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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仁:论“双碳”背景下中国碳排放管理的法治化路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6-01 22:28  点击:899

一、“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管理面临的挑战及理念重塑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灾难,正在不断影响人类健康、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移徙、粮食安全及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要将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稳定水平,并提出了重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发达国家的具体减排任务。尽管如此,世界各国仍没有真正形成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刚性约束意见。2015年12月,178个国家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共同签署了《巴黎协定》,该协定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三次里程碑式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案,提出了各国要自主决定、规划和定期报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呼吁全世界立即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气候变化应对能力。中国作为《巴黎协定》的缔约方之一,始终在该框架下积极致力于减排行动。作为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发展中大国和转型中大国,中国政府对推进低碳发展作出郑重承诺,并采取多种积极主动的举措寻求低碳发展的有效新途径。①2020年9月,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指出,人类需要一场自我革命,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地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3月,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双碳”目标的提出要求相关法律与政策进一步向鼓励和推动能源开发利用低碳化乃至零碳化方向转型。我国目前碳排放管理法治的总体状况是,宏观层面缺乏完善的碳排放管理法律框架、协同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低碳发展规划,微观层面有关市场化碳排放的具体法律制度存在欠缺。因此,我国欲实现“双碳”的目标,就需要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系统构建碳排放管理的法治体系。      

“双碳”目标的提出为我国碳排放管理带来诸多挑战,不仅意味着我国要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浓度、②改变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是全球平均水平1.8倍的现状,而且要实现能源结构从石化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化,最大程度地提高中国能源的安全性与独立性。此外,还要推进中国东西部经济平衡发展,将中国经济发展格局从东部向可再生能源丰富的西部迁移。我国气候变化的法治化背景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最突出地表现在理念方面。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中国的碳减排定义为自主自愿,自此之后中国国内的碳减排主要以倡导性、鼓励性的政策为主。但是近年来我国加大碳减排力度,开始从自主减排向强制性减排转变。“双碳”目标的提出,对我国碳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应对“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管理面临的现实挑战,理念转变迫在眉睫。      

第一,全球气候变化危机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双碳”管理的基本理念。气候变化突出地表现为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和酸雨的增多,其中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正在面临并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其关系着人类未来生存环境的安全问题。世界气象组织(WMO)发布的2015-2019年全球气候状况最终报告证实,2015-2019年是有记录以来最热的五年。③气候的公共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气候变暖危机。因而,我国要实现“双碳”目标,碳排放管理过程首先需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推动全球环境治理规则的完善。      

第二,生态文明法治是“双碳”目标实现的根本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整体系统观作出了合理充分的政治诠释。④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经成为一个时代命题。生态文明法治理应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降碳减排的根本遵循,需要在良法的基础上,形成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法律体系,辅之以最严格执法促进法律运行,并建立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以保障环境正义的实现。      

第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协同治理成为碳排放管理的必然选择。“双碳”目标下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挑战涉及碳排放规模、行业结构、能源结构等多方面,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并非易事。“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场深刻的变革,以协调好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协同治理的理念推动绿色低碳与生态优先发展。     

二、“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管理法律之不足     

碳排放管理不仅关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而且是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抓手。虽然我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⑤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碳排放管理对政策的依赖性明显,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有关碳排放管理的法制体系还未建立,既有法律的位阶低且大部分不以降低碳排放为直接目标。    

来源:《法律科学》(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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