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员|INFORMATION
霍存福

  男,1958年生,河北省康保县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文化等。
1978年3月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2年考入同系法律思想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91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96年任教授。1999年成为法学理论专业法律文化学方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发表论文40篇,出版专著《权力场》1部、译著《唐令拾遗》(合译)1部,主编教材《中国法制度史》(副主编)1部、协助主持国家"七五"、"八五"法学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法制通史·元》及《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清代》(均为副主编)两个分卷。代表性著作有《权力场--中国人的政治智慧》(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出版、1995年再版、1998年修订三版,台湾扬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1月初版);论文有《论〈唐律〉"义疏"的法律功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4期)、《论皇帝行使权力的类型与皇权、相权问题》(《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0年2、3、4期)、《唐式性质考论》(《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7年6期)、《〈龙筋凤髓判〉判目破译》(《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8年2期)、《论礼令关系与唐令的复原》(《法学研究》1990年4期)、《论元代不动产买卖程序》(《法学研究》1995年6期)等。

主要学术观点是:中国古代的"权力行使类型"理论是领导者的学问,事必躬亲型与委任责成型、操术任使型与推诚委任型、温和感化型与严厉督责型、拘执法吏型与弘通儒吏型等的斗争、冲突,根源于权力本身所蕴涵的一系列深刻矛盾,"类型"具有超越掌权者具体性的普遍价值,是"权力场"的"场定律"和"场效应"的表现。《唐律》的"义疏"在贯通相关律文、参引令格式条文、援礼入律以及比类相附方面使律意深化,具有第二次立法的性质。对唐式性质的理解应以《唐六典》的定义为根据,唐式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间有民事法及诉讼法掺杂其中的综合法律形式。唐张?的《龙筋凤髓判》源自真实的案例、奏章、史事,属于判文发展的第一阶段,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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