思维,更加注重实质行政行为,强调将党的机构在行政过程中的实际作用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11]此外,党政机构融合还引发了行政责任分配方式的深刻变革,从传统的党委领导、政府责任向党政同责转变。这一转变对行政组织法学造成了较大冲击,需要重新审视和构建相关理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由国家法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筑社会主义法治的稳固基石。在中国特色党政高度协同的复合型国家治理过程中,党政联合发文的地位早已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公文处理方式或工作惯例,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2]从本质属性剖析,党政联合发文深度融合了党与政双方主体的意志与主张,这种独特的双重主体属性赋予其独一无二的运行优势。在党政权力系统中,能够平行且高效地推进各项政策举措,将党的政治资源、组织资源与政府的行政资源、执行资源进行深度整合与优化配置。由此,党政联合发文具备了党或政单方面主体发文所难以企及的整体性、协同性和权威性。然而,党政联合发文的兴起,也对行政法学体系的革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于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现有的学术讨论大多基于“党规管党治党,国法治国安邦”的基本前提,探讨党政联合发文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时常面临重大改革政策先行先试、法律出台相对滞后或不够明确的本土化困境。此时,党政联合发文凭借其灵活性、及时性与政治引领性,往往成为新机构运行的主要准则。从而,如何将党政联合发文有机融入行政法法源体系,并从理论根基与实践操作层面充分证实其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正当性,成为新课题。 (二)内部行政法与府际行政合作 随着公共行政的变迁,现代行政法学的重心已回溯至行政过程的“中上游”,将政策、政治和法律都作为考察变量。[13]在现代行政国家背景下,行政法不仅致力于私人权益的司法保障,还包括公共福祉的制度实现,因而需聚焦行政权力运行的府际关系,将内部行政、区域行政纳入行政法学研究的范畴。 相较于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而言,我国行政组织法仍处于边缘地位。我国行政组织法一直很不完善,影响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其原因在于对行政组织法在依法行政中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14]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学理逻辑植根于“传送带模式”的理论预设,着力通过司法审查机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行政法功能定位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末端制裁行为。这种规范主义进路聚焦行政过程的下游环节,将研究视阈局限于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行为,而将行政机关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内部治理要素划归为内部法范畴,从而形成学术研究的理论盲区。从认识论根源考察,这种研究倾向源于传统行政法学过度强调形式合法性审查的控权功能,认为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行政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便能有效控制行政权力,却忽视了行政系统内部的微观权力运作。随着行政法治实践的深入发展,这种单纯依赖外部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规范主义范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其在控制行政权外部扩张方面虽具实效,却难以穿透行政过程的“组织黑箱”。面对公共行政的重大变革,行政组织法学在批判性和引领性方面存在双重不足,导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时常陷入盲目行动的困境。行政法治实践中暴露的裁量权滥用、政策执行偏差等问题,本质上反映出以外部控制为主导的监督行政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这促使学界开始系统反思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问题。 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城镇化推进带来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区域行政模式开始兴起,进一步解构了传统行政法学的解释框架。区域治理正在以各式各样的政策创新涌入行政法学研究视野,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关系成为重点问题之一。从规范制定的视角看,传统行政法学主要依据既定的行政区划来构建法律规范体系。在这种模式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往往被严格限定在各个行政区划之内,呈现出鲜明的属地特征。然而,区域行政现象的涌现打破了原有的行政区划界限,其涉及的事务范围广泛且复杂,涵盖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也产生了一系列超越传统行政区划范畴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这些新情况难以被传统行政法学既定的规范框架所容纳,使得传统行政法学在面对区域行政事务时,常常陷入组织法缺失的困境。[15]从法律关系看,区域行政涉及以府际关系为核心的多元主体,形成了纵向隶属监督与横向合作竞争交织的复杂网络。传统行政法学主要调整外部行政关系,对府际间复杂的合作关系、利益协调等核心问题缺乏有效调整手段,导致权利义务不清、冲突频发。正是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法治化需求,推动了以调整区域治理关系为目标的区域行政法学的发展。 (三)政府治理中的公私法融合趋向 传统行政法学理念中,政府以全能理性的姿态,几乎垄断了公共物品的供给,在公共职能履行上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然而,当下政府治理的主体结构多元、规则多元、过程交互、方式多样以及纠纷复合性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16]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行政规制工具逐渐显露出诸多不足,不仅在应对市场失灵时存在局限,自身也易陷入政府失灵或规制失灵的困境。为了突破规制万能主义的桎梏,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政策导向,植根于历史实践的合作治理模式被重新重视、理论化并系统构建,逐渐发展成为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核心范式。从理论根源看,这一模式强调私人力量在执行行政任务中的参与协同,突破了传统行政法学行政权力一元主导的格局,其以公私法融合为理论基础,启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公法与私法并非彼此隔绝,而是相互交叉、协同作用。 这种公私法融合的合作治理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在调和行政权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易言之,在有效实现行政任务的目标牵引下,公私关系从高权行政监管走向公私合作治理、从高权行政模式走向合作行政模式,具体涉及私人参与行政任务的合作行政法和公权介入私权的调控行政法。这要求行政法学突破传统授权控制的单一思维,转而建构合作制衡的复合型规范框架,在激活私人治理效能的同时,筑牢公法价值的制度防线。 当前,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私法融合的态势愈发显著,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正展现出一种全方位的合作治理关系。其间,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呈现出极为丰富且复杂的表现形式。从行政活动的横向维度看,公私合作逐步覆盖了给付行政和秩序行政等多个领域。