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上主义”
批判功利主义和契约论, 论证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
诺齐克的国家形成过程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描述过程, “那种乍看起来是某个人有意设计的产物的东西, 实际上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向带来的。”
规则的来源, 在亚当·斯密那里诉诸不可知的上帝, 这为功利主义以功利为目的的感觉论打开了一扇极为方便的大门。边沁曾明确地说, “组成共同体的个人幸福, 或曰其快乐和安全, 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 而且是唯一的目的”。
诺齐克进一步认为, 个人的自然权利“它禁止牺牲一个人去为另一个人谋利, 但还须进一步达到禁止家长制的干预, 这种家长制对它支配的个人使用强迫或威胁的手段来保证被支配者的利益。”
与功利主义相仿, 洛克的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形成, 立基于大多数人的普遍同意, 我们在这里依其“同意”论的观点, 兑换成周延条件进行分析:条件一, 如果是一切人皆同意, 这肯定会令洛克笑逐颜开:“那就这样, 政府形成了!”但他没有想过, “一切人会永远同意吗?” (这在罗尔斯看来就是“代际的正义问题”)
契约论的理论核心, 正如当代契约论者格林 (Michael J.Green) 所道破:“同意在政治背景中比在道德背景中更为重要。人们认为, 国家的政治权力只应以不同的方式反映公民意志。唯其如此, 人们就能同意这样一个事实:权利 (指公民的各项权利——作者) 对国家权力的合法使用, 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限制。与之相对照, 在道德背景下, 人们同意诸如‘权利’之类的事情似乎不那么有效:在什么是道德的正确和错误问题上, 是没有类似的限制的。” (13) 但他错了:首先, 道德的确需要转化为权利, 但不直接是公民权, 而是个人自然权利。其次, “同意”不等于“任意”, 否则, 黑社会或“太阳神殿教”等组织, 都严格基于每一位成员的同意就是合法的了;“同意”正是而且应当基于自然权利的道德约束。
至此, 我们想要洛克、功利主义者和诺齐克审判一起发生在我国的一个真实的案件:某少女遭到强暴, 经侦察确认, 施暴者为某男, 某男对此供认不讳。当少女认识某男后, 却要求与他结婚, 并得到某男的许诺。之后, 少女请求法院撤诉, 理由是:少女认为她已是“某男的人了”, 如果某男被判罪, 她只能与一个罪犯结婚, 会很是痛苦的。对这一案例, 洛克肯定会同意撤诉, 因为, 这满足他的条件一, 是最充分的。功利主义者也同意撤诉, 因为, 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痛苦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增进了快乐。
所以, 个人的自然权利对于任何规则是独立的, 前者为“里”, 后者为“表”。任何对权利的功利理解必须基于道德边际约束, 这是诺齐克“最小国家”得以形成不可须臾而离的道德根基。既然如此, 道德边际约束就是个人行为的权利界限:一方面, 它肯定了个人自然权利的独立性;同时, 另一方面, 它又否定了对他人自然权利侵犯。“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
批判无政府主义, 论证个人自然权利的否定性
假如个人自由是一个纯粹的价值判断, 那么, 它一定是不可让渡的。也就是说, 除了形成某一种程度的非政治性规则外, 它是不可以以市场方式形成任何政治性组织或机构的。这种个人自由, 我们更愿意称之为“骑士自由”。在政治哲学中有时称之为“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 (Anarcho-individualism) ”, 这是一种低于最小的极小值的国家观:以个人的价值理想为出发点, 消灭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使不同的个人浮出其价值理想, 这与超越最大的极大值的国家所导致的无政府主义, 具有不同的性质。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 (以下, 简称为“无政府主义”) 的理论诉求是极为直接的:“事事私人化 (Why not privatize' everything') ”、“市场就是无国家”、“法律的实质是非法 (Law is essentially' lawless') ”, 以至于诅咒:“国家就是罪恶组织 (The state is a criminal organization) ”。以诺齐克国家观来透视这种观点:它只实现了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 而失去了个人自然权利的否定性维度, 只能被表达为个人自由的价值理想。诺齐克的个人自然权利虽然是基于康德的“绝对命令”, 但不是将它表达为个人的价值诉求, 而是诉诸自然权利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
通常, 无政府主义与最小值国家争论的问题, 一是, 是否可以变国家防卫为私人防卫;二是, 是否公共保护应当私人化。 (17) 这两个问题可换成这样的一个提问:如果说, 国家对某行为实施惩罚是被允许的, 那么, 个人对正义的强制为什么却是不可以的呢?这意味着, 国家应与诺齐克所言的个人自然权利是同等的, 所以, 国家对强力具有独占权是不道德的。沿着这样的逻辑, 我们可进一步为它提供论证:为了实施强力独占权, 国家必须给没有参加投保的人提供保护, 所以, 国家要在个人认购保险以外强行征税;如果一个人不为他人的受保护而捐献 (即征税) , 国家就施以惩罚, 因此, 国家的实质就是内在的不道德。比如说, 我们常常遇到的是这样的情况:如果某人不向其所委托的组织交纳保险费, 最多只能是这个组织将他除名, 即解除委托保护协议, 而不能说这是犯罪;但是, 国家必须强行征税, 为他人提供保护, 否则, 它规定为犯罪。具体于诺齐克的国家形成过程而言, 是否应当只走到私人性质的保护组织而不是他的“最小国家”为止, 否则, 造成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侵犯而陷入恶。
根据无政府主义的理解, 每一个人的存在因其本于自由, 对他人是不应当有任何损害的。诺齐克也会承认这一点的, 但这只是对自然权利的肯定性理解。如果没有政府组织, 每一个人基于自然权利目标最大化, 并且使用不同的程序对涉及自己的案件进行裁判, 那样就使道德边际约束停留在一个虚幻的价值判断上。没有实现个人自然权利的否定性就等于个人根本没有自然权利可言。所以, 必须有效地制止越界行为。
诺齐克的“最小国家”从自然状态出发, 个人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 在一定地区内形成“支配性保护社团”, 它准许独立者的存在, 只对其委托人具有强力独占权, 即对委托人提供私人保护。如果按照无政府主义的理解, 停留在这样一个阶段而不是进一步, 直至形成“最小国家”, 是否可行?
