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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才: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方法论思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20 09:08  点击:689

引 言

近代以来,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开始,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以制定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化运动,许多国家构建起了以法典为中心的现代法律体系。《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法典在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1自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治理的时代语境的变化,全球范围内的新一轮法典化运动方兴未艾。俄罗斯先后制定了5部法典,2欧盟正在推动制定“欧洲民法典”“统一行政程序法典”,3而法国、德国、日本、巴西、阿根廷等国也在组织修订既有法典和制定新的法典。4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典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曾筹划制定民法典、刑法典,并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相关法典文本。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在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党中央确立了“先立单行法,后立综合法”等立法政策,领导各级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5为法典化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工作步入了法典化时代。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6这其中的“纂”指的就是“法典编纂”。在《民法典》编纂的激励下,我国法学界对编纂环境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教育法典、知识产权法典、商法典、劳动法典、证据法典、诉讼法典、经济法典、监察法典、国际私法典等法典进行了深入研究,或以专门领域法典化为目标开展了系列研究,主要议题包括各专门领域法典化的必要性、法典的应然样态、法典的立法技术、法典的制度资源等。在部分专门领域编纂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是符合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法律演进方式。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研究的侧重点在于法典而非法典化,对新时代中国法典化进程的整体性、基础性、方法论的理论研究相对偏少。7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应以制定出若干部法典或创制法典体系作为法典化唯一目的或法典化成功与否的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看是否实现了国家治理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了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本文认为,通过分析法典化在统一法律适用、聚焦社会关注、服务国家治理需求、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发现法典化如何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国家治理过程和技术,尤其是如何有别于法律的“立、改、废、释”,进而从中总结和提炼新时代中国法典化进程的发展趋势和方法论特征。法典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基础工程,因此,把握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方法论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自主化、效能化、集成化、协同化、数字化、动态化六个方面,对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方法论特点逐次展开讨论。

一、自主化

法典是制度文明发展的标志,也是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发展和成熟的标志。黑格尔曾说:“否认一个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所能做出的最大的侮辱。”8法典化能否自主实施,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国家自主性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典化知识体系自主性的体现。对于法典化的自主化,可从法典化的时代语境、知识范式和具体路径所发生的变化来加以阐述。

第一,法典化的时代语境已发生变化。

新时代中国法典化,不同于以下三种语境下的法典化:一是20世纪20年代以废除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为诉求的、争取民族独立背景下的法典化运动;9二是欧洲民族国家构建背景下的法典化运动,其代表成果是《法国民法典》《普鲁士一般邦法》《奥地利民法典》;10三是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全球化浪潮中,以社会规范为代表的“软法”对以法典为代表的“硬法”的“侵蚀”和挑战。11上述三种语境的共同点在于,以民族国家的主权为主要关注对象。前两种关注如何构建民族国家的主权,第三种关注民族国家的主权受到的冲击。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时代语境已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以民族国家构建12作为讨论法典化的研究范式,而应当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进行考察。新时代中国法典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方面,应当基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语境,聚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划和实施法典化工程。

第二,应转换法典化研究的知识范式。

中国式现代化决定了新时代中国法典化必须走自己的道路。如果说法典编纂必然要求体现一国的主权独立,那么,法典化之自主化的更深层次要求则在于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具体体现在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理论体系和实施方案的独立自主。法典化运动常被质疑的一点是法典的僵化和滞后,其缘由在于人们通常把法典视为“终局性知识”13的载体和制度化成果。然而,以法典为呈现形式的知识只是阶段性的、局部性的知识。随着认识的深化,人们对法典和法典化的认识也将得到更新和发展。正如格伦所指出的,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性成果的理性化大陆法传统已经衰败。14这意味着,将法典视为终局性知识的传统业已衰败。法典化还涉及如何看待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法律与金融学派的“法律起源”理论认为,以法典法为主的国家相比于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其在经济增长方面的表现较弱,15但批评者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周全,不同制度形式孰优孰劣的原因更为复杂,16故而应把不同法律形式置于国家制度模式和治理能力的视野中做更深入的考察。比较上述两种知识传统,可以更加坚定中国法典化研究在理论创新上的信心。法典化的自主化,在知识层面将体现为以法典化为场域的理论创新,形成一套以法典化为聚焦的理论知识体系,并构成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基本知识背景之一。这一知识体系也是国家治理的社会整合机制的一种。制定一部法典,不仅需要法学专业群体这一个群体的知识能力,还需要某种机制把不同个体和不同群体的知识加以汇聚,形成关于法律之规律和法典之本质的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论知识。