在给付行政领域,公私合作正超越简单化的服务外包模式,演化为制度化的共治体系。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等创新机制,有效融合了市场效率和公共服务的普惠性。这种方式不仅体现在基础设施等传统领域,更延伸至政府数据治理等新兴公共服务场域,形成政府“掌舵”、市场“划桨”、社会“护航”的协同供给格局。在秩序行政领域,传统以命令控制为核心的规制体系逐渐让渡出弹性化的治理空间。在环境监管、食品安全等典型场景中,行政机关通过认证认可、信用评级等市场化规制工具,将行业自律机制嵌入行政监管链条。从行政活动的纵向维度看,公私合作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在立法环节,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的合作型立法模式逐渐兴起。在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执法和解、有奖举报等合作型执法模式得到广泛应用。在争议化解环节,行政复议和解、行政诉讼和解以及第三方参与纠纷化解的合作型争议化解模式,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多元化途径。公私合作的横纵向扩展,实质上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象呈现。它打破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领域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在行政效能与权利保障、制度刚性与治理弹性之间建构起动态平衡。 尽管公私法融合在政府治理中展现出显著优势,却也面临诸多挑战。在合作协议方面,由于公私主体利益诉求不同,且要遵循公法与私法双重规则,导致协议条款制定困难,容易出现表述模糊、权利义务不清的问题。在责任界定与追究中,公法与私法在责任认定标准、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上存在差异,公私合作出现问题时,准确区分责任成为难题。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政策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也给公私法融合的统一实施带来障碍,有待进一步探索协调机制。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既需扎根于中国治理的实际经验,更应着眼于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要求。这一建构方向以守正创新、体系融贯、治理赋能为核心。守正创新强调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下实现政治逻辑与行政法治的深层融合;体系融贯要求通过规范整合与价值调适,推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结构性平衡;治理赋能则致力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回应数字政府、风险规制等新型治理议题中重塑行政法学的解释框架。三者共同构成新时代行政法学知识创新的动力,既要实现传统理论范式的创造性转化,更要立足治理场景变迁进行前沿性探索,最终形成具有解释力、引领力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回应党政合署合设、府际合作、公私合作三类具有中国特色的典型治理场景,可从政治与行政的协同逻辑、法治价值的均衡方式、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需求三个维度展开论述。 (一)党领导下的政治与行政之协同互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17]基于此,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首先要处理好政治与行政的关系,即在党的领导下,讲求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协同与互动。 政治与行政协同互动的核心在于党的领导权与行政权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外部行政管理任务。这在权力构造方面,呈现出种类二元但协同一体的特性,即领导权与行政权虽来源不同但在运行中协同一致。在组织形态上,表现为机构合一、人员身份多重,这使党和行政的力量在同一组织中深度融合。行动模式为内部凝聚合力,通过统一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动力;外部则根据职能和程序进行区分,确保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责任样态是双重类型且权责统一,既明确了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各自的责任,又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对等。这种模式在强政治性公共事务管理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政治与行政的协同互动在党政合署合设模式的协同行政中得以深度呈现。这一协同机制贯穿国家治理的多个关键层面,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党政协同的重要组织形式,为政治与行政的高效协同提供了实体基础。当下,如何推进党政合署合设涉及两大重要课题:一是确定党的机关在行政法上的定位,二是重构党政责任体系。 首先,确定党的机关在行政法上的定位。一方面,党政合署合设的实质在于通过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权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8]对此,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显得尤为迫切,需将作为行政权力的潜在驱动力的党政权力纳入行政法治的讨论范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旧是行政主体,党的机关不能作为行政主体。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是行政权能的享有者,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同时,党政关系无法直接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党的领导权与行政权适用不同的规范话语体系,各自遵循不同的运行规则。参考大陆法系中“公法人”所具有的学术整合性、现实描述力及司法指导功能,可借鉴该概念来界定政党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并以公共权力为视角,将国家权力与政党权力整合于同一考量框架之下。将履行行政职责或承担行政任务的党的机关纳入公法人概念,并基于此对党与国家关系加以研究。 其次,重构党政责任体系。在党政合署合设模式下,仍需基于领导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区分,在“决策—执行”两个环节明确区分领导责任与法律责任。在决策形成阶段,由党的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依据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决策,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在执行阶段,则以行政机关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落实决策,对外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应构建党政联动追责机制,推动党政合署合设规范高效运行。 党政联合发文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制度创新,是政治与行政协同互动的又一具象化载体。当此类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调整时,其规范效力与司法审查之间形成的法治悖论尤为凸显。若严格遵循形式法治原则,司法机关应否认其规范性效力;但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其实际产生的规制效果又要求司法权对权利救济需求作出回应。这种制度张力实质反映了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在具体治理场域的价值碰撞,对传统行政法法源理论构成了结构性挑战,成为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回应的基础命题。