独立者在进行自助行为时, 其程序及其目标对于社团成员来说是隐蔽的, 因此, 他的行为对社团成员来说, 具有冒险性。社团对独立者的冒险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 但只有当独立者侵犯了社团成员的道德边际约束时, 社团才能对独立者予以惩罚和报复。反过来, 如果社团成员侵害了独立者, 独立者也会寻求对社团成员的惩罚和报复。但是, 惩罚和报复必须有一个限度、必须有一个合法程序来裁决, 才能保证既保护了社团成员, 同时, 又没有侵犯独立者的个人自然权利。至于为什么社团不会侵犯独立者。诺齐克的解释是, 存在着不同的保护性社团, 它们之间彼此竞争, 使社团只能以“合法”者出现在市场里, 以吸引更多的顾客, 成为其委托人 (这也就是所谓“看不见的手”的解释) 。
由于独立者强行自助的程序不是充分可靠或公平的, 对“支配性保护社团”的委托人带来惩罚、威慑, 所以社团禁止独立者的强行自助, 形成诺齐克所宣称的“超弱意义的国家”。但是, 对独立者的禁止, 使他们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那些从社团颁布禁令中获益的委托人, 就必须赔偿那些因禁止强行自助而受损的独立者。“无疑, 赔偿独立者的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性服务, 以抵消他们与这一保护性机构的交费顾客间冲突的损失。”
这样, “最弱意义的国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 投射于市场所形成的道德边际约束而产生。诺齐克指出:“这种国家并不是一种独占权的不公正的强加, 一种事实上的 (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独占权, 是通过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和道德上可允许的手段产生的, 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弱化诺齐克“最小国家”
诺齐克以个人自然权利的肯定性为前提, 论证了个人自然权利否定性要求, 形成“最小国家”, 它既批判了功利主义“仅仅以人为工具”;同时, 企图批判无政府主义将“以人为目的”的虚拟化。综观诺齐克“最小国家”的形成, 轮到我们向诺齐克提问了:假如禁令颁布者 (“超弱意义的国家”或“最弱意义的国家”) 向独立者提供赔偿, 如果他拒绝接受, 或者即使他接受。那么, 国家还要不要对他实施强力独占权的垄断呢 (诺齐克并没有打算过在其“最小国家”中考虑这个问题) 即独立者坚持个人自由价值。在这种情况下, 以诺齐克的“最小国家”, 如果作肯定回答即坚持对独立者实施独占权利的垄断, 是否与个人自然权利的自由观相背反;相反的回答, 只能说明其“最小国家”仍然具有可弱化的余地。这样, 只要能够论证诺齐克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垄断, 我们的理解具有合法性。
无政府主义反对国家, 诺齐克并没有意识到, 回答这一问题的真正要害之处:如果坚持从个人自然权利出发, 这种权利从何而来?诺齐克当然是从康德的“意志自由”而来。那么, 个人自然权利作为对“意志自由”的实证性解译, 不可能完全还原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解。那么, 就应当在国家中保有“意志自由”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位置 (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对不可言说的保持沉默, 那么, 在“最小国家”中, 我们对个人权利价值的坚持者, 不能强迫他“说话”) , 具体说来, 诺齐克的“最小国家”只有“不仅仅以人为工具”的位置, 并将它一律表达为个人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 而“以人为目的”并没有完整地实现。尽管诺齐克坚持他并没有侵犯其个人的自然权利, 但却侵犯了个人的价值。因为, 让人说话, 不等于要他必须说话;捍卫人们说话的权利的同时, 同样, 应捍卫人们沉默的权利。而无政府主义却走向另一个极端, 对个人自然权利只是从价值的肯定性方面去理解。
这样, 我们在无政府与诺齐克“最小国家”之间, 可给出一个弱化“最小国家”的域值。从市场角度上看:那是一个包含着纯粹价值 (不可交换) 因素的市场, 使开放性的市场更加合理化为包容性、异质性的市场。从行为道德边际约束角度上来看:“如果没有达到条件C, 而且处于C的最佳位置上, 做行为A就将侵犯Q的权利”合取“永远不做A, 而不管是否知道处于C的最佳位置上”。从国家主体角度上看:既有自然权利目标最大化的追求者, 又有权利价值主义的存在。弱化了的“最小国家”, 从个人的基本价值不可侵犯而言, 它可能导致, 但并不直接地比“最小国家”更大, 正是如此, 它能弱化“最小国家”的强力独占权 (如惩罚、报复等等) 、税收和再分配, 这一定会使“最小国家”变得更小, 我们可将它称之为“非模式化国家”。这是依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的自身逻辑, 揭示了将其“最小国家”进行弱化的可能性。