第三,应当根据国家治理目标设定法典化的道路模式和具体路径。

在当下中国,对法典应持功能主义的立场,根据国家治理的实践需求设定法典化目标。法典化是实践性的制度工程,不仅要考虑实践需求和技术可能性,还要通过创造新的法律制度形式来回应具体的实践问题。因此,法典化的自主化也就意味着,一国的法典化道路和模式应当是自主的,而非因循既有的法典化模式,而且,应当以当前国家治理的实践需求为动因和导向,而非把既有的法典化和法典化方式视为终局性知识,作为当下法典化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可以更加全面地看待法典化、去法典化、解法典化、再法典化等现象或概念之间的关系。去法典化、解法典化、再法典化17等概念是人们的认识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服务于特定时空中的国家治理需求。在不同时空的政治文化语境下,法典的内容和形式将呈现出不同的样态,衍生出新的内容,甚至面临与法典制定之初极为不同的社会状况和价值形态。法典化、去法典化、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不是线性时间维度上的法律演进的不同阶段,而是复杂系统演变中的法律演进的不同方式,反映了它们在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功能定位的差别。需要指出的是,从经验意义上的国家发展历程来看,英美法律发展史上的法典化尝试曾面临过巨大的政治阻力和社会分歧,但这并不意味着彼时的法典化运动全然无果,相反,其对法律制度完善和部分地区或领域的法治秩序建构产生过积极作用。18在卡斯滕·施密特看来:“要评价法典化的法律思想对现在和将来的影响和约束力,必须将法典化理念同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法典的表象以及这些法典能够得以实现的历史和政治条件区分开来。”19在判断一国法典化是否必要以及应以何种技术路线推进法典化的时候,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及时代语境进行选择。

二、效能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20法治关乎国家治理的成败、质量和效能。法治兴则国家兴,一个国家、一个文明的兴盛必须有良好的制度作为支撑。法治以法律制度为规范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证,通过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保障和支撑国家治理体系。

法典化是建设现代法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将编纂民法典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法典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法典编纂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法典化的效能化,体现为通过推进法典化进程,建立起一整套以法典化和重大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机制,有效提升制度建设方面的国家治理效能。如同航空航天、水利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一样,法典化进程所取得的成就不局限于某一部法典或者法典化体系构建本身。新时代法典化进程代表着“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工程水平,意味着在重大制度建设和重大社会问题上,国家在政治决策、立法技术、组织协调、舆论传播和价值整合等方面的能力得到重要提升。

第一,法典化之功能应与国家治理的逻辑层次相匹配。

在国家治理、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典化之间,有着清晰的逻辑层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应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典化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典是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集成度高,权威性强,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相对更高。法典化是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国家制度集成高效、典范权威的重要路径。依此,法典化的功能可以被定位于,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规范,即法典化的功能应包括统一法律适用、强化法律制度供给。在这一维度上,推进法典化进程,需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各专门领域的法典化需求。对于确实具备法典化实践基础的领域,应当优先推进法典化进程,根据该领域的前期基础和特点,设计具体的法典化方案。对于各部门、各领域法典化的时机选择、立法模式和技术路线,应根据具体部门、领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现状来确定。考虑到法典化周期相对较长,立法资源相对于其他法律形式更为稀缺,对于尚不具备实践基础或实践需求相对不迫切的领域,应当以总则、通则、单行法或其他法律形式,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社会关系变化迅速、制度建设薄弱甚至空白的新兴重点领域,应着重填补法律空白,不宜片面追求法典化。在推进法典化的过程中,应当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坚持“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原则。若忽视了不同领域法典在功能作用、实践需求、前期基础和理论准备方面的差异,则将会造成以法典为核心的专门领域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与法典作为一种制度建设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之间的脱节。

第二,法典化应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的制度合法性。

制度合法性可分为投入合法性和产出合法性。前者关注民意如何进入政治议程并最终落地为政治决策;后者关注制度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在实现其目标方面的效率表现。制度合法性的投入维度与法典化的民主合法性、程序合法性等相关。法典化的程序必须具备宪法和立法法意义上的正当性。法典化本身是民主立法过程的组成部分,能够吸纳民意并使之成为法典的内容。法典如何制定,关系到具体的立法技术、立法程序及相应的国家治理机制,意味着“如何制定一部法典”不仅是一个立法问题,还是一个国家治理问题。制度合法性的产出维度与法典的品质、法典实施的效果、法典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效能相关。法典的品质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法典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效能。法典化既是国家治理中各个专门领域法典化的集合,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实际运作过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1立法的过程也是善治的过程。法典化得以高效组织运行,高质量的法典得以制定,法典得到良好实施,三者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优势和国家治理效能的有力证明。通过法典化所提升和形塑的国家治理能力,还会辐射影响其他制度形式。在发展过程中,法典化可能并非一帆风顺,但是,在筹划和制定法典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和形成的工作机制,不仅能够为后来的法典化进程提供前期基础,也能够为当时的国家治理提供规范来源和治理知识。22