司法实践中的形式化审查逻辑与规则,虽维系了司法审查的政治安全边界,但也造成了权利救济机制一定程度上的空转,亟待通过“双阶审查模型”实现制度突破。即实体上采用实质审查逻辑,激活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机制,重点考察文件内容是否创设新型权利义务关系;程序上通过司法建议衔接党内监督机制,形成更全面的协同监督格局。 (二)平衡形式行政法治与实质行政法治 形式法治聚焦于权力运行的形式合法性,通过立法和司法二元控制机制确保行政行为的规范框架,其典型表现为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权的程序性约束。而实质法治则突破形式要件的局限,着眼于权力运行的实质正当性,强调通过治理效能优化实现行政正义,统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19]其二元张力在内部行政法领域尤为凸显,当府际行政合作突破科层制壁垒,或是执法权下放重构权力运行配置时,传统以外部控制为核心的形式法治范式已难以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亟需构建融合效能导向的实质法治理论框架。 首先,内部行政法的理论构建需要进一步阐释和提炼其基础议题。应深入考察内部行政规范的效力、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与权限、程序构造及其法律责任特性。这既需从现有实践和理论中提炼出内部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又要从法理上明确内部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的法律责任及其理论依据,并构建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与机制。其次,行政法学研究应增强对行政实体面向的考察,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直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一是探讨如何在尊重地方自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治理效能;二是研究如何建立科学的规划编制方法、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及有效的实施监督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三是明确管委会、综合执法机关等机构的法律属性、职权范围与责任承担,确保其在行政管理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此外,行政法学还需因应国家机关关系变化的理论挑战。府院互动、行政事权下放、行政审判相对集中等法治政策实验,是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作出的综合判断,需在行政法学上得到规范表达。为此,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应引入功能主义法治观,从国家治理需求视角,重新审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等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三)面向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国家治理模式从传统科层制、单一公法形式向多元化、法治化、效能化转型的系统工程。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重构与技术创新,实现以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治理主体协同化,构建公法与私法规范动态衔接的法治化治理方式,并达成成本收益分析与权利保障相统一的治理效能最优化目标。这种现代化转型不仅要求突破传统高权行政的刚性管制思维,更需在治理工具层面融合私法精神,形成兼具合法性与灵活性的治理范式。唯有通过公私法规范的功能互补,才能实现治理体系从命令控制向协商合作的范式跃迁。 在治理主体协同化进程中,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的发展目标和作用机制不同,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和力量平衡往往经历长期的博弈过程。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应恰当界定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互动关系,依法规范政府与社会共治的内容、形式、程序,特别是治理权的授予和取得等都需要制度化、规范化。[20]公私法形式的选择也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并通过制度化的裁量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这一选择权能够服务于行政任务,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21]因此,在合作行政模式逐渐兴起的背景下,行政法学亟须重新审视并定位自身的研究范畴,深入探讨现代规制背景下复杂的公私合作安排。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为公共行政中的公私合作搭建制度框架:一是明确公私合作中各方参与主体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的渠道。合作治理的复杂性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致使合作行政对传统行政法学带来了诸多挑战。沿用既定的干预行政法学或给付行政法学的分析框架无法有效回应行政实践,需重新厘定合作行政的基本框架。二是对传统行政法学的主体、程序和责任等规则加以调整。建立中观意义上的合作行政法学,在该框架下融入辅助性原则与合作原则,并在界限论与责任论的构建路径中引入国家保留和国家担保的概念,促进行政任务的有效执行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22]就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而言,流转于部门行政法学实践与行政法学总论之间,形成一种互动过程,已成学界共识。作为中观意义上的合作行政法学,需要积极反哺行政法学总论体系的完善与更新,重塑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范畴,回应公共行政时代的变迁需要。三是顺应公私法深度融合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借助《民法典》相关规则,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充分运用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原则,援引法人制度、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民法制度,保障消极的自由类权利和积极的社会类权利等民事权利。[23] 新中国成立以来,无数公法学者前赴后继,使中国行政法学初具中国气度、中国特质与中国追求。相较于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是一门不断在找寻自我的学科。事实上,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与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相互关联、影响,使得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变得异常复杂。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结构快速变化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研究需要积极回应行政范畴的变迁,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把握行政法学的时代脉搏。面对社会关系的日益分化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多元化,需要更新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来进行深入的阐释和系统的规范分析,以保持学术和实践的良性互动。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意义重大,应聚焦国家、社会和人民需求,探索未来学科建设之路。 来源:《学习与实践》202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