因此,法典化的功能作用既包括为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提供体系化、制度化程度更高的法律规范,也包括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合法性来源。这是一个更具系统性、整体性的视角,有助于把法典化研究中的主要问题统一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视角下。也就是说,对于“为什么要制定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法典”“如何制定法典”“法典如何实施”等问题的理论回答,能够从不同方面回答“法典化如何有力支撑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问题。

三、集成化

制度的系统集成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律发展特别是法典化的重要特征。法典化也是一种治理技术,而集成是技术的基本结构和特征。23法典化所体现的集成化特征是现代社会人类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集约治理的体现。

第一,法典化是对分散且多样化的制度形式的系统集成。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不断生产出新的制度或规范,其中包括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等制度性成果,另一方面则通过集成并优化的方式更高效地使用这些制度性成果。相对于其他的法律形式,法典是在集成基础上的更为复杂和抽象的集成式治理方式。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在效力位阶、调整范围、形式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为数众多的各类具体制度。论者尝试以“多重制度系统”24“规范多元”或“法律多元”25等术语来概括这种现象。种类众多的制度形式,在人类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具有各自的特定功能,因此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分散但有序,存在一种机制能够规范多种类型的制度;另一种是从分散到集约的过程能够把多种类型的制度纳入国家的法治轨道,使其具有法制统一性,符合法治的形式合法性要求。经由法典化实现不同制度形式的从分散到集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一个或一套机构来推动和领导,在政治、立法和学术等层面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26二是形成以法典化机制为表现的具体运作机制;三是形成以专门法典为代表性成果的制度文本。对于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而言,制度形式从分散到集成的过程在克服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地方本位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立法技术层面,法典化指向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制度集成。这个特定领域是一个集合,而不是一种类型,因此,法典化可以不依赖于既有的法律部门划分。在集合的合并可以构成新的集合,类型的合并不能构成新的类型的意义上,27把法典理解为某一领域内法律规范的功能性集成或集合,更具解释力。因此,随着人们认知的发展和国家治理需求的变化,法典作为一种集合,其是可变的。如此一来,究竟是采“民商合一”还是采“民商分立”,教育法典与行政法典之间是何关系等问题,就不再是本体论的话题,而是方法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的问题,也就不必为单行法和法典在修订频率、制定难度、内容规模、体系化程度等方面设定硬性且唯一的标准。

第二,法典化是基于统一立法理念的制度集成。

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制度性工程,法典化应有其统一的立法理念。不同领域的部门法,由于其调整对象和实践需求的差别,其法典化方式、进程和价值理念在学术研究的层面上各有侧重,甚至互相竞争。从深化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的角度看,各领域和各领域内部在法典化理论观点上的竞争和各有侧重,有助于深化人们对法典化的理论认识。从推进新时代中国法典化进程的整体性视角看,则应当从法典化的功能定位出发,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和实践需求,提取各领域法典化主张中体现法律发展规律和法典化之法理基础的共性的立法理念,将其作为新时代法典化的共同立法理念。

就新时代中国法典化进程而言,其立法理念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法典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体内容上,法典化应当以保障人民权利为中心,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作为法典的根本宗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把关涉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规则集成转化为法典的具体内容、法律原则和法理精神。在程序上,在推进法典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28贯彻立法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广泛且有效地参与法典的立法过程,创新人民群众的参与方式,充分体现人民意愿。29

依宪立典。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是法典的总依据,法典化必须坚持依宪立典。法典的形式内容和原则理念必须符合宪法精神;法典的规划设计和制定程序必须遵循宪法;法典的立改废释必须依照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典的实施状况应当依据宪法得到评估和检查。依宪立典是加强宪法实施、展现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对立法质量有很高要求。保障和促进法制统一,一方面要求确立法律效力位阶规则,实行严格、有效的立法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法律的集约化程度。我国立法主体多,各地区各领域法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法典化是提升法律的集约化程度的有效手段。维护法制统一,是法典的固有功能,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治权威的要求,也是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法律发展质量的要求。

科学立典。推进新时代法典化进程,必须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科学立典。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阶段,基于客观规律和实践需求,规范有序地推进法典化进程。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领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现状来确定各领域法典化的时机选择、立法模式和技术路线,遵循法律的发展规律和立法原则,体现各领域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法典的编纂技术应当不断得到更新和完善,符合时代要求,体现时代特征。

注重实效。高质量的立法体现为高水平的治理效能。法典作为集成度更高、权威性更强的立法成果,应当以更高水平的治理效能为目的。法典立项应当具备良好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基于实践需要,可以打破现有法律部门划分,按照“诸法合一”30进行法典编纂。关于法典的内容和体例,应当周密考虑可行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包容性,保障法典具有长期生命力。关于法典的实施,应当注重立法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在新法典的立法过程中,要从已经法典化的领域汲取经验教训,切实提升新法典的质量